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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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工程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突出坝上地区、太行山区、燕山地区、黑龙港流域等重点治理地区;坚持国家扶持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二、落实补助政策
(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明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巩固成果专项资金按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包干到县,逐年下达。

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中央和省原有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93号)执行。

(三)科学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及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协调。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编制单项规划。

退耕工程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巩固成果需要,科学编制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

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专项规划,作为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认真搞好补植补造和森林经营。

补植补造的范围包括已实施的退耕地还林、匹配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

各地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补植补造的任务量,多方筹资,科学规划,周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

要加强退耕还林的森林经营,及时采取修枝、嫁接、抚育、低质林改造、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措施,尽快提高森林效益。

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严格执行国家《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设施,对退耕还林工程要全面实行封禁管护,在退耕还林区大力推广舍饲圈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抓好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培育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加大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培育支持力度。

要统筹规划,立足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发展退耕农户直接受益的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搞好林果结构调整,培植有市场前景的名优稀特产品,探索新的后续产业发展
模式。

充分利用国家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要以科技为依托,以现代化管理为手段,逐步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格局。

加强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退耕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

(三)实施生态移民。

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

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确保实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和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

(四)加强农村能源建设。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农村沼气、节柴灶、太阳能建设,实现多能互补。

在适宜地区可以发展薪炭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能源。

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五)因地制宜开展基本口粮田建设。

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基本口粮田建设,确定基本口粮田建设目标,积极开展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出现因新增基本口粮田建设而造成毁林复耕。

(六)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

中央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和支农惠农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

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现有投资渠道已明确的,专项资金作为其补充,保证相关资金整合使用,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七)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各地要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我省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调整退耕还林工程规划。

凡是退耕还林巩固成果出现问题的,一律不规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

(八)继续大力推进荒山荒地造林。

高度重视荒山荒地造林,强化配套措施,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大力推广容器苗造林等先进实用技术,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

要按照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封造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自然修复功能,降低造林成本,提高造林成效。

四、严格工程管理
(一)严格检查验收。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要依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兑现补助政策。

对补助到期的退耕还林工程,财政部门要根据林业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补助资金。

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谁编制规划,谁组织实施,谁检查验收”的责任制。

省、市有关部门在各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要加强检查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落实检查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二)规范资金管理。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政策兑现程序,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代领补助资金。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审核管理。

凡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要经县级以上退耕还林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同意,按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对批准征占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终止退耕还林合同,停止发放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并在本县范围内调整造林地块,一般不得跨县安排。

县林业部门要及时调整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的新造林地要符合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规定,保证重造面积与原征占用面积相等,并由县、乡政府与新的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对于擅自毁林复耕的,要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合同管理。

进一步明确退耕农户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维护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完善管护责任和相应政策兑现条款。

在政策补助期内对退耕地流转的,要及时按有关要求变更退耕还林合同,防止因退耕地流转造成毁林现象的发生。

(五)强化档案管理。

工程档案是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档案管
理,确保专人负责、图表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效益监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程的效益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经费,建立系统的监测网络,定期上报监测数据,用客观、连续、科学的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地反映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成果和效益。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继续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原则。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严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市、县、乡政府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严格考核奖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省有关部门要把各市、县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和巩固成果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经费无保证的予以调控。

(二)完善管理机构,加强基础建设。

市、县(市、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管理。

加强对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中的信访工作,及时查处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工程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提高管理效率。

(三)建立联动机制,合力巩固成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实施好配套项目。

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成果巩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退耕还林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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