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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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如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向被处罚人。

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或几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人没有申请复议,那么这部分没有申请复议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那么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呢?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2)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1)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因为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2)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相关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政复议常识⾏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参加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对某⼀具体⾏政⾏为进⾏的⾏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使其有参加⾏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第⼆,⾏政复议第三⼈只能在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政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

如果没有其他⼈提出⾏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政复议第三⼈的问题。

如果某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申请⾏政复议后⾃⼰提出⾏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政复议第三⼈,⽽是⾏政复议申请⼈。

第三,⾏政复议第三⼈可以由⾏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政复议,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第四,⾏政复议第三⼈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政复议第三⼈的可以是⼀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政复议第三⼈参加⾏政复议,是正确开展⾏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当事⼈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具有重要作⽤。

⾸先,由于⾏政复议第三⼈的参与,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政复议决定。

其次,避免对于同⼀问题产⽣新的⾏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

由于⾏政复议第三⼈参与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在⼴泛听取包括⾏政复议第三⼈在内的各⽅当事⼈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政复议第三⼈再次申请⾏政复议,防⽌造成⼈⼒、物⼒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确权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确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提出异议,而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无法解决争议,导致的纠纷。

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性质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但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对行政确权纠纷的请求进行干预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进行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性质: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性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2.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赔偿手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追究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第三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必须对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侵害。

2.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互相独立,即第三人的权益与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第三人必须在行政行为被做出之后,行政机关作出初步决定之前提出请求。

4.第三人必须在请求行政机关审查之前履行证明责任。

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与其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有关。

第三人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也并不十分明确。

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审。

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第三人的意见,因为第三人对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短长关系,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包罗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短长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策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那么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布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布给本身,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撑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那么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布给本身,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庇护本身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这是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此中局部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那么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庭陈述如下意见:
一、背景和事实
(简述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包括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纠纷点等。


二、案件核心问题
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和主要纠纷点,我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有三个方面:
1. 法律适用问题:
(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分析和解释,说明我方的理解和主张。


2. 事实认定问题:
(就双方对于事实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指出可能存在的事实争议点,并阐述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3. 权益保障问题:
(重点强调行政行为对我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义务。


三、法律理据及分析
1. 法律理据一: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说明我方的合法依据和舆论支持。


2. 法律理据二:
(继续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强调我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性和合法保护的合理性。


四、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观点和分析,我方就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2. 要求被告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五、陈述意见的结束语
希望法庭能充分审理本案,依法公正裁决,维护正义和公正。

同时,我方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履行好作为第三人的义务和责任。

敬候佳音!
此致
XXX(第三人代表)。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袁茜;任永安【摘要】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应否列为第三人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梳理了复议改变后引起诉讼的113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第三人确定标准不一,在对收集的样本进一步比较分析后,提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列为第三人具有相关性的几种情形的假设,并建立决策树模型进行验证.数据表明,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更有可能列为第三人,剩余案件中其成为第三人的几率则相对较低.本文从现行法律制度、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角度对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充当第三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1)001【总页数】6页(P135-140)【关键词】行政复议改变;行政诉讼第三人;假设检验【作者】袁茜;任永安【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1000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815.5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一问题在2000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已迎刃而解①,但行政机关于何种情形下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仍存争议。

2015年行政诉讼法中复议维持时“双被告”制度的设计,确定了复议维持情况下复议机关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另一方面,复议改变引起诉讼的情况下新旧法都规定由复议机关做被告,但是对于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是否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我国行诉法律制度未予以明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存在不同意见。

一、问题的缘起:理论分歧与实践争议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这一问题在学术界长期存在分歧。

持肯定说者有之,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对复议决定审查的同时实际上也要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原行政行为因而被纳入审查范围。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及其适用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及其适用

十 1 团. - 商管理轩宽 6 5
行 政 复 议 专题
2 1 — 00 1
二 、人 民 法 院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未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复议 等 理 由认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是 错 误 的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 ” 条 规 定 用 了 “ 当 ” 词 。 人 该 应 一 将 民法 院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由 《 政 诉 讼 法 》 定 的授 行 规 权 性 规 范 改 为 了义 务 性 规 范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最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裁 量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商 行 政 复 议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有 两 种 方 式 :行 政 复
议 机关通 知第三人参 加 和第 三人 申请参加 。 《 行政 复议 法》第 1 0条第 三款规 定 : 同 申请 行政 “
参 加行 政复议 规定 的都是 授权 性法 律 规范 。在行 政复
议 期 间 ,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申 请 人 以 外 的 公 民 、 人 或 行 法 者 其 他组 织 与被 审 查 的具 体行 政 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的 . “ 以 ” 知 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而 不 是 “ 当 ” 知 或 者 可 通 应 通 “ 须 ” 知 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工 商 行 必 通 政 案 件 的 复 议 活 动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权 力 而 不 是 义 务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有 权 根 据 被 审 查 的 行 政 复 议

