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栽绿化工程施工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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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栽綠化工程施工說明書

第一章總則

一、本工程所有圖樣與本工程施工說明書及其所附之補充說

明,均為工程合約之一部份,所有設計圖應予說明書籍補充

說明相互為用。如有不符之處,應遵循甲方之解釋或修正圖

說辦理。

二、本工程除依照計畫書圖說及工程合約辦理外,並需受甲方

所派工程人員指揮督導。

三、乙方由開工前應填具工程開工報告、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作

進度表,送交甲方有關人員查核。

四、乙方應依照本府所發圖說及施工說明書切實施工,如對圖

說有不明白之處,應遵從甲方所派工程人員直接指示辦理,

不得自行判斷推測施工

五、本工程所需工料等除說明由甲方供借外,概由乙方自備。

六、甲方供借工具或供給材料概由乙方負責保管,期保管出納

情形,甲方人員將隨時檢查,不得毀損、利用或變質,完工

時,所領餘料,由乙方負責運還甲方指定地點。

七、乙方自備之工程材料,使用前應受甲方所派工程人員檢

驗,如不合規定時,應即時運離,不得留置工地。

八、凡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或臨時裝置,經甲方交由廠商

辦理時,乙方應與該廠商相互協助合作,如因不能協商而發

生錯誤延期或意外事情,乙方應接受甲方之裁決,負責賠償。

九、本工程範圍之工程臨時用地,在施工期間內,由甲方撥借

乙方使用,一俟竣工後,乙方應及清理歸還,乙方於施工期

間應隨時注意工地及運料道路之清潔,完工後並應清除工地

草坪與附近地區所有之廢物,垃圾及所有之工具,設備與利

餘材料,直至甲方滿意為止。

十、施工中甲方並應隨時保持運料道路面之清潔,且為防止路

面遭受損壞對於散落在路面隻表土與污染應盡速清除。車輛

之輪子應注意保持清潔,以免將污物帶到諸如道路、人行道

及其他舖面之表面。

十一、工程管理與安全措施,紅綠燈紅旗圍籬等維持交通及安全措施之各項設備概由乙方負責辦理。

十二、乙方負責人,需長駐工地,以便隨時接洽事務或監督工作,否則甲方所派工程人員得著令停工。

十三、本工程施工時如毀損工地附近及地下管線公司物件,及賠償或復舊工作概由乙方負責。

十四、在工程進行期間,甲方有權將工程計畫,施工方法或工程數量予以變更,乙方應按照有關變更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及

甲方之指示施工,並由雙方協議後附入合約中。

十五、乙方應於合約規定之開工日期,通知甲方監工到場監督,正式開始施工,並於規定期間內全部竣工,非經甲方同意,

不得已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

十六、乙方應在施工及養護期間拍攝工程照片(一)施工前(二)施工中(三)竣工後(每種過程至少一張)(四)完工後照片

交清後方得驗收。照片需有日期可查。

十七、本工程需配合土木工程施工特殊情形,實際需要可分段施工、驗收、保活、其付款方式比照付款辦理。

十八、在圖面及施工說明書中或細則尚未指定施工作,但在一般園藝技術上必需作之工作,則應隨時聽從現場工程人員指示

辦理。

第二章土壤、肥料、農藥、支柱、灌溉及其他

一、本工程圖說上註明須「換(客)土或「填土」項目所採用

之土壤,係指取自工地以外,排水良好之可耕地,土質為

中性及復含有機質土壤。不應含礫石、泥塊、下層土、雜

草根、或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

二、肥料

種類:本工程所採用之肥料種類,應依圖說之規定辦理,

若圖說尚未有註明,或有兩種以上同等品時,乙方應將選用之種類先徵得甲方同意後施用之。

(一)有機肥料:本工程所述之有機肥料(圖說上所指之材料),應為完全腐熟之材料。

(二)化學肥料:本工程所述之「化學肥料」、「適肥」使用之肥料皆應為台肥公司或相同成份之產品。

(三)肥料之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本工程有關圖說規定施用。若圖說未規定或乙方因故需要變更用量及次數

時,應先徵得甲方同意後施用。

(四)肥料應依工程圖說規定之時間施用,並通知甲方屆時致工地監督,若圖說未規定施用時間,乙方應自動洽

工程司決定後辦理。

三、支柱

(一)杉木柱材,應為新品級剝皮清焚,並須經防腐處理以防腐防蛀,有腐蛀折痕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二)支柱粗尖打入土中,緊靠樹幹部位用麻繩以8自行緊捆致少六圈,以免動搖,並應支柱種類風向而設立支

柱位置,以確具保護植栽之作用支柱之設立,應力求

整齊美觀,以利觀瞻。

五、灌溉

本工程之灌溉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乙方自行決定,不得已工業廢水或含有毒質之污水或含雜草種子。若因澆水不當而對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並不得藉詞要求加價。

六、其他

乙方若為提高苗木存活率,而決定採用蒸仰制劑、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以徵得甲方同意後辦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制不當而對植物有不良影響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第三章植物材料

一、植物材料規格尺寸

(一)合約規定,樹高、冠高、尺寸均不包括徒長枝,以

徒長枝剪除後,量得之尺寸為準。

(二)樹高(高、自然高、梢高、苗高)指梢頂至地面高

度之謂

(三)冠高(樹冠寬、樹寬)指數冠水平尺寸之平均值之

謂。

(四)樹幹直徑(米高直徑、幹徑),指樹幹離地面一公尺

處之直徑平均值之謂(特殊情形另訂者不在此限),

雙幹、多幹或分之數則以斷面積推算。

(五)冠厚(樹冠厚)指樹冠厚度尺寸之謂。

(六)護根土球(宿土球、土柱、缽土)指移植前厚植株

根部周圍之土球之謂,土球直徑指土球直徑平均值

之謂。

(七)同一規格群植之灌木及地被植物,若其標準規格已

列明差距容許度者,可比照辦理,否則植株高矮之

差距不得超過標準高度之百方之二,喬木類不得超

標準高度百分之十,而所有枝葉幅度不可小於標準

規格。

二、植物料檢驗

植物材料使用前,無論新植、補植、換植,均應接受甲方

所派工程人員檢驗鑑定,不合格者應及運離,不得留置現

場,若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使用。

(一)規格尺寸不符合者

(二)有顯著病蟲害、折枝折幹、裂幹、肥害藥害、老衰,老化、樹皮破傷者。

(三)樹型不端者、幹過於彎曲、樹冠過於稀疏、偏斜及

畸形者,樹幹上附有害植物者。

(四)挖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樹芽枯萎或掉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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