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5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三五”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三五”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三五”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黔西南州“十三五”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6日黔西南州“十三五”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既是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期,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成《黔西南州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任务目标,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贵州省“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重大科技部署,着力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大众创新创业,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培育新业态,把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作为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保障,突出产业需求,加快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州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科技支撑。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州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州府发〔2016〕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8日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资源的重大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决定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41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7日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为总结推广扶持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扣州“1+3+3”发展体系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州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
确保省每年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
力争“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促进全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10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政务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全州各级各部门收集、采编、报送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有效服务领导决策,根据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州委、州政府对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及州级机关单位(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州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约稿信息及自选主题信息报送情况;(二)报送信息被国办、省政府办、州政府办采用情况;(三)报送信息获国家、省、州领导批示情况。
三、考核方式及计分办法政务信息工作采取计分制考核,总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年底根据州委、州政府对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及州直各单位(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分配分值折算后计入考核总分,具体方法为:政务信息工作得分=单位信息百分制考核得分÷100×所占分值,分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
(一)实行分类考核一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州府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提高我州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的调控,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城市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州市共建”兴义市等要求,强化城乡规划“前置审查”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我州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对规划和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权限根据城镇体系的等级结构、规模结构、项目区位重要度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确定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如下专业技术审查权限。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审查权限1、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道路宽度3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主要交叉口、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公园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城市详细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是“十二五”时期的中期阶段,是“十二五”规划实施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按照《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黔府发〔2012〕1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3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发﹝2012﹞2号文件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建设“四基地一枢纽”和“三区一屏障”,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方法为全面、客观评价《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科学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开展中期评估:(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0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为确保全州小城镇、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和2011年度编制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州实施,特制定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合理、全系统地编制小城镇、村庄整治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农村用地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从根本上减少农民,有效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重要动力;是引导农民有序建房,推动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房布局无序、管理失控状况的迫切需要。
只有科学地、全覆盖地编制小城镇、村庄整治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才能按照规划先行、依法建设的要求,促进乡镇及农村面貌的根本改善,推进我州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搞好规划和布局,确定小城镇发展目标和建设方式,防止不顾实际的盲目攀比、一哄而起以及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采取积极的政策导向,吸引当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安家落户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直接参与小城镇建设。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个城市综合体和2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个城市综合体和2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个城市综合体和2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3〕4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全州20个城市综合体和2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20个城市综合体和2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姜学东(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召集人:何洋(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春(州城乡规划局局长)陈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杨汉钦(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谢志军(州教育局副局长)刘德卓(州科技局副局长)杨霄(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王伯芝(州民委副主任)魏肇成(州公安局副局长)朱长林(州民政局副局长)张恩莲(州财政局副局长)王家斌(州监察局副局长、正县级纪检监察专员)邹勇(州社保局局长)付志光(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永泮(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建国(州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吴展松(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姜志强(州交通运输局总规划师)姜立军(州农委副主任)石庆安(州水利局副局长)徐一兵(州林业局副局长)石青昌(州商务局副局长)周峻(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玉学(州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欧勤远(州审计局副局长)龙卫军(州统计局副局长)张林(州文体广电局局长)王凯(州旅游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副局长)饶健(州人防办副主任)陆军(州扶贫办副主任)何蔓莉(州金融办副主任)周章平(州国税局副局长)XXX(州地税局副局长)李军(州工商局副局长)龙先榜(州供销社副主任)唐昌必(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总工程师)姜达峻(州新农村办常务副主任)赖峙(州扶贫生态移民办副主任)傅勤勇(武警黔东南州消防支队支队长)许良柱(凯里供电局局长)谌洪波(省农信社黔东南办事处副主任)联席会议下设两个办公室,其中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办公室设在州城乡规划局,吴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建国同志、吴展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审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以及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
重要行政管理的法规草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六条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所需专项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规草案立法计划的征集、编制工作。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征集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一)向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二)通过媒体、网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征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3]41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2013年全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5日2013年全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现就2013年全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抓好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凡报送州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要在州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或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网站专栏及时公开2013年度部门财政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部门财政决算、“三公”经费决算,同时需在州政府网站“财政信息”中“三公经费”栏目发布。
州财政局要定期公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在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时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部门预算公开要公开州财政局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三公”经费除公开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外,要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
二、抓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5个100”工程信息公开。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0〕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20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2号)、《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二十八条措施》(州党发〔2019〕4号),进一步深化我州“放管服”改革,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坚持平等保护、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痛点、难点、堵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创造力,努力营造服务和效率高于周边、成本和负担低于周边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措施(一)开办企业1.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全面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开办企业和申领发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全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部分县市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通知-州府发〔2013〕36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部分县市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部分县市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通知州府发〔2013〕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黔府办发〔2013〕171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省环保厅采取对全省纳入《通报》的2013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建设推进实行每月现场督查一次的工作措施,以促进各重点减排项目工程建设的推进。
