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是一种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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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立法问题
1、终身教育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终身教育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更是一种教育思想、教育目标、教育体系,但终身教育整体的构建并非是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1,它的建立,必须依靠需要政府的推动、社会的支持、社会大众的参与。自从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与明天》发表至今己有四十余年,报告中的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理念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在随后的许多年中,各个国家都纷纷促进自身国家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终身教育在本国生根发芽。纵观发达国家的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历程,一般先从立法做起,把关于终身教育的建立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具体要求等用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将终身教育的建立和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法律条文中首次使用“终身教育”的术语就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及“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教育法中与终身教育相关的条文集中在第11条、第19条
1保罗▪朗格朗.终身教育导论(中译本)[ 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15.
和第41条,这些条文为地方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出现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04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五修四立”的立法规划,中便包括推动立法机关制定《终身教育法》的内容,2006年教育部己初步提出终身教育法草案,由教科文卫委员会推动终身教育的立法进程,但目前终身教育的立法迟迟没有进一步的动态,有关信息亦非常缺失,相关草案的内容亦未公开难以查询。因此,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部正式的关于终身教育的专门法律,故而,有关终身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立法保障就难以对其发展有推动力,目前往往相关措施也都只停留在政策层面。而发达国家之所以立法先行,通过确立相关法律来发展终身教育,主要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以及一系列的保障作用。尤其在我国这种终身教育的理念还远未普及,个人和社会对终身教育了解匮乏,没有主动参与终身教育和接受终身教育的意识和愿望下,这种约束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也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率先启动并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社会和个人才能依据这项法律法规促进和发展终身教育。2因此,要加速普及终身教育理念,扩大终身教育社会参与,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立,终身教育的立法有必要走在各种措施还未实行的前面以保障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三、国外立法简要概述:
美国国会在1976年10月通过了议员蒙代尔递交的《蒙代尔议2吴遵民.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4
案》,同时将其作为《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一节的B部分予以贯彻实施。通过此美国的《终身学习法》(也称为《蒙代尔法》)正式出台。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致力于通过长期性的培训,以使公民能不断地掌握与更新有关职业的知识和就业的技能,并使他们能够适应或引领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的不断发展,而最终达到促进美国科技的高速发展与国力不断增强的目的”3。该法典目前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相对完善的有关终身教育的立法。该法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此,终身教育不在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真正走上了国家重大战略意义上的层面而具有了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与具体实施的可操作的法律文件。美国《终身学习法》的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他并没有从更广大的层面上去构建终身教育的框架,而是将终身教育放在比较具体可实施的范畴里面,如高等教育,尤其是在职业教育里面。这一做法不仅避免了因为无法对人的一生所面临的全部教育进行事实上的规定而可能出现的“空泛”与“无效”的弊端,而且通过选择一个可以作为切人口进行重点推进的“窗口”,对首先需要发展的领域予以推动,这个十分智慧的做法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并从局部取得经验然后再予以全面铺开的作用。4美国施行的《终身学习法》非常具有操作性,它要求各个州市政府促进终身教育的活动开展,也对具体操作的实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就此,终身教育就进入了美国政府的教育部署和教育战略的规划之中,从而美国的终身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也就促进了美国整个社会的科学、3吴遵民(2007)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新版))[M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法国作为终身教育的故乡,是最早把终身教育的推广和发展采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国家之一,并且法国对终身教育在推动和实践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为世界各国发展终身教育提供了巨大的借鉴意义。并且法国在终身教育的实践和立法对为世界都提供了巨大的借鉴意义。法国在1971年颁布了在成人教育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终身职业教育法》。在成人教育上这是一部非常完整的法典,它不仅规定了继续教育在国民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还对国民享有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带薪教育体假制度、教育经费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5。在后来的1978年到1984年之间,法国政府对《终身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不断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突出了职业教育在法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示接受终身职业教育是每一个法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在终身教育的创办和实施上,规定了个主题和平等地位、自由参与,以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制。
同样是作为早期就发展终身教育的国家——日本,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针对促进本国终身教育的《终身学习振兴法》,这是目前世界上第一步为终身教育的发展专门制定的法律。从日本的立法目的看,该法是为了“谋求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及地区终身学习机会,进而为振兴终身学习作出贡献”。6同时要求所有的地方政府为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收集和整合当地的资源为终身学习提供学校内外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对民众进行访谈,探寻适合本地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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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本终身学习振兴法[EB/OL].[2013-05-01]./onews.asp?id=203
教育的发展模式等。日本的终身教育的立法总得来说有三个立法意图:一是力图将终身学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有以“终身教育”取代原先“社会教育”及其他校外传统教育的趋势;二是建立了以文部省与通商产业省为主体的联合推进体制,来主导日本终身学习的推进过程,而日本终身教育具有“产业化”浓郁色彩的弊端也因此产生;三是对地方政府提出总体要求,同时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权限,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终身教育的积极性。7
早在1980年韩国就在《第五共和新宪法》中就首次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该法案第29条第5项规定表明,韩国将会大力发展本国终身教育。在国家的宪法中提及终身教育在本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性,这在终身教育史上可谓史无前例,因此,这对于终身教育在韩国的落脚及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之后的根据宪法对终身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和立法构想后,韩国最终在2000年颁布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终身教育法》。韩国的《终身教育法》是目前世界上、在终身教育的立法这块是最具有创新性意义的实体法。主要的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第一次把“学习休假制”和“学习费用援助制”纳人终身教育立法之中。从而就保证了参加者可以拥有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进而保障了在参加终身教育的时候公民可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是为确保公民在参加终身学习后的学习可以背的到社会认可,建立了“学分积累、转换与认定”的制度。根据法条,完成了终身学习所得到的学分和学历均可以得到国家认可,因此,大大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