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一篇: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
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
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
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
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确保司法裁判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其在审查司法裁判时不受政治干预,保持独立和专业的态度。
这种独立和专业的审查制度,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国的司法系统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并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和专业性,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公开和透明的特点。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都是公开的,法院的审查过程和裁判结果都对社会公众透明。
法院的审查过程包括听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都对公众开放。
审查结果也会通过判决书等方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这种公开和透明的审查制度,促进着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公信力。
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法院审查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权责明晰的特点。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其权力和责任都是明确规定的。
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但其审查范围和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对违反宪法的裁判进行审查,并不会干涉司法裁判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这种权责明晰的审查制度,避免了司法审查机构的滥用职权和干预司法独立的风险。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可以从中学习,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审查机构,让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规定,避免滥用职权和干预司法独立。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改进和完善的特点。
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不断改进和完善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司法制度和司法裁判中的问题,提出必要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这种改装和完善的审查制度,使司法体制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和法治进程。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推动司法体制向更加规范、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审查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独立审查机构,例如司法委员会和法官评议委员会等,能够独立地行使对法官的惩处权力,从而保证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在司法改革中,也应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不受行政、立法和其他干预,以确保司法审查制度的独立和权威。
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价值。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法官的公正评价,通过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执法情况和司法行为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从而提高法官的公正执法水平。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以公正为核心,建立全面、客观、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品德进行客观评价。
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透明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审查的流程和结果。
中国司法改革应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平台,向公众提供司法审查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司法审查的程序、权力和责任,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保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审查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通过对司法资源的评估和分配,确保司法审查的高效运行。
中国司法改革应注重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投入,优化审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司法独立、公正、透明、规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中国司法改革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效力,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第一篇: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事件起因很简单,一个男人被一名持枪者在自己的办公室枪杀,他的妻子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她觉得杀人者固然罪不可赦,但是凶器的提供者和残忍的元凶一样令人发指,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虑,避免再有人因为枪支的滥用而死于非命,被害者的遗孀决定向军火商发难,索赔更是震惊全美。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
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
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
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
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
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
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
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
撼动了原本貌似稳固,实则脆弱不堪的司法律制。
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
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系统具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启示
和借鉴。
中国司法改革一直以来提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权,而美国的
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提供重要经验和借鉴。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帮助中国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对
法律及其解释的最终解释权,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司
法裁决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避免了司法机关滥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可以借鉴这
一制度,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监督,帮助中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
效率。
美国各级法院都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这
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和法院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避免司法滥权和延误司法审判
的问题。
中国可以通过建立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提高司法效
率和减少司法延误。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也需要引起中国
司法改革的重视和思考。
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和利益上的干预可能造成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审查过程过于复杂和耗时可能导致司法延误;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等。
中国在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时,需要结合自身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司
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
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正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
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
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
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最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精品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摘要]陪审团制度在美受到尊重,是因为陪审团具有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功能、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
这对我国进行审判制度改革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陪审团;公民自由;司法公信力;造法;法制教育;……美国陪审团制度从英国传入,至今在美国仍受到尊重,其原因除了陪审团制度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外,更主要的是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意蕴即陪审团本文仅指小陪审团制度本身的功能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众参与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的制度。
陪审制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在民主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为实现民主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陪审制是民主、自由与人权保障的需要和体现;是维护司法独立、防范司法专横、实现平等审判的需要;是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吸收平民意识,到入民间智慧的需要。
“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的、发展起来的,反过来它为促进英美的法律精神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正义。
无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陪审制都被看作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早在古代希腊奴隶的民主共和国时期就有过处理一般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决定,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并不占主导地位,当时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神明裁判法和决定裁判法,直到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出现了另一种裁决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
后来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方法引入英国。
12世纪开始,英国逐步开始挑选若干名地主议员或地主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作为政府的一个机关,就当地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以案件进行裁决。
到了13世纪,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区分出小陪审团,并确定了各自的职责。
即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立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
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陪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领主手中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尽管在英国产生,但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逐渐消弱,相反在美国确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司法改革成为焦点。
同时,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指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最高法院是分别由9名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审判机构,其具有针对其他联邦或州法院的审查权。
在联邦或州法院中,若当事人不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院接受部分申诉,并进行审查并发表最终裁决。
1. 负责维护宪法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负责维护美国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对与宪法权利的有无违背进行判断。
因此,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权利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2. 高度专业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专业的背景和经验。
与其他联邦或州法院相比,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具有更高的水平,可以保证最终权威性和专业性。
3. 保证独立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证了法院的独立性。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的。
这种制度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同时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展现了民主管理的特征。
1. 强化宪法意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其把维护宪法权利放在首位。
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认知,强化宪法和法律权利的保护和执行,同时扩大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社会方面的作用。
法官是法院评判案件的中心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专业的背景和经验,中国司法改革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法院的专业化水平,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司法改革中需要全面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障司法独立的根本是要在制度上实施和监察,让司法权更加独立和专业,并使司法制度成为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一部分。
因此,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压力和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保持执法公正性。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制度将更加规范与完善。
本文试图介绍和比较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起源与发展、陪审制度的功能以及弊端。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