2013年8月28至29日,省环保厅再次对我州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了督查。
我州2013年度纳入国家减排重点项目的万屯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省级减排重点项目的兴义市清水河镇、安龙县万峰湖镇、义龙新区郑屯镇、龙广镇及德卧镇污水处理厂等项目虽然组织进行了开工,但工程建设仅是组织进行场平,无设计施工图纸,也无法进行工期倒排,管网建设未纳入建设计划等,只是简单地应付上级要求开工而已。
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与省的要求差距较大,工作严重滞后,根据省督查组意见,州人民政府州长杨永英作出指示,委托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范华于9月3日下午约谈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安龙县人民政府和义龙新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了严格的整改要求。
根据省环保厅意见“2013年9月15日前,我州上述各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仍无实质进展的,省环保厅将全面停止对黔西南州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州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确保2013年11月30日前建成投入运行,州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兴义市、安龙县和义龙新区除节能减排项目外,停止其他一切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直至减排重点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方可解除限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2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各民主党派、团体及专委会、界别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小康,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目标,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共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1149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625件,省政协提案524件)。
为认真做好2013年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2〕39号)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办理责任各承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确定一位办公室(厅)负责人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厅)抓协调、业务处(室)具体承办、经办人员跟踪办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理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交办有人接,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有着落。
二、规范办理程序(一)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省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和提案、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以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将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形成答复文稿,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后,统一答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4日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解决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评判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全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黔府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2012年9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黔党发〔2012〕25号),要求把小城镇培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载体,重点扶持100个示范小城镇,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全省小城镇建设,到2015年,建成100个交通枢纽型、旅游景观型、绿色产业型、工矿园区型、商贸集散型、移民安置型等各具特色的示范小城镇。
通过示范小城镇的带动作用,到2017年,每个县(市、区、特区)建成3至5个特色小城镇,全省新增小城镇人口120万人左右,带动全省城镇化水平提升3个百分点左右。
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到2017年率先实现小康目标。
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提出推进“5个100工程”重点平台建设,其中包括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
为做好2013年度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发展定位。
加快建设一批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提升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注重特色发展,彰显自然景观、建筑风格、民族风情和文化品位特色,建设“小而精、小而美、小而富、小而特”城镇。
坚持多元投入,整合各类资金,统筹推进小城镇机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26 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八届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规定,现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25个示范小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3]4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1.25【实施日期】2013.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25个示范小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会办公室: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25个示范小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5日关于做好25个示范小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城乡规划局)农贸市场是促进农产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加快推进我州25个示范小城镇建设,改变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滞后的局面。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州委办字〔2012〕198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示范小城镇的通知》(州委办字〔201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州25个示范小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小城镇是城镇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农村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立足实际、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要决策。
农贸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纽带,是城乡居民农产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和流通的主要通道,是城镇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小城镇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标准规范建设农贸市场,是有效整治马路市场、改变城镇脏、乱、差的重要途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
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3]2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慕德贵(副省长)
副召集人:张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李建国(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田洪(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张美钧(省发展改革委总规划师)
王碧海(省教育厅副厅长)
龙超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徐飞(省民委副主任)
杨春兴(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翰飞(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
程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5
•【字号】州府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先进单位的决定
州府发〔201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是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取得重要突破的一年。
各县市、义龙新区按照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圆满完成了省、州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为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经研究,决定对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一等奖:普安县。
奖励1000万元(资金来源:全省住房保障示范县奖励资金);
二等奖:望谟县、晴隆县、兴义市、兴仁县。
分别奖励250万元;
三等奖:贞丰县、安龙县、册亨县、义龙新区。
分别奖励10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又快又好作出贡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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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5个示范小城镇
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5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
知
(州府办发〔2013〕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黔西南州25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黔西南州25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2年省、州小城镇建设发展大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0号)及《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州委〔2012〕157号)精神,我州计划重点扶持25个示范小城镇,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我州小城镇建设,到2015年,建成25个交通枢纽型、旅游景观型、绿色产业型、工矿园区型、商贸集散型、移民安置型等各具特色的示范小城镇。
通过示范小城镇的带动作用,到2015年,每个县(市、新区)建成3至5个特色小城镇,全州新增小城镇人口15万人左右,新增城镇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带动全州城镇化水平提升6个百分点左右。
为做好2013年度25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划工作目标。
按照“四小”的要求,打造“小而精、小而美、小而富、小而特”示范小城镇,3个省级示范小城镇编制“四小”发展规划,18个州级示范小城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适时编制。
结合“六型”示范小城镇特点,打造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贸则贸、宜游则游的小城镇。
并在打造“四小”小城镇的基础上,创建绿色小城镇,3个省级示范小城镇按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进行创建,18个州级示范小城镇按省级绿色小城镇要求进行创建。
结合“四小”要求及示范小城镇的交通区位、自然资源、产业构成、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特点,科学编制完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核心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3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4月底前完成镇区重点地段核心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
(二)建设工作目标。
重点完善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项目库。
22个州、县级示范小城镇实施“8个1”工程,即在每个示范小城镇建设或完善1个路网、1个标准卫生院、1个社区服务中心、1个农贸市场、1个市民广场或公园、启动1个污水处理设施或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1个敬老院、建设1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在这8个项目基础上,力争完成州政府确定的“十个一”工程,即在“8个1”工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宜居的住宅小区、一所公立幼儿园、一个适度的商业综合体、一个规范性图书馆、一个标准文化体育设施。
实施3个省级示范小城镇“8+3”工程,即在“8个1”的基础上,力争建设1个产业园区、1个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1个体育场。
在2月底前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在3月底前每个示范小城镇至少有5个以上的新建项目开工,9月底前完成建设或完善1个路网项目,11月底完成建设或完善1个标准卫生院、1个社区服务中心、1个农贸市场、1个市民广场或公园、1个敬老院项目,并在4月底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