行政诉讼第三人定义法律知识(精)

行政诉讼第三人定义法律知识(精)

行政诉讼第三人定义法律知识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公道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以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什么是⾏政复议第三⼈⾏政复议中的第三⼈与申请⼈、被申请⼈同属于⾏政复议当事⼈范畴,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利益⽽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

那么什么是⾏政复议第三⼈?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什么是⾏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复议的申请⼈、被申请⼈以外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有以下特征:(1)⾏政复议第三⼈是除了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以外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政复议第三⼈与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政复议决定将会影响其权益。

(3)⾏政复议第三⼈存法律上有⾃⼰独⽴的复议地位。

⾏政复议第三⼈是以⾃⼰的名义参加⾏政复议的,其参加复议的宗旨在于维护⾃⼰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申请⼈,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申请⼈。

(4)⾏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在⾏政复议开始后、⾏政复议决定作H前参加⾏政复议。

⾏政复议第三⼈是作为⾏政复议的⼀⽅当事⼈⽽参加⾏政复议的,享有类似于⾏政复议申请⼈的⾏政复议权利,可以查阅被申请⼈提交的有关具体⾏政⾏为的材料,有权委托代理⼈,但⾏政复议第三⼈⽆权撤回⾏政复议申请。

第三⼈参加⾏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这⾥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第三⼈与具体⾏政⾏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也不依附于被申请⼈,⽽是独⽴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即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中。

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参加复议的问题。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未通知同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者:马敏超一、基本案情原告孙振军,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干部,住澄城县城关镇西二路11号。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莉莉,该市市长。

第三人孙玉干,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澄城县城关镇建新西巷4号。

2000年8月20日,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孙振军就澄城县城关镇建新西街4号院内的房产换发了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2003年6月第三人孙玉干通过去房管所查档知悉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孙振军换发的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将自己重修的四间平房登记在孙振军名下,侵犯了第三人孙玉干的合法权益,遂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渭南市人民政府即予受理,并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渭政复决字(2003)1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澄城县人民政府给孙振军所换发的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澄城县政府发证办通知孙振军办理交证注销手续,孙振军方知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复决字(2003)第1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其所持有的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屋权属证书》,孙振军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振军诉称,①第三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时效,我所持有的(2000)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产证是以(1992)澄房私字第1352号房产证为依据换发的。

孙玉干2003年6月24日提出复议,距颁证已时隔三年,超过了申请复议时效。

②被告的复议决定遗漏当事人,我是房屋所有权人,是与该复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被告本应将我列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但被告在复议过程中,并未通知我,也未征求我的意见,也未给我送达复议决定书。

被告的复议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辩称:①第三人孙玉干在复议期间,提供了秦澄律师事务所2003年6月16日的调查专用证明和法律工作者曹忠山对王建奇的调查笔录,说明孙玉干在2003年6月16日前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处罚第三人研究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展开

行政处罚第三人研究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展开

行政处罚第三人研究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展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则是指与当事人具有合法权益关系,受到行政处罚案件直接影响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本文将以行政处罚第三人的角度展开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研究,探讨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权益保护与法律途径。

一、行政处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第三人往往是与当事人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方。

由于行政处罚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其权益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行政处罚第三人有权知情。

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第三人有权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参与和申辩。

其次,行政处罚第三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第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侵犯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供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处罚第三人有权诉讼救济。

如果第三人认为行政处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行政处罚第三人的法律途径为保护行政处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第三人一些途径和方法。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听取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供自己的观点和事实证据,以使行政决策更加全面客观。

其次,第三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

听证是一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根据第三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陈述、申辩和证据,形成公正、合法的决策依据。

最后,如果第三人认为行政处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第三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或修改行政处罚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第三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审查和裁决。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第三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辫状范文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辫状范文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辫状范文#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我是[第三人姓名],作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我觉得我得来说说我的情况。

一、关于我介入这件事的缘由。

您看啊,这件事表面上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儿,可实际上和我关系可大了呢。

就像一张蜘蛛网,我就卡在这中间的一个重要节点上。

[简单阐述与案件相关的事件或者背景,让复议机关明白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关联点]二、对申请人观点的回应。

# (一)申请人说[具体阐述申请人的某个观点]这可有点冤枉人了。

他这么想就好比是只看到了冰山一角,还以为那就是整座冰山了呢。

实际情况是[详细解释为什么申请人的观点不对,最好结合实际发生的事情、证据或者合理的逻辑推理]。

比如说,当时[举例说明当时的情况与申请人理解的不同],这就很明显了吧,他完全是误解了事情的全貌。

# (二)申请人还声称[申请人的另一个观点]这更是无稽之谈了。

这就像闭着眼睛说瞎话,完全不顾事实。

[再次阐述反驳理由,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我这儿有证据能证明不是他说的那样,像[列举证据内容,如果有的话],这就清清楚楚地表明他是错的。

