条例-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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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下文是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
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
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
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