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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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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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造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造物,是指经人工修筑或者改变自然地形而具有地上或者地下连续完整空间、可以供人居住、工作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经济合用、安全、节能、环保、保护文化遗产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建造物中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建造物的节能水平。

第五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建造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符合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建造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颗粒物飞扬。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建造物所有人、使用人有保护建造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维护规范,爱护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第九条 建造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物进行安全评估,掌握建造的安全技术信息。

建造物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造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造许可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文件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造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造活动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造活动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有机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

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条

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条

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条示例1: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第602条:规定了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买卖合同实际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和工艺质量承担责任。

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材料的质量进行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对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在质保期内应当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还货物的义务,若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建筑法第30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如果混凝土质量存在缺陷,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返工、修复费用和赔偿责任。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施工的安全、稳定和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混凝土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总的来说,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条主要包括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施工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例2: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条通常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质量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负责。

”这表明实际施工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质量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验收、保修和质量保证等内容。

该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验收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保修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保修期限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并承担修复或者更换的费用。

三、质量保证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保证。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并承担修复或者更换的费用。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更换,发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验收、保修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款也为处理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左军淑强贾静雷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建筑安全,扶持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技术进步,发展建筑业,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工程投资和使用成本。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中,应当尊重人类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培育优秀的建筑文化并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建筑工程的规划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建立健全的规划及其实施和调整机制,合理分配城市空间资源,保证城市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节约用地,保障公共利益,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设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合理确定房屋结构、外形和功能布局,具有良好的空间效果、适宜的居住环境和较高的美学价值。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技术和新型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采取合理的绿化、雨水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等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证历史建筑和文物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建筑工程的施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施工,严格施工管理,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采用优质材料、劳动保护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 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 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 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 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 法加以调整。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 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 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 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 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 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 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 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 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 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主张?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主张?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答: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提得很好的操作问题。

《司法解释》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这个规定仅说了工期可以顺延,但常识告诉我们,施工方停工就会造成损失,那么这部分除工期顺延之外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呢?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中对这个问题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第18条“重新检验”约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我理解,这就是《司法解释》第15条的制定依据。

至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为什么可以成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我在这里集中谈一下我的观点。

我们知道,《司法解释》中有不少规定,要从法律法规中找依据,确实找不到。

例如这15条,还有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等。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又客观要求有统一的答案,其答案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却有相应的约定,而且还都符合行业的操作习惯。

示范文本的全称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专款三部分组成,现在业内正在使用的是于1999年12月24日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以1999第313号文件公布施行的。

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法律地位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理解与适用]工程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元一失。

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

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

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

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发包第三节 承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3.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4.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指有关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即由承包方按期完成发包方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个总概念,它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个总承包单位订立总承包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分别与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

在建筑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法律保障其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本条所说的“依法”,是指依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

其中适用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和《经济合同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城建国土所属领域内的建造物的建设、拆除、维修、养护以及建造用地的出让、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优良质量、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造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注册第五条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优良、节约、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建造工程勘察应当认真勘验地质、水文温和象等基础情况,进行基础设计,确保建造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性。

第七条建造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满足建造使用和功能要求,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九条建造工程监理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验收。

第十条建造工程验收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抽查和检测、竣工资料审查等内容,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注册等执业证书。

第三章建造用地第十二条建造用地的出让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用地合同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县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建设用地、资源开辟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管理和调控。

第十四条建造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审批并下发有关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的用地性质、用途和规模,并严格执行规划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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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3.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4.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指有关
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即由承包方按期完成发包方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个总概念,它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个总承包单位订立总承包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分别与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

在建筑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法律保障其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本条所说的“依法”,是指依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

其中适用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和《经济合同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

依法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下规定:
(l)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

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其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等特点,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的要求。

按照本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等级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超越承包方的资质等级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发包与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承包方,与其签订承包合同。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建筑工程的发
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现实生活中看,当前应注意防止发包方利用建筑市场施工力量供大于求的局面,迫使承包方接受某些不公平条件(如要求承包方实行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情况。

此外,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签订。

(《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
面合同两种形式。

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商店购物与商店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属于典型的口头合同。

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往往举证困难,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不易分清责任。

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
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解决纠纷。

因此,我国法律对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如在一方交付货物给另一方的同时,另一方即刻付清价款的货物买卖合同)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其他的经济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数额大(因建筑工程造价高)、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为此,本条特别重申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质量、数量、工期、造价及结算办法等要求,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进行横向经济联系的最普遍的形式。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当信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可以言而无信。

出尔反尔,订了合同又不履行,那么,市场交易活动将无安全可言,就不可能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市场经济各国都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以法律的效力,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我国《经济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应
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并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经济合同法》则对违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为:“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
失。

”“2.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发包方违
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为:“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当采取措施
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
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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