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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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厦府办〔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区要对照《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认真梳理认领本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抓紧编制公布本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市、区各部门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市、区审改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监督检查,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许可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细则,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翔安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强协同配合。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审管联动”,建立省网上办事大厅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4]15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2【实施日期】2014.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厦府办〔2014〕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2日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为促进各部门审批系统与“三规合一”平台的互联互通,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于市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是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记录、信息共享为主要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一)建设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事项纳入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统一收发件、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

(二)对接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系统:实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三)对接“三规合一”平台:与“三规合一”平台实时对接,共享“三规合一”成果,实现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四)跟踪督办:跟踪督办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环节、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实现对办理合规性、时效性的全程管理,并向市电子监察系统报送监管数据。

(五)信息服务:项目申报人、各审批部门、“三规合一”平台,可通过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度,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
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6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7日厦门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2014〕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府办〔2014〕153号)、《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推行“马上就办”及强化治庸问责工作的意见》(厦效能〔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以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核心内容,充分肯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影响到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经营规范诚信、服务高效透明、监管配套完善的新模式,防止行政职能商业化,更好地发挥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厦府[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鼓浪屿风景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度,指我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制作并与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据此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和工商登记手续,并接受职能部门(机关)监督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在我市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

第四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其格式和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一)办理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二)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必须达到的标准、条件等法定要求;(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规定的相关表格;(四)企业开业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一)承诺将按要求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前置审批的标准和条件;(二)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三)承诺所作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四)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义务的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相应处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建设经验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08]14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2008.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建设经验的通报(厦府办〔2008〕147号)市直各委、办、局: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窗口建设,实行一个行政机关一个窗口对外,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17个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设立了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窗口或办事大厅,其中:市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外资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9个单位基本实现由窗口或大厅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和送达审批文件。

这些行政机关在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或办事大厅之后,对规范行政审批,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市建设与管理局经验和做法尤其值得宣传和推广。

2006年4月,市建设与管理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成立了行政许可办事处,全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调整由该处受理、审核和送达审批文件,实行由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送达的运行模式,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该局行政许可办理处成立两年多来,有效地杜绝了个别业务处“门难进、人难找、话难说、脸难看”的问题,改变了过去业务处人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业务处人员有了更多精力做好政策研究和批后监管。

同时,也很好地解决了行政审批难以有效监督的问题,逐步实现行政审批“阳光作业”。

行政审批效率大大提高,提前办结率达到97%,多次得到上级机关表彰。

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建设经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窗口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已经第15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属地监管职责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六章惩处与考核第七章附则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八)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市、区审批管理局(审批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
常态化工作
50
改革各涉及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推进。
市、区各审批部门,市、区审批管理局(审批局)
常态化工作
51
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管,强化督查考核。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能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的,强化问效问责,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5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结构专业技术指导意见书的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市建设局
2020年3月31日
46
鼓励在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中运用BIM、CIM技术进行全过程管理。
市资源规划局
常态化工作
47
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探索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
附件
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及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一、梳理审批流程
1
梳理并公布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图。
市审批管理局
各市直审批部门
2020年3月15日
2
梳理并公布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市建设局
市资源规划局
2020年3月31日
9
梳理并公布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市建设局
2020年3月31日
10
梳理并公布不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09]8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2【实施日期】2009.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四月二日2009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在项目带动中的率先作用,在产业支撑中的骨干作用,在海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持续和提升作用,市政府确定了2009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133项(155个)和重点前期项目21项。

为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确保优质、按期完成我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根据省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对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分级管理主体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等单位作为分级管理的主体单位,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协调督办工作。

全市各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名单具体详见附件。

二、分级管理办法(一)全市各重点项目分别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推动,项目分级管理单位是重点项目的主管单位,各分级管理单位要落实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对各自主管的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进行跟踪、协调、督促和推进,要积极开拓创新管理办法,及时有效解决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有关问题,为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指导和有效保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厦府办[2005]26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19【实施日期】2005.10.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5]2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05年,我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70项(88个单项工程),1-9月份完成投资约66.5亿元,约占年度计划投资的53%,总体情况进展良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卢展工书记重要讲话和市委九届十次会议精神,实施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战略,适应我市新一轮的跨越式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领导,加深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紧、任务重,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质量、安全要求高的特点,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是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存在对质量安全重视不够,赶进度、轻质量、轻安全的现象,安全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五方的责任。

厦门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厦门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厦门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纵深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项目分类管理原则,在我市已构建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等类型,落实“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等改革要求,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加强监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实现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二、实施范围(一)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无地下室、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审批要求的厂房、仓储等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或进一步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实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基础上,以不增加建筑安全和消防等方面的风险为前提,根据既有建筑改造内容、风险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装修装饰项目、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及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3日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多规合一”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委〔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厦府〔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0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审批流程,改善审批管理方式,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根据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由原市直各承办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和内容;(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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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
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6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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