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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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

鼓励、支持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20xx 年6 月 1 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究竟是怎样的内容呢?下文是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 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 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xx) 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xx〕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为帮助大家了解《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提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1:我省《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登记时,仅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资质材料,没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程序,而有些省在其地方立法中,却规定在登记中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查。

请问我省《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属于什么性质,与其他省的管理有何不同?答:我省在设定“三小”准入门槛时,秉承了“宽进”的原则,体现了简政放权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要向县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备案,食品摊贩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

《条例》规定的备案、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备案,在登记时不需要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其作用是采集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视野。

其他省的地方立法,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采用的大多为许可管理手段,许可制度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准入前对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只有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才能发放许可证,故在登记中必要时要实施现场核查。

不实施现场检查,并不意味着《条例》就放松了对“三小”的监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采用“宽进”政策设计的同时,跟进了“严管”措施。

《条例》探索性地规定了首次现场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配套制度《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规定,首次检查必须要对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解决了个别执法人员“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乱象。

关于开展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美食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食品行业的市场越来越庞大,食品消费者的要求和期望也逐渐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因此,为了保障广大食品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力度,尤其是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二、目标本次的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旨在提高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目标如下:1.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2.提高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3.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三、实施措施实施本次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

3.加强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4.制定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规范经营标准,强化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5.扩大卫生监督范围,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的卫生监督和检测,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四、实施步骤为了确保本次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和落地,应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开展整治工作,实现全面监管,确保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3.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天府新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直属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1日附件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接受监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第七条【设立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三小”管理细则实施“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三小”管理细则实施“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三小”管理细则实施“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一】正式风格: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细则和监管措施。

其中,对于“三小”食品的管理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三小”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三小”食品的监管范围。

二、管理细则的内容:1. 细化对“三小”食品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样的食品属于“三小”范畴,在范围界定上具体进行了细化。

2. 设立成立相关机构: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三小”食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标准、研究技术等。

3. 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1. 小作坊食品: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2. 小餐饮店食品:对小餐饮店提供的食品进行监管,包括从供应链到加工环节的全程监管。

3. 小摊贩食品:对小摊贩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检,打击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三小”食品:指小作坊食品、小餐饮店食品和小摊贩食品。

2. 监管范围:指对“三小”食品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范围。

【二】简洁风格:一、背景介绍:针对当前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加以及对“三小”食品管理的需求,本文将详细介绍实施“三小”管理细则和纳入监管范围的情况。

二、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1. 细化“三小”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小作坊食品、小餐饮店食品和小摊贩食品的范畴,具体阐述了其特点和管理要求。

2. 成立相关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三小”食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4. 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起草背景我市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数量众多,其中一些从业者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区内注册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加工类小作坊2.水果、蔬菜、海鲜类小经营店3.餐饮摊贩注册管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开业前,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证照。

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申请材料。

工商部门进行材料核实,确认申请人与经营场所真实有效。

3.发放证照。

核实通过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卫生管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1.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2.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测,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并戴上口罩、帽子等防护措施。

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具体执法措施如下:1.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经营者,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2.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暂扣证照、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3.对经常性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公示,提醒市民慎重选择。

结语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是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民极为关注的。

通过本次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可以加强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市民幸福感和满意度。

我们相信,只要每位经营者、市民都积极配合和参与,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成办发[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5]9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统称“五小”)行业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章规定,为规范我市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以下统称“五小”)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一、“五小”行业范围及存在的问题(一)纳入规范管理的“五小”行业范围。

是指一次性仅能容纳10桌以下的小餐饮店,2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店;10座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歌舞厅;一次性仅能容纳50人以下的浴场、游泳场所;一次性仅能容纳50人以下的小旅馆、旅社、招待所等。

(二)当前“五小”行业存在的问题。

“五小”行业的规范管理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是我市在创建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当前我市“五小”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无”(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现象严重;基础设施差,分区布局不合理,“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齐全,基础卫生差;无消毒设施或有消毒设施未正常使用。

四川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四川省小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店、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采购与储存1. 食品采购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储存温度应符合要求,确保食品质量。

(三)食品加工与制作1.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保持个人卫生。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

(四)食品销售与供应1. 食品销售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食品销售应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3. 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管理(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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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一直较大。

此外,《条例》第三条对食品摊贩的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与该定义相符,故规定了该条第四款,并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界定进行了明确。

)(说明:针对《条例》第四条细化,规定“三小”生产经营及备案登记基本要求。

)第五条【引导性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说明:根据《办法》第三条强调申明性规定。

)第六条【一址一证】依法取得“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店厂分离),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说明:根据《办法》第四条细化,其中“一址多照”经营户也须遵守“一址一证”原则,该经营场所地址已经发放备案证,后来申请的便不能再发放备案证。

)(说明: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九条,针对《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进行细化。

)第八条【网格化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网格监管制度,科学划分监管网格,定期开展巡查并公开巡查结果。

第九条【“三小”监管平台】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

鼓励、支持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

(说明: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对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职责要求,结合以往工作做法,对“三小”监管平台及信息化监管进行明确。

)第十条【诚信体系建设】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根据《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黑名单及时报备并公开,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说明:《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对加强“三小”行业诚信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进行了规定,结合我市以往实践做法,对开展“三小”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风险分级管理】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监管档案。

(说明:《条例》第三十条、《办法》第十七条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确定“三小”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了规定,《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三小”的风险等级管理工作也进行了规定,故对各区(市)县参照该规定对“三小”实行风险分级管理进行了明确。

)第十二条【现场制售备案】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或小经营店,制售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制售主体按照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不符合六类情形的,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

(说明:现场制售按照食品小作坊还是小经营店进行备案,一直是各区(市)县局比较关心的问题,故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食品现场制售备案问题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信息追溯】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法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信息化追溯。

(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对《条例》第十条进行细化。

)(说明:针对《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限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

(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细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审查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根据《条例》及《办法》和省局解释,备案证或登记卡对“三小”的准入门槛很低,备案证或登记卡与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许可证有所区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说明:针对《条例》第十七条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食品小经营店·与污染源距离】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说明:针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进行细化,25米距离参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相关要求规定。

)第十八条【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明厨亮灶】鼓励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及餐厨垃圾流向,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结合我市目前开展的明厨亮灶工作,对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明厨亮灶作出引导性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经营店(餐饮)·环保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说明:属于区市县局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故再次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强调。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划定区域时段】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指导并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提供人员、经费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规定,对未按照确定时段进入确定区域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说明:针对《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进行细化,对各部门就流动摊贩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说明:对《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再次重申。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纳入食品摊贩监管后,因食品摊贩在市局暂无对应监管业务处室,仍由餐服处对农村群宴专业加工服务者及相关事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并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说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法》第十九条对备案后三十日内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区(市)县局可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但对“三小”的食品安全要求没有放低,故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条例》规定并参照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抽样检验】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抽样检验,及时对检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并定期公布监督检验结果。

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说明:针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检工作进行细化。

)第二十五条【信息查询】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方便群众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开备案证或登记卡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说明:针对《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细化。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积极探索有效的培训模式。

(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细化和强调。

)对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并简化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小额举报奖励申领程序。

(说明: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针对《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三小”投诉举报规定进行细化。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条例》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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