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公平、合法和稳定执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范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适合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签订。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1.3 签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书面签订、口头约定或者以邮件、短信等形式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执行2.1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明确,普通不得超过两年。
2.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
2.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者解除合同。
3.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商议、一方提前通知或者违约等原因解除。
3.3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4.1 变更方式: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4.2 变更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不得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3 变更通知: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双方书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5.1 商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双方应当保持沟通。
5.2 法律诉讼:若商议无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5.3 法律援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变更和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该法规的具体细化和落实,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一、劳动合同签订1.1 签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但书面形式更为推荐。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
1.2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合同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3 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内容。
二、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2.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2 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不得擅自减少或取消。
2.3 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制定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但应当公平合理,并明确规定。
三、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3.1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3.2 节假日和年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年假,不得擅自取消或延迟。
3.3 加班和调休: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提供调休,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连续加班。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4.1 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2 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和健康监测。
4.3 劳动安全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根据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最新版本)
根据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最新
版本)
本文阐述了2023年最新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其中包括了员工
在入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员工离职时的程序、工伤赔偿制度等内容。
首先,员工入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工
作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员工提交的材料,确
保员工不具备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其次,本细则还明确了员工离职时的程序。
员工离职须提前向
企业递交离职申请,并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
企业应在员工离职
之日起15日内,与员工进行离职清算,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同时,企业还要开具离职证明等文件。
最后,本细则针对工伤赔偿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企业
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企业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如果员工死亡,企业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
此外,本细则还对罢工、集体合同等方面作出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实施细则也在不断完善。
企业应当积极适应变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创造更加优秀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劳动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用于调整劳动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
本文提供了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供参考。
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中的“等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上海劳动规章制度 73号
上海劳动规章制度 7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境内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作机会、平等就业和公平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遵守本规章,对劳动者进行好处管理,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所称劳动者包括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从业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提供员工手册,并告知员工本规章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
第二章用工制度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发放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应当足额支付,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时制度,不得超时加班或者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法定休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种族、性别、宗教、身份、残疾等情况,不得进行雇佣歧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竞赛和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处理劳动者提出的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问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参与企业管理的机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理,保障员工在离职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制度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发放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用工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岗位、工种、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期限等必要内容。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新的劳动法,制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以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1.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工资和福利1.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
2.加班和休假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
3.社会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
四、劳动保护1.工作时间和歇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歇息权益,合理安排歇息时间。
2.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
3.女职工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如妊娠期间的劳动保护、哺乳期的歇息时间等。
五、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商议解决,如果商议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关系的协调性和稳定性,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正式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二、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
2.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则不受时间限制。
3.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雇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工资和福利1. 工资支付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规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但不得以货币或者实物代替工资支付。
2. 加班和休假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病假等合法休假权益。
3. 社会保险和福利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同时,雇主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劳动保护1. 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雇主应当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 女职工保护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在招聘、录用、晋升、解聘等方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新的劳动法,制定和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三、劳动合同1. 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基本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四、工资和福利待遇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
3. 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福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1. 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 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障。
六、劳动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功,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
3. 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解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涵盖所有行业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对方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基本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工作开始前签订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违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规范劳动关系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五个部份,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更为常见,有助于保障双方权益。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
1.3 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应保留合同副本作为备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1 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
变更内容可以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2 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商议一致、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前通知或者违约等原因终止。
终止合同应当依法进行解除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3 终止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商议、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劳动报酬3.1 报酬计算: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可以是月薪、时薪、计件工资等形式。
3.2 报酬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及时支付,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清单。
3.3 加班和加班费:劳动者加班应当符合法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四、劳动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加班,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歇息时间。
4.2 年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4.3 病假和产假:劳动者有权享受病假和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和产假津贴。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5.1 商议和调解: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商议和调解解决,可以自行商议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扣减后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
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扣减后再支付。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根据第1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条件和程序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具体情形包括:(1)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 2 -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整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其实施细则。
正文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1.3 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双方应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应提前通知对方。
2.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或者未按时支付工资。
2.2 工资计算:工资计算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
2.3 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3.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3.1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3.2 休假制度: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4. 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4.1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4.2 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劳动安全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5. 劳动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5.2 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应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积极履行。
总结:综上所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条例
上海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条例上海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条例合同双方甲方(雇主):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乙方(雇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一、双方身份本合同甲方为雇主,乙方为雇员。
二、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1)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规定,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或承担职责;(2)要求乙方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守则;(3)依法要求乙方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2. 甲方义务:(1)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2)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和谐的工作环境;(3)在乙方劳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裁减员工,更不得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4)不得歧视乙方的民族、性别、年龄、籍贯、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孕产状态、人员类型和残疾等情况,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
3. 乙方权利:(1)享有工资、福利待遇和假期等权益;(2)拥有申诉和投诉的自由;(3)受到尊重和保护;(4)获得公平的评价和晋升机会,不受性别、种族、年龄等因素影响。
4. 乙方义务:(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3)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履行方式1. 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2.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至----------,期限为----------。
3. 工资及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1. 甲方的违约责任:(1)未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乙方实际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2)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乙方实际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 乙方的违约责任:(1)未依照本合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或承担职责,且没有有效理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2)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最新的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于近期正式发布。
这一系列细则旨在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影响。
一、工资福利保障1.1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各地区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1.2 加班工资和歇息日福利:根据新规定,加班工资将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歇息日的加班工资将调整为2倍。
同时,劳动者在歇息日工作将享受额外的歇息日福利,以保障劳动者的歇息权益。
1.3 假期制度改革: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劳动者的带薪年假将根据工龄和工作年限逐步增加。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的劳动者,将有更多的灵便假期制度供其选择,以满足个体化的需求。
二、劳动合同管理2.1 合同签订与终止:新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期满前提前30天提出终止申请。
此外,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2 合同期限和续签: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同时,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者解除合同,以适应劳动市场的变化和个人发展的需求。
2.3 合同违约的处理:新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约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这将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3.1 劳动保护设施: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3.2 职业病防护: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完整版新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旨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下面是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上海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很多的员工都会加班,所以了解加班时间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班时间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加班费的定义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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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1 / 9精品文档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2 / 9精品文档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3 / 9精品文档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4 / 9精品文档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的,应与上级聘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5 / 9精品文档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至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 / 9精品文档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7 / 9精品文档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8 / 9精品文档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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