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合集下载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另一方(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与另一方(第三人)之间为了推动双方之间的交易而缔结的合同。

本文将从受托人、居间人和第三人三个方面探讨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第三人关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受托人应当遵守代理原则,即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以委托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代理原则,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委托合同中的代理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专属权利,并不涉及到第三人。

即第三人可以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存在,在他看来,受托人是独立的主体,有权签署合同、进行交易等。

如果受托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没有告知第三人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造成的任何后果都由受托人承担。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推动交易的中介人,与第三人签署交易协议,但不作为实际交易的一方。

居间人的责任主要是协助第三人寻找合适的交易方,并协调双方交易的细节。

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同,居间人没有代理权,他只是参与交易的中介人。

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当披露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信息,尤其是受托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第三人披露,避免造成第三人的损失。

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披露义务,或是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从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也经常同时存在。

比如,委托人会委托受托人与居间人联合起来完成一笔交易。

此时,受托人和居间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合作,保证交易能够成功完成。

此外,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流和协商。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 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 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 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 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 同意(400)
三、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0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 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0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40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 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 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 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 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402) 2、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403)

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 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 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C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 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 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两种原因: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410)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411)

民法典-民法典题(合同编)习题

民法典-民法典题(合同编)习题

民法典-民法典题(合同编)习题1、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贾某向王某声明家里有一台电视,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B.甲公司在某报纸上发布招标说明书C.甲在电视上做广告,出售一台二手洗衣机,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予最先支付现金的人。

”D.小明对小王说:“我打算卖掉祖母传下来的一对手镯。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A.要约B.约定C.要约邀请D.附条件合同3、甲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准备签约,丙与甲素有怨仇,为破坏其卖房计划,丙找到乙表示有条件更好的房屋出售给乙,乙于是放弃购买甲的房屋。

此后,由于根本没有房屋,丙借故终止与乙磋商。

不料此时房屋价格大涨,乙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丙的行为属于()。

A.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B.恶意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阻碍他人交易,应承担刑事责任D.不当商业行为,但不承担民事责任4、关于承诺的正确表述为:()A.承诺不得撤回,但可以反撤销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失效的以外,为有效C.承诺可以撤销,撤销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5、合同订立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B.授标C.竞标D.评标6、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A.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C.可以请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D.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7、下列合同中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是()。

A.某歌星不愿意履行到某地开个人演唱会的演出合同B.委托代理人不履行委托合同C.王某欠银行贷款10万元不还D.某博物馆从刘某处购买一古瓶,并支付了借款,刘某在将古瓶送往博物馆途中不慎将其打碎,无法复原8、小王在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房子,为表示诚意他向开发商交付了10万定金。

三方委托合同范本5篇

三方委托合同范本5篇

三方委托合同范本5篇篇1三方委托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丙方:(监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具体物品或事务),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处理,并请丙方进行监督,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将____________交由乙方进行处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委托事项)。

第二条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事项,并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委托的任务需要,将部分或全部事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处理,但乙方仍然对任务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负责。

3.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项时应当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4.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要求。

5. 丙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服务费用1. 甲方应按照____________(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应在____________之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保险责任乙方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如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终止。

期满后,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完成情况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如果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什么是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事务。

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具有明确的委托、代理、责任和报酬的约定。

居间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的第三方,将交易双方引入一起来实施交易的协议。

居间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主要目的是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具体关系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下面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法律性质不同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授权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事务,是一种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它主要涉及委托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针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居间合同是一种协调关系,居间人协调和调整交易双方的利益,发挥“桥梁”作用,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合同中介,主要涉及居间人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针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关系上的不同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两方合同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是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人参与的权益是因为委托行为而发生。

居间合同是一种三方合同关系,居间人作为中介协调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协调关系。

居间合同是交易双方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不涉及交易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

关联度不同委托代理合同通常只是在交易前的代理过程中起到作用,一旦交易达成,其作用就会消失;而居间合同则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到作用,直到交易完成为止。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是在已知交易对象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之一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代理人往往是为一方卖主服务的;居间合同,则是通常由具有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作为中间人介入,帮助协调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是为交易双方服务的。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委托是一项民事行为,如果要委托他人的,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出具委托函。

委托人一般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那么,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

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2、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

上述鬲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居间委托人的权利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非常长,要全部理解透彻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释义,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效劳,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承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时机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效劳。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承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时机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展介绍或提供时机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承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时机。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时机,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开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预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展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付约定报酬或不⽀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以委托⼈的费⽤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性质,以当事⼈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第⼀,委托合同中,受托⼈以委托⼈的名义和费⽤活动,代委托⼈与第三⼈订⽴合同,以为他⼈处理事务为⽬的;⽽居间合同中,居间⼈只为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关系,居间⼈不得以委托⼈的名义或以居间⼈⾃⼰的名义代为订约。

