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

合集下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2024)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2024)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鲁工信技〔2023〕15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工信技〔2023〕150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申报第三章验收认定第四章综合评估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科〔2018〕37号)等,制定《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由全国范围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新型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

主要任务是打造制造业创新资源整合枢纽、共性技术研发供给基地、创新服务公共平台、领军人才培育基地等。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培育申报、认定验收、综合评估的配合工作。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5G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0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5G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0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5G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5G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8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推进5G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11月28日山东省推进5G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87号),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实施,加快5G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设区市城区有重点应用需求的区域5G网络连续覆盖,在全国率先实现5G规模商用。

对行业发展支撑带动作用初步显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

5G应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步伐加快,重点企业实力增强,培育一批拳头产品,产业集聚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到2023年,实现县级以上城区5G网络连续覆盖,网络规模、用户规模、流量规模居全国前列。

5G与垂直行业应用深度融合,对行业发展支撑渗透作用显著增强,基于5G与产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全省数字经济建设赋能作用显著提升。

打造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平台,在5G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方面形成标志性成果。

培育或招引龙头企业5-8个,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5G产业链优势企业100家以上,打造1-2个百亿级产业集群,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关联产业增加值超过6500亿元。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鲁工信消〔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模和资金使用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五章储备动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有关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省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食盐储备,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省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省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政办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全面推进数字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实施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双全双百”工程。

推动74项“跨省通办”事项全面落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全省通办”。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加强电子证照应用,推进跨省互认,打造济南、青岛等“无证明城市”。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省司法厅牵头)开展“爱山东”场景化、向导式改造,完成智能客服、老年关怀专版等建设改造项目。

(省大数据局牵头)(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

基本完成全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初步实现“一屏观全省、一网管全省”。

强化全省公共视频监控资源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全省重点区域和领域视频资源“应汇尽汇”。

(省大数据局牵头)加快“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三)推进机关内部“一次办好”。

建设省办公业务资源库、应用集成平台以及“山东通”移动办公平台。

构建机关内部统一用户体系,逐步覆盖内部办公、人事、财务、机关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应用,推动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和统一管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
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工信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在原有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按系统梳理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鲁工信绿发〔2024〕105号•【施行日期】202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信绿发〔2024〕105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制造单位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是指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以企业、园区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建设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对标提升及评价工作,对标提升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申报和管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新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新一

轮 高 水 平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年 的 通 知 ( 2 0 1
8—
2020


( 鲁 政 办 字
号 等文 件 制 定 本 办 法 〔 2 0 1 8 〕 2 1



第 二 条 支持 领域 围 绕新 旧 动 能 转 换 “ 十 强 ” 产 业 和
年 2 0 1 9
2 月 1 5 日
新一 轮 高水 平技 术改造 省 级激励 实施办 法
第 一条 为 贯 彻 落实 《 山 东省 企业技 术改 造条例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厅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印 发 〈 关于支持新 旧 动 能转换重大 工程 的 若干财 政政 策 〉 及 5 个
省 级激励 实 施办法 的 通 知
鲁 号 信 改 工
〔2 0 1 9〕 2 6
各市 工业和 信息 化 主 管部 门 、 财政局 , 税
务 局 、 统计局 , 人 民 银行 ( 山 东 省 ) 各市
中 心 支行 、 分行 营业 管理部 、 各 商业 银行
东省 分行 ( 山
1 29
山 东 省人 民政府公 报 2 0 1 9 年第 5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关于进 一 步 扩 内 需 补短板促 发展 的若干 意
政发 鲁 见 》 (
号 东 省 〔 2 0 1 8 〕 2 4
和 )
《山
人 民 政府办 公厅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实 施新 一

个市 , 每 市 奖 补 2 000 万 元 第 三 档 7 个 ;
市 每 市 奖 补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鲁工信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工信部政〔2019〕1号),指导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现就我厅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普法责任,加强普法指导监督,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为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治实践与普法工作联动。

把法治理念和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全过程,在制度建设、重大决策、行业管理、监管执法和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工业和信息化依法行政水平。

——坚持系统内纵向普法与社会横向普法并重。

结合工业和信息化管理职责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能力。

积极承担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社会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立足工业和信息化中心工作和实际情况,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督促落实普法责任,建立普法评价机制,增强普法实效性。

工信局责任清单

工信局责任清单

市工信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二、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三、乳制品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四、葡萄酒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五、浓缩果蔬汁(浆)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六、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八、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非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室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内经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合法经营情况2.资金使用情况3.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业务信息核实现2.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3.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4.约谈四、监督检查程序1.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2.县级监管部门检查3.市级监管部门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鲁工信产〔2020〕183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1月5日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山东省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日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持续推进数字山东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