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约是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的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早被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
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
但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的固有的缺陷,时至今日,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
194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第一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
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
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
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
”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
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
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民主法治制度的保障。
这一制度保证了司法活动在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有效地限制了司法滥用权力的可能。
这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尤为重要,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强调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了各级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力。
这种审查权力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权力对立的保障。
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有权力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中一直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公开和透明。
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裁判文书和审判程序应当对公众透明。
这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和透明的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避免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对中国来说,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责任制和司法独立。
法官要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其审判活动负有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意识,不受外部干涉和利益诱惑。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建立法官的责任制度,使其在审判活动中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司法错误和违法行为,还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和合法。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摘要】中外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民主。
本文通过对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比较,探讨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
发现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陪审员素质不高、陪审员权利意识不强等。
为了推动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提高陪审员素质、加强陪审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完善。
从中外陪审制度的启示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对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关键词】中外陪审制度,历史发展,特点比较,存在问题,完善方向,启示,推动发展1. 引言1.1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中外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安排的形式,旨在确保对被告的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客观。
在中外各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具体运作方式和实践效果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特点比较以及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进行探讨,旨在探讨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提出推动我国陪审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陪审制度的完善将成为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一环。
2. 正文2.1 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陪审团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他们被选派来听取案件并提出裁决。
在罗马帝国,陪审团成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且陪审团的规模也相对较大。
在中世纪欧洲,陪审制度逐渐发展并得以继承。
在英格兰,陪审团成为了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陪审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实践。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被视为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并在其宪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不断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强化。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
这个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
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体制和机制,其重要特点是实现了行政行为相对独立于行政机
关的法律审查。
这种制度给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司法审查制度强调行政机关的法律执法合法性。
在美国,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可以被
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审查,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点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
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法律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司法审查制度强调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
疑人的法律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点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需要加
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调查,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应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法行政;加强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和
调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强化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推进司法权力的制衡,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样才能够
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可信赖的司法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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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美国陪审团制度从英国传入,至今在美国仍受到尊重,其原因除了陪审团制度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外,更主要的是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意蕴即陪审团(本文仅指小陪审团)制度本身的功能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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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
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
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
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被审判者、社会公众身份认同,是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
因此,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13]。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三)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英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国等国的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功能,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
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
法律的裁判。
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
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
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
美国学者对此解释是,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
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14]。
这种思想在辛格审判中已经凸现,殖民地陪审团不顾法律作出了约翰.彼得.辛格无罪的判决,就在此时产生了有关后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想法,主要是陪审团希望这成为他们的法律。
所以陪审团确实有遵守法律或超越法律的惊人力量[15]。
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四)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
法制教育的形式很多,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一种是课程化教育模式,就是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这种模式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
另一种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
行法制教育。
这种教育比课程化教育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而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
陪审团制度正是一种生活教育。
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人,但他们是从上千人中遴选出来的,这个遴选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而且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关系、法律思维。
因此,陪审团审判不大会将法律变为与生活脱节的神秘而抽象的东西[16],而是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
所以陪审团审理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17]。
而且相对于课程化法制教育来说,参加这种司法活动(陪审团审判)对于培养人们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18]。
二、对我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启迪
研究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有重要启迪:
一是谁是最终的审判者?美国坚持认为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这样的价值理念使得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长盛不衰,陪审团不仅审判案件,而且一定程度造法。
我们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树立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的价值理念,即司法是否公正最终是由人民来评价,即使司法实现了法律公正,但如果社会公信力缺失,也不可能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
而司法的社会公正正是由人民来评判,因此,应当建立制度吸收人民参与审判,我们不能怀疑人民的能力,他们也许不懂法,但他们反映的正是普通民众对事物的看法或认知,而职业法官懂法,他们比普通民众认知能力更强,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常常比普通民众更深刻,如果用职业法官的标准来要求普通民众,就如哲学家要求所有的人都是哲学家一样。
因此,我们不能以普通民众不懂法来阻止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
二是强化功能与制度的互动。
美国陪审团的功能是通过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而且美国陪审团的功能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逐渐产生的,一旦产生了某种功能,美国就设计相应的制度或者完善与功能伴生的制度来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注意功能与制度的和谐,而且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不是自然演进型,而是人为推进型,因此,应当事先明确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应当到达什么样的功能,因功能而设计制度,以制度保障功能。
三是应当强化审判制度对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
公信力等功能。
美国陪审团制度具有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
反思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缺失,甚至严重危及公民的民主与自由,有的判决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状况。
因此我们在改革司法审判制度时,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为此要充分考虑人民的参与性,不能认为审判公正了就有公信力了,因为审判是否公正人民才是最终的裁决者。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1年P173~174;
[2] [17]尚代贵:“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求索》2002(6);
[3] 王利明:“法治社会需要司法公正”,《人民司法》,1998(2);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P314;
[5]龚瑞祥:《西方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P139;
[7] [18]〈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P41、;
[8]〈美〉菲.方纳:《潘恩全集》,纽约1954年英文版第2卷,P79~80;
[9] [10] [15] 美国加州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美国法律体系(宪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年P203、203、207;
[6] [11] [13] [14] [16]〈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三联书店1988年,P8、40、40、42、42;
[1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