三、被申请人行为的合理性。

我觉得被申请人在这件事情上做得挺对的,就像一个在复杂路况下还能稳稳把住方向盘的司机。

#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依据的。

这个依据就像是建房子的地基一样扎实。

[详细解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可能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事实依据]比如说,根据[相关规定名称]第[X]条规定,在[阐述符合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得这么做。

而且实际情况也是[结合实际情况说明符合规定的合理性],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办事,没毛病。

# (二)被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操作都是合法合规的。

他们就像是在走一条规定好的轨道,一步一步都很稳当。

从[具体操作环节1]开始,就按照[相关流程或者规定]来做了,到了[具体操作环节2]的时候,也是遵循[对应的依据]。

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答辩吗

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答辩吗

⾏政复议第三⼈可以答辩吗如果对⾏政机关作出的⾏政⾏为不服的,法律是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是可以向其上级⾏政机关申请⾏政复议的。

⾏政复议包括申请⼈和被申请⼈,那么,⾏政复议第三⼈可以答辩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如果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是可以答辩的。

如何理解⾏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虽不是⾏政⾏为的直接相对⼈,但复议结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损害或影响,因此,建⽴⾏政复议第三⼈制度体现了⾏政机关依法⾏政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监督⾏政机关依法⾏政、保证正确及时地化解决⾏政争议的需要。

⾏政复议第三⼈易产⽣不同理解的相关问题进⾏探讨。

⼀、第三⼈能否作为⾏政复议申请⼈直接提出⾏政复议。

⽬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开办零售药店与临近的药店距离不得⼩于100⽶。

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了某药店开办的申请,他的临近药店是否可以作为第三⼈对此⾏政许可⾏为提出⾏政复议呢?⾏政复议申请⼈,是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政复议机关提出⾏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法》第⼗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从⾏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能否作为⾏政复议申请⼈。

但第三⼈并⾮绝对对于⾏政⾏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分为原告型第三⼈和被告型第三⼈,除了被告型第三⼈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有时候也是具体⾏政⾏为的直接指向⼈,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已。

⼆、第三⼈参加⾏政复议是权利还是义务。

我国⾏政复议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该规定明确了第三⼈的法律性质-⾏政复议当事⼈的主体,第三⼈参加⾏政复议的路径-主动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

但由于规定⽤的是“可以”,从⽽在⾏政复议实践中,对是否必须列第三⼈参加复议,产⽣了较⼤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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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几种:
、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为第三人,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⑵确定当事人范围的具体标准
①主观利害关系标准
又称主张标准,是指自然人、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只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了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即认为主张人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以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启动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至于该当事人是否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都要等进入程序以后再进行审理。

例如《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均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②客观利害关系标准
又称实际利害关系标准,实践中应用的利害关系概念均为客观利害关系,是经复议机关审查认定的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包括实际影响),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主张。

自然人、组织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利害关系或法律承认的实际影响),方能成为申请人启动复议程序或作为第三人参加程序,是否具有该种联系构成程序上的先决条件。

从哲学上讲,事物是普遍联系(事实上的联系)的,但只有法律上承认的那些联系(法律上的联系以事实上的联系为基础,此外还包括根据一般社会价值和法律规定而拟制的联系)才能成为解决当事人间争议的基础和标的,这种法律上的联系就是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

从性质上讲,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并不限于行政法实体法,还包括民事、刑事、宪法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

利害关系,是指自然人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限于行政法律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后者如行政确认)对自然人或组织的权益有法律上的影响,产生了法律效果。

这种法律效果包括:对自然人或组织实体权益(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的直接限制、剥夺或赋予;自然人或组织依与行政相对人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因具体行政行为而间接被限制、剥夺、赋予或课与、消灭;对自然人或组织程序上请求权、公平竞争权、参与权、知情权的直接拒绝或剥夺;实际影响,是指具体行政行为(限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公务员履行职务时殴打相对人等职务相关行为)对自然人或组织的实体权益有事实上的影响,该种影响并不体现为对权利的剥夺或赋予,对义务的课与或消除(特殊情况下例外,如公务员殴打他人致死即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往往体现为事实上对权利或义务的阻碍或促进。

实际影响标准源于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自然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③权益标准
自然人或组织要启动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无论是主张标准或利害关系标准,都必须建立在权益基础上,即该当事人主张受侵犯的权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这些合法权益包括法定权利和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实体上的政治权利(游行示威权利)、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利益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宽马路而受影响的营业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升值。

上述利益必须现实存在,并有被影响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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