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

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一体化,年底前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链办理”集成服务不少于100项。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大数据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广“爱山东”APP,实现“一部手机走齐鲁”。

(省大数据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机关办事“一次办好”。

加强在线协同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完善“山东通”APP服务功能,提升网上办公效率。

(省大数据局牵头)加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的综合管理。

(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强化财政业务一体化集中管理,实现指标流、资金流和业务流闭环运行。

(省财政厅牵头)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公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鲁经信办〔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省无管办、省节能监察总队、省化专办:现将《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13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重大部署着力推进公开(一)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公开。

及时公开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有关工作政策措施和相关解读材料。

及时公开《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等相关规划政策落实情况、“10+3”专班工作进展、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成效进展情况等信息。

依托新闻媒体、委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同步发布相关政策措施及解读、工作推进情况等信息。

(相关处室负责落实)(二)聚焦重点专项任务做好公开。

深入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及时公开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进展情况。

(省化专办负责落实)(三)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

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

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我委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我委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鲁工信软〔2022〕234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软〔2022〕234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三章组织程序第四章管理考核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鲁政字〔2021〕1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软件产业园区高端化、品牌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支撑构建“两名城带多名园、百名企育千名品”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软件名园(以下简称“省软件名园”),是指按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山东省范围内建设的以软件产业为主导,拥有一定数量的知名软件企业,管理科学规范,辐射带动性强,创新能力突出,服务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

省软件名园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其中综合型名园认定为“山东省软件名园”;特色型名园是指在某个产业领域特色突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游戏动漫等,认定为“山东省软件特色名园”。

第三条省软件名园建设主体应为在省内设立的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有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基础的各类园区。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软件名园的统筹布局、认定考核等工作。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省软件名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所在地方政府重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园区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鲁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7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落实宏观政策,服务“放管服”改革(一)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资金直达、税费优惠等政策,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具体措施:1.健全常态化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直达资金指标及时分配下达、库款及时调拨。

充分利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纠错功能,强化问题整改。

(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推进税费优惠“一户一策”,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纳税人类型进行分析甄别归类,实现税收政策及税费缴纳信息个性化精准推送。

深化减税降费综合监控平台应用,实时掌握纳税人、缴费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提高非税收入退付工作效率,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兑现。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鲁工信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2月12日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工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对接需求,调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宗旨1.坚持“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的理念,弘扬奋斗精神,崇尚真抓实干,贴近市场、贴近基层、贴近企业,以务实、精准、高效的服务措施激发企业活力,“亲”中讲境界、讲底线、讲作风,“清”中比担当、比能力、比贡献,与企业感情上理解支持、工作上配合互动、事业上共进共荣,营造尊重企业、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全力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规范发展。

二、密切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联系2.坚持扑下身子抓落实,“问题在一线发现、政策在一线实施、工作在一线推进”,充分考虑企业规模质效和行业代表性,分层次确定一批服务联系点企业,摸情况、抓重点、树标杆,搞好协调服务。

省级重点联系1000家,市级联系4000家(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掌握),县级联系5000家(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3%掌握)。

服务联系点以外的企业反映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的,各级工信部门要随时受理,并纳入常态化联系机制。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0.11.17
•【字号】鲁工信法规〔20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有关处室: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行政处罚具体实施部门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范围内细化具体标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1100102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100103节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3100205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法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4100401电动自行车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5*10040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6*100404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7*10040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8101204重污染天气应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9101310无障碍环境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10101503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11*101505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12101703成品油监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13102505推动全省非公(民营)经济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4102506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5102508食盐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6102511列入“地条钢”名单热轧钢筋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向省政府备案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7102512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8102525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19104102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

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

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各市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

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

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市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

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

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

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省能源局:负责做好与国家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省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

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依据全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各市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

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配合指导各市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做好工作。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生态环境部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排放标准的制定和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山东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结合中央奖补资金,对各市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的奖补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网上舆情应对处置。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2.节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省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3.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省教育厅:负责命题、试卷印制、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成绩汇总公布和招生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考试作弊查处、舆情处理。

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省公安厅: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

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

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

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的电力保障。

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省法院:审判涉考涉招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处理结果通报教育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规范考生体检标准。

指导考生体检工作。

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评卷、录取场所的饮水卫生情况。

省国家安全厅: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

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在考试期间不对考点屏蔽区域的网络进行优化,确保考场手机信号屏蔽效果。

配合省委网信办等部门关闭涉考有害信息的应用平台和网站,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地查人。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

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4.电动自行车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

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省公安厅: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5.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需由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6.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

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

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

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省公安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

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