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偿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店铺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居间合同的试题

居间合同的试题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 概念: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包括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特点{ 合同标的是居间人提供居间劳务居间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居间活动居间人须是从事居间业务的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效力{居间人义务{ 如实报告义务尽力进行居间服务保密义务委托人义务{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偿付必要的费用1.居间合同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 )。

A.是委托人的代理人B.是第三人的代理人C.是委托人、第三人的代理人D.不是委托人、第三人的代理人2.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居间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B.指示居间中居间人的报酬一般由委托人支付C.媒介居间中居间人的报酬一般是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支付D.我国合同法中的居间是民事居间,并非商事居间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

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

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4.乙公司想把自己的一项技术转让出去,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寻找买家。

最后,甲公司所介绍的丙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技术转让合同。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事先约定的报酬。

但是,乙公司事后才发现甲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此项业务。

那么,甲公司与乙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状态为()。

A.有效B.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待定5.2006年7月6日,甲与乙就乙提供中介服务达成口头协议。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其起源实际都是委托。

委托人和行纪人是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第对三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一个追一个。

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请求权(有偿);拍卖提存权(留置权);介入权(自己买卖)。

因前三个合同都不一定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所以都不是代理。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合同法》二、课程类型:专业课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合同法概述【教学内容】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重点习题】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教学内容】1、合同的分类2、合同成立概述3、要约4、承诺5、格式合同6、合同的形式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1、合同有哪些分类?意义?2、合同成立的要件?3、要约的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4、承诺的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1、合同的生效要件2、合同的无效3、合同的撤销4、效力待定合同【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2、掌握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情形【重点、难点】重点: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情形难点: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重点习题】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不同?2、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3、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消?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5、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四)缔约过失责任【教学内容】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教学要求】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重点、难点】重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难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2学时【重点习题】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五)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1、合同的权利与义务2、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3、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的原则2、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难点】重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难点: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重点习题】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六)合同的解释、担保与保全【教学内容】1、合同解释的方法2、格式条款的解释3、保证、定金4、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解释的方法和意义2、掌握格式条款的解释、保证和定金的法律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重点、难点】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难点:格式条款的解释【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模拟法庭2课时【重点思考】1、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适用条件?4、保证和定金的法律特征?(七)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教学内容】1、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终止【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2、掌握合同转让的条件【重点、难点】重点:合同转让的条件难点:合同转让的条件【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重点习题】1、债权让与的条件?2、债务承担的条件?(八)违约责任【教学内容】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违约责任的形式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教学要求】1、了解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2、掌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重点、难点】重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难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运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2、过错责任的基本内容?3、严格责任的基本内容?(九)买卖合同【教学内容】1、买卖合同概述2、买卖合同的效力3、特种买卖合同【教学要求】1、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

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

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由被代理代理⼈对代理⼈的代理⾏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是指根据委托⼈和受托⼈合同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居间: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是指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居间托⼈⽀付报酬。

关于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主要概括如下:(1)代理的成⽴,由被代理⼈授予代理⼈代理权属即可,⽽不需要代理⼈承诺表⽰。

委托的成⽴,⼀般有委托合同,需要有受托⼈承诺,若受托⼈不承诺,则委托合同不成⽴。

居间的成⽴,⼀般也有居间合同,需委托⼈与居间⼈就居间事项协商达成⼀致。

(2)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即涉及的是被代理⼈与第三⼈的关系。

⽽委托是对内关系,即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

居间也是对内关系,即委托⼈与居间⼈之间的关系。

(3)代理中的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法律⾏为。

委托中的受托⼈既可以⽤委托⼈的名义也可以⾃⼰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的范围除了法律⾏为,也可以是事实⾏为。

居间中的居间⼈则是以⾃⼰的名义与委托⼈约定居间事宜,居间⼈仅是介绍⼈,本⾝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的合同。

(4)在代理中,代理⼈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若⽆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实施的⾏为后果,则根据代理的相关制度处理。

在委托中,受托⼈以委托⼈名义处理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委托⼈承担;委托⼈以⾃⼰名义处理委托事项的,若第三⼈当时知晓委托⼈与受托⼈之间委托关系的,除⾮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事务只约束受托⼈和第三⼈外,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承担,若第三⼈不知晓委托关系存在的,在委托事务⽆法正常处理情形下,可以通过披露委托⼈⽽由委托⼈直接承担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在居间中,居间⼈并不介⼊委托⼈和第三⼈订⽴合同的关系。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篇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发布日期:XX-06-1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小中大]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如何认定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包括货运代理人、报关公司、仓储公司、集装箱车队等处理货运代理事务的人。

