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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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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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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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含)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一次性补齐;对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从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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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