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是指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公告以及证书管理等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登记管理范围和登记管辖

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

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调查统计、勘探与勘察设计、农牧渔业与林业水利管理技术服务、救助减灾、物资仓储、公用设施管理、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检验与鉴定、测绘、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法律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

经批准确定为事业性质、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同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同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同级党委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同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同级所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上述各项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举办单位实行政事分开,财务、资产独立管理。

凡有独立的资产和银行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不论规模大小,都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规模较小、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与举办单位共用一个账户、但在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列有户头、或在举办单位会计账目中单独记账,有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按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条乡(镇)中小学的登记,原则上应看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规模较大、财务独立核算、资产独立管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应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规模过小的农村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复式班和其它财务不独立、没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村小学,不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事业单位应视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纳入登记管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无形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及其与其他经济成份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举办的事业单位,利用的国有资产占其资产总量20%(含20%)以上的;

(二)原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在经费上给予过补贴或投入过一定资产的;

(三)民办公助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能体现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一般应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

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应称“公司”,原以“公司”命名的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规范为事业单位的名称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证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任现职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文件;

(六)《事业单位章程》;

(七)《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其相关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

(八)《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及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其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

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执业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相关业务授权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如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授权书,质量监督证,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检测鉴定证书,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等。

上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暂时没有的,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注”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根据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权限,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包括以下五种:

(一)属于党委、政府审批设立或党委、政府的办公机构以印发《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形式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党委、政府或其办公机构的审批文件;

(二)属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属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举办单位的审批文件;

(五)依照章程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经举办单位批准或确认的事业单位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