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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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1-太平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太平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理解条款........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十五条 受益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的变动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条 宽限期第二十二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一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三条 资料提供第十二条 欠交保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释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四、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五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本公司一年期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团体门(急)诊”。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人员,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处于全休或半休的投保人员工,不能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满90天至18周岁(含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子女,以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

除特别指明外,本条款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括共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门(急)诊治疗(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而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中超过免赔额的费用在约定限额内按约定给付比例进行补偿。

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以及每次门(急)诊给付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先向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赔付,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前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额补充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协议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额补充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协议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额补充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中心支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妥善合理地缓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令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就基本医疗支付限额以上段的医疗费用保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托人与参保人第一条 乙方为受托人,所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参保人。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高额补充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第二条 所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高额补充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本委托”)条件的人员须全员参加。

二、理赔限额与委托基金第三条 参保人的个人理赔限额为 万元。

参保人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绝对给付额) 万元以上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医药费用,凡符合本协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乙方给付 %,参保人自负 %。

第四条本委托的委托基金为每人每年 元,由甲方统一征交,征交方式可分为季交、半年交、年交三种方式,甲方应根据所选的征交方式和相应的操作办法,于约定日期前将委托基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具体为:(1)季交。

甲方须于每季首月 日前根据当月的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季 元的标准向乙方划交当季的委托基金,当季委托基金=当年委托基金标准÷4。

(2)半年交。

甲方须于每半年首月 日前根据当月的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半年 元的标准向乙方划交当期的委托基金,当期委托基金=当年委托基金标准÷2。

(3)年交。

甲方须于每年首月 日前根据当月的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 元的标准向乙方划交当年的委托基金。

第五条乙方从甲方支付的委托基金中扣除双方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后,将委托基金减去委托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专项账户。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引言人寿妇女安康保险是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女性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寿妇女安康保险的赔付标准,以帮助女性了解该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1. 保险对象•适用人群: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至终身2. 保险责任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保险责任: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客户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付标准: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客户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付标准: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多次赔付•赔付标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先后患上多种重大疾病或同时发生多起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3. 免赔额与等待期在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中,免赔额和等待期是需要注意的两个重要因素:免赔额•定义:指在保险责任发生前,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后保险公司才开始赔付•变动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免赔额可能有一定差异等待期•定义: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实际赔付之间的时间段•赔付限制: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享受保险赔付4. 除外责任人寿妇女安康保险通常会约定一些除外责任,即不赔付的情况:•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疾病或伤害无关•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伤害等结语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作为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为女性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

通过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和等待期等具体内容,女性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意外和疾病面前的保障程度,从而做出明智的保险选择。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一、概述太平洋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产品,适用于各种行业和领域。

该保险产品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和赔偿流程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平洋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帮助您了解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方式。

二、赔偿范围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额外赔偿。

三、赔偿金额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年龄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较高,能够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多次赔偿。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特定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比普通意外伤害的赔偿金额更高。

四、赔偿流程1. 报案与申请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赔偿表格。

2. 审核与支付:保险公司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还将与医疗机构联系并支付医疗费用。

3. 沟通与理赔跟进:在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事故情况和申请材料的具体细节。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进和处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注意事项1.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保障范围,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8篇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8篇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为关心员工福利,维护员工人身保障权益,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以规避因员工身故带来的风险。

乙方同意承保甲方所提交的团体人寿保险计划。

二、保险对象及人数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包括甲方全体员工。

具体人数以甲方提供的名单为准,名单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包括如下保险项目:死亡保险、伤残保险等。

具体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保险项目和保险计划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签保险合同。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保险合同为准。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3)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信息,如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应对甲方的投保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非法律规定或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是一种为女性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保障女性特定健康需求的保险。

赔付标准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单而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赔付标准应该在购买保险前详细了解并与保险公司沟通。

通常情况下,人寿妇女安康保险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赔付:
1. 重大疾病赔付: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保险公司将支付一笔赔偿金,以帮助覆盖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2. 住院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保单规定的日额标准支付住院日赔偿。

3. 保险金豁免: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可能提供保险金豁免,不再需要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保障仍然有效。

4. 保险期满或退保时赔付:在保险期满或保单退保时,有些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产品可能提供一定的现金价值或赔付金额。

5. 意外身故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通常会支付一定金额的身故赔付给受益人。

请注意,具体的赔付标准和条件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咨询保险公司,以了解详细的赔付细则和保险保障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组合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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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研讨
客户资料:
史泰龙,男30周岁,出租车司机,年收入 6万元,妻子经营服装店,年收入5万元, 育有一女。
要求: 1、说出客户保险需求 2、设计保险套餐 3、列出综合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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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产品说明
1、利益叠加、突显丰厚 2、语言生活化,更为鲜活 3、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4、实事求是,切忌浮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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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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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组合案例一
长虹两全
100份
长顺安全B
40份
附加98住院医疗 1份
PHI
4份
20年缴 12900元/年 20年缴 4560元/年
360元 20年缴 1792元/年
合计: 1961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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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障利益
1、80周岁以前可分段领取生存给付金共计20.7万元; 2、自投保后,每年均可从我司领取红利至终生; 3、因意外造成的残疾,最高可领取40万元; 4、70周岁以前意外身故,可获身故金70万元; 5、70周岁以后意外身故,可获身故金60万元; 6、70周岁以前疾病身故,可获身故金30万元+长顺
安全已缴保费; 7、70周岁以后疾病身故,可获身故金29.12万元; 8、住院医疗费用每年最高可报销2万元; 9、住院期间每天可领取补贴160元; 10、重大疾病医疗保障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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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组合案例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本公司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提前给付(一)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本公司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 十 六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总则 第 一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以附加于本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团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下,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 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6个月(含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 三 条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符合条件的成员必须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协议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协议

选择项目 □ 门急诊理赔
类别
在职员工 离退休员工
绝对免赔额
给付比例
个人理赔限额
人均委 托基金
2
理赔项目
配偶子女
理赔说明:对绝对免赔额以上的、符合本表给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给付,给付金额以
个人理赔限额为限。
类别
给付比例
个人理赔限额
人均委 托基金
起付线以下
在职员工

离退休员工
配偶及子女
□ 已有 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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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性病;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六、协议的解除
第十九条 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解除
协议,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从专项账户中按照账户余额的 %提取质效管理费用后,将剩
余金额通过转账或支票方式无息返还甲方,但不退还已提取的委
托管理费用。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生有关保险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心支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甲方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障体 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国 家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就开展甲方员工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 理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对本表内各项服务项目的给付(除住院补贴理赔外)均适用“费用补偿原则”。

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

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

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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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简称“妇女团体疾病”。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的女性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本职工作的妇女,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明的四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退还其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4种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4种癌症之一;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患有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卵巢癌、转移性宫体癌或转移性宫颈癌;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明的4种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投保人最多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10份。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4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应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自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少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癌症: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具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

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医院。

若本公司指定其他医院,将于保险合同中附医院名单或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若本合同未附医院名单且未明
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则视为本公司未指定其他医院。

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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