典型案例: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验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①,委托货代①办理货代事务,货代①又将货代事务转委托货代②办理,货代②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委托未经货主同意。

对货主——货代①——货代②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货代①将出口单证交给货代②,可以视为货代①以货主的名义委托货代②办理货运及相关事务,鉴于货代①持有的业务单证上载有货主的名称,货代②有充分理由相信货代①有货主授予的代理权,依据《合同法》49条,货代①的转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货主和货代②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观点二:货代①将出口单证交给货代②,可以视为货代①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代②,货代②从接收的业务单证上应当知道货主与货代①之间的代理关系,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货代①与货代②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货主和货代②,因此货主和货代②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观点三:实务中,货运及相关事务的转委托属常见现象,货主对此应属明知,其将自己的单证交给货代①办理货运及相关事务时,应当预见到货代①可能会转委托,因此,除非货主在单证上注明货代①必须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否则可以认为货主的单证交付行为构成转委托的默示同意,因此货主和货代②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观点四:货主和货代②之间不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无论货代①以货主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代②,依据《合同法》第400条,如果该转委托未得到货主的同意,货主与货代①、货代①与货代②之间成立两个各自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同编号: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与第
三人的关系
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专门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较复杂,通常是参照合同法中相近的有名合同。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1. 定义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定义和性质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是指由一个第三方(即居间人)在他人之间进行交易、洽谈或达成协议时,作为中介人进行居间调节,帮助各方达成合意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的特点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

•委托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其中一方(即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即受托人)代表其进行一定的行为或交易。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授权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关系在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关系也不同。

•居间合同中的当事人包括居间人和各方交易的当事人,居间人作为一个第三方独立存在,不直接参与交易行为,只是提供协调、撮合等居间服务。

•委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特定的行为或交易,受托人在该行为或交易中代表委托人的权益。

3. 权利和义务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协助各方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中介服务。

居间人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应当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是享有受托人代表其进行交易或行使权利的权利,受托人则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行为,并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

4. 责任承担在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中,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妥善履行其居间服务义务,但居间人对于交易的完成结果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代理行为中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终止方式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在终止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自动终止,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6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6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6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

沙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

A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B应由沙某承担C应由胡某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2.下列各选项中不受债权转让限制的是()。

A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C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D债权人下落不明的4.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

合同法理论上称该类合同为()。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C三方合同D代理合同5.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一种新产品,分别指派丙和丁从事科研工作。

双方就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产品研制成功后,如果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应属于()。

A丙和丁共有B甲和乙共有C甲乙中先提出申请一方D丙丁中先提出申请一方6.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因混同而消灭B因混合而消灭C因抵销而消灭D因免除而消灭7.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A诚实信用原则B公平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公正原则8.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9.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居间合同三方

居间合同三方

居间合同三方居间合同三方:合作、责任与利益一、引言在经济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居间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居间合同是指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桥梁,为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洽谈或交易等服务,并最终促成乙方与丙方的合作关系的契约。

本文将从合作、责任和利益三个角度分析居间合同中的三方关系。

二、合作关系居间合同的最基本特点是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甲方作为居间机构,负责与乙方进行沟通、洽谈并传递信息,以期促成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合作。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诚信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保持积极的配合和沟通,确保有关信息的准确传递。

居间合同的三方合作关系是促成商业活动的有效途径,但也需要各方保持高度的信任和协调。

三、责任区分在居间合同中,各方的责任具有明确的区分。

甲方作为居间机构,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向乙方传递有关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信誉记录等。

甲方还应尽合理的努力帮助乙方妥善评估丙方的实力和可行性,以促成双方的合作。

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则有责任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以达成合作目标。

丙方则有责任向甲、乙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可以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利益协调居间合同中的三方关系还涉及到利益的协调。

甲方在成功促成乙方与丙方达成合作后,通常会获得一定的报酬作为居间服务的费用。

乙方则能够通过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服务找到合适的丙方,实现合作、扩大业务发展。

丙方通过与乙方的合作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利益协调方面,应当注意各方的权益均能得到合理保护。

居间合同中的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并符合市场价值,避免不合理的收益分配引发纠纷。

五、风险防范居间合同中,各方应当共同防范与分担风险。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丙方的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等风险因素,及时向乙方汇报并提醒风险。

乙方也要自行评估丙方的可行性,具备一定的风险应对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
第三人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gent and the third party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
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专门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较复杂,通常是参照合同法中相近的有名合同。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