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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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五种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5)扒窃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

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屡教不改)

其二,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或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老幼病残)

其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其四,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特定款物)

其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其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其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例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其三,被害人谅解的;

其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注意: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与抢夺罪

(1)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对物暴力)。

例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

第一,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例如,被害人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第二,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平稳,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例如扒窃等场合。

第三,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没有紧密占有的财物。例如,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

注意: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5)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6)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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