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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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0.24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津国土房法〔2016〕24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

现将2016年动态清理工作中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年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10月24日2016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4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4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4号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2017年10月31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临时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工程临时使用土地;(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需临时使用土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规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

(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六)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七)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论证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分期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签订部门)、土地受让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巩固第二次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管理工作,实现调查成果数据的动态化管理,服务“一张图工程”的各项用地审批系统,现将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统启用。

“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应当使用已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核并经市局复核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1:2000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查成果。

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变更外,其他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审批。

二、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权属变更以外的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开发复垦、地类图斑界线调整及土地权属界线调整。

三、工作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权籍处负责全市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一张图工程” 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四、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程序。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由相关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后15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受理申请后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后按乡镇分类进行归档。

属于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由用地单位申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2〕152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2〕152号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的有效衔接,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正式下发前,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且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各涉农区分局要集中清理,梳理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据此以《XX关于报请依据土地征收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请示》(样式见附件1)报请各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协助办理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函》(代拟稿样式见附件2),明确依此办理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各涉农区分局据此作为嘱托文件,办理征收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按照土地坐落所属行政辖区向区人民政府履行报请手续。

二、本通知正式下发后,中心城区分局、各涉农区分局要与区人民政府做好工作衔接,在区人民政府收到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取得区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代拟稿样式见附件3),转发文件中明确依此办理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取得实施征收的区人民政府的转发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5〕1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制定了《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遥感监测图斑核查记录表2.遥感监测未批先建新增建设用地明细表3.变更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号)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我市2014年度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开展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面掌握2014年度我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满足“一张图”工程建设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主要任务包括:(一)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以2014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根据国家年度和我市季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以日常变更为基础,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开展新增耕地情况、建设用地情况以及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可调整地类等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调查2014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48号)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二、将第二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者抵押金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将第五十五条删除。

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界线的报告》的通知-津政发[1984]19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界线的报告》的通知-津政发[1984]19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界线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界线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11月26日津政发〔198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界线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我市市区与郊区行政区划界线,是一九六二年调整划定的。

二十多年来,城市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各方面情况有了新的变化。

根据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对市区与郊区的部分界线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完全必要的。

市民政局经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的调整方案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各有关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周密细致地组织落实。

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需要研究的问题,由民政局负责协调,妥善解决。

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各项交接事宜,新的区划管辖范围,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关于调整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界线的报告市人民政府:一九六二年,根据市人民委员会政樊字9号文件《关于恢复郊区和划分市、郊区界线的通知》,划定了我市市区与郊区行政区划界线。

二十多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一些地段原来用以做为区界的地形、地物发生了变化,造成局部区界不明,给行政管理带来不便。

还有一些地段,近年来在市、郊界线外侧已经建成或正在兴建起一批新的居住区。

这些区域目前仍属郊区管辖,在行政、治安管理,建设投资和配套设施的施工、接管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此,我们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作了调查研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红桥房产公司,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印发你们,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重大部署,2010年,我局在继续坚持2009年“帮企业解难、助企业发展”服务措施的基础上,着眼企业和群众需要,进一步深化服务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一)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

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资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与水平,形成责任明确、运行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办理机制。

成立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作为内设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与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部门合署办公。

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0%,现场审批100%,按承诺时限办结100%。

(二)减少、调整登记审批事项。

共减少、调整6项。

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土地征转审批”不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审批(现状补办)”调整为申请事项,“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市局)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调整为暂不列入事项;减少“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项登记事项。

(三)减少审批环节。

改变局内部对同一事项多部门审核、审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3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转让的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证《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和《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的实施,现就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

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转让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到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2层或2层以下,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二、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让的办理意见(一)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转让,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在本通知下发后办理房地产登记,核发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70年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0日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本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

第四条兼容用地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五条用地兼容内容包括下列情形:(一)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二)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三)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四)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五)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七)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津规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2020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

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津国土房法〔2017〕22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超过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发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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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
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巩固第二次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管理工作,实现调查成果数据的动态化管理,服务“一张图工程”的各项用地审批系统,现将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

“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应当使用已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核并经市局复核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1:2000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查成果。

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
变更外,其他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审批。

二、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权属变更以外的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开发复垦、地类图斑界线调整及土地权属界线调整。

三、工作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权籍处负责全市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一张图工程” 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四、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程序。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由相关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后15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受理申请后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后按乡镇分类进行归档。

属于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由用地单位申请。

属于违法用地依法拆除恢复原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属于开发复垦的,由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单位申请。

五、申请地类变更的要件。

根据不同地类变更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类变更申请书;
(二)地类变更证明材料;
(三)勘测定界范围图;
(四)其他材料。

其中地类变更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根据区县农委批复的农业结构调整批文办理。

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进行地类变更的土地,地类变更应在农用地范畴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要进行占补平衡。

违法用地依法拆除恢复原貌的,依据经市局批复的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貌验收认定书办理。

开发复垦的,根据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报告办理。

六、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原则。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是“一张图工程”底图的核心内容,除征收、转用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变更和本通知规定可进行变更审批的以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得擅自变更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局批准后变更。

七、图件管理。

“一张图工程”用地审批系统启用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底图属内部图件,不得外传。

八、加强管理。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成果,市局将加大审查力度和实地抽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的,调回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并进行全系统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关闭“一张图工程”审批系统进行整改,整改经市局批准后再予开启。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地类变更档案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天津市地类变更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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