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9页)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中职生资助管理若干规定
中职生资助管理若干规定一、组织领导与机构1、学校资助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国家助学金,农村(城市)免学费工作,负责学校助学金和免学费的初审工作。
3、学校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国家助学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整理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资助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落实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农村免学费和城市免学费工作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三、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年级学生通过工作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农村家庭(含县镇非农)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指标为每班级人数的15%,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为指标为每班级城市户口人数的15%,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五、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农村(城市)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1、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根据助学金和免学费按学年在班级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申请表》。
2、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交申请,并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评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拟受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6、学校给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六、工作要求1、深入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学校网站、致家长一封信、招生宣传册、各种会议等)做好宣传工作,把国家资助金(免学费)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学生和家长。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财教[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财教[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第六条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两名任课教师、五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选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青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次的认定标准和人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扶贫政策,确保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职业教育法》、《学生资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对象1.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突发严重伤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类别1. 免学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2.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3.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
4. 补助金: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性补助。
四、资助标准1. 免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2.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3. 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年1000-3000元。
4. 补助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次500-2000元。
五、申请与评审1. 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3. 公示:对资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六、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资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 学校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 学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2.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校将充分发挥资助政策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的作用,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农村户籍学生;3. 特殊群体学生(如孤儿、烈士子女等);4.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资助标准: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2. 农村户籍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3. 特殊群体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程序:1.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资助名单。
第七条审批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严格按照资助标准执行;3. 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四章资助经费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发放方式:1. 学校将资助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2. 对特殊群体学生,学校可采取代偿、代缴学费等方式。
第九条使用范围:1. 学费减免;2. 生活费补助;3. 教育资助;4. 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使用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资助经费监督小组,负责对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1. 资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2. 资助经费发放是否符合规定;3. 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规…2011‟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卡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鉴定表5.江苏省中等职业写实性学习证明书6.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有关厅局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标题: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经济资助政策。
为了确保助学金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国家对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的确定1.1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评定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确定学生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
通常采用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月支出等指标进行评定。
1.2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除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外,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也是资助对象确定的重要因素。
通常会要求学生在学业上表现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潜力。
1.3 学生的家庭背景和特殊情况有些学生可能来自单亲家庭、残疾家庭或其他特殊背景,这些情况也会被考虑在内。
国家会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
二、资助标准和发放方式2.1 资助标准的确定国家会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学业表现确定不同的资助标准。
通常会有不同档次的助学金,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等。
2.2 资助的发放方式助学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学校,另一种是通过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转账。
国家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适合的发放方式。
2.3 资助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助学金的有效使用,国家会对资助对象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
学校也会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三、资助对象的义务和责任3.1 学业表现和成绩要求作为资助对象,学生需要维持一定的学业表现和成绩水平。
如果学生在学习上出现较大问题,可能会被取消资助资格。
3.2 资助金的使用规定助学金通常用于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方面,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助金,不得擅自挪用或浪费。
3.3 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国家可能会要求资助对象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和活动,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学生需要积极参与,以兑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资助对象的申请和评定流程4.1 申请材料的准备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学业成绩单等材料,提交给学校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校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平均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优先评定范围(一)烈士子女;(二)孤儿;(三)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四)父母一方去世;(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六)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七)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第六条限定评定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二)虚报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生接受一年职业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审及发放程序1.中职学生入学后,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材料搜集,组织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
3.系学生资助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4.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5.资助名单公示。
公示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显示学生班级姓名。
6.资助资金到位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造表,报计财处。
7.计财处转账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档案管理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对中职学生助学金的学生申请表、月汇总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2024年)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 的公不。
5、组织上报
经学校资助小组审批后的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7天后,无异议即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组织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校和区教育局批准。
6、发放
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区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发放。一人一卡,在资助汇总表上签字后,按学期造册存档备 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助学金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a.违法违纪,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受纪律处分者; b.生活奢侈浪费,且消费较高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C.家庭购有商品房、家用汽车、大型农具等; d.监护人属财政供养人员、企业在职职工、经商办企业及个人纳税者; e.缴纳养老保险金(五险一金、商业险等); f.监护人担任村干部者; g.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h.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2、审核 各班学生申请后,首先由本班班主任带领学生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提交受助申请的学生逐人严格把关,推 荐本班受助人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各班认定结果严格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确定受助学生后进行公示。 4、公示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方 案(2024年)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金资助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资助的条件: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助学金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政策,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为了确保助学金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助学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申请资格和条件1.1 家庭经济困难:助学金的申请者必须来自经济困难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应低于一定标准。
1.2 学业表现:申请者的学业表现应良好,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
1.3 诚信要求: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诚信品质,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2.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家庭收入证明、学业成绩单等。
2.2 申请途径:申请者可以通过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的助学金申请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2.3 申请截止日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截止日期通常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内,申请者需要按时提交申请。
三、评审和发放3.1 评审标准: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将由专业评审团队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学业表现和诚信情况等。
3.2 发放方式:助学金将直接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学校指定的账户中。
3.3 发放周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周期通常为每年一次,学生需要按时续交申请材料以确保持续获得助学金。
四、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助学金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4.2 违规处理:如果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被取消助学金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申诉渠道:申请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指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申诉结果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五、助学金使用要求5.1 用途限制:助学金仅限于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与学习相关的支出。
5.2 监督使用:学校和相关部门将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助学金用于正当的教育用途。
5.3 返还要求:如果申请者未按规定使用助学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可能需要返还已获得的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中,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农林牧渔类32个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我区纳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有29个县,分别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一、资助对象1. 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致残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3. 其余类别困难学生,申请后由学校综合认定并确认受助资格。
二、资助标准1.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 德阳市现行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分为1000、2000和3000元/生.年三档进行发放。
3. 公办中职学校据实免除学费,民办中职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4.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办理流程1.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年秋季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资助。
3. 学校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其监护人。
四、其他资助政策1. 中职直通本科试点项目:福建省教育厅宣布从2024年起实施中职本科“34”贯通培养试点工作,旨在培养学生成为本科层次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2.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从义务教育阶段到高校,国家资助将始终伴你同行。
3.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对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助)教科书费、免(补助)住宿费等项目。
总之,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了有力保障,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不断优化资助政策,提高资助水平,确保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9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
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
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逐月发放。
第八条各学校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
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九条技工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中职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其他中职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全县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认真审核,确保资助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同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所属县(市、区)及本级各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
同时,形成全市的汇总表、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审核各省辖市及省属其他中职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连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技工学校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将分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当年安排的国家助学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支出。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
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2、××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学校名称:(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性质身份证号资助金额银行卡号年级学生生源地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备注东部中部西部合计-- -- -- -- -- --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属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的,在“户籍性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相应栏目内填写数字“1”,视生源地情况在“学生生源地”栏目中的“东部”、“中部”、“西部”内相应填写数字“1”以便合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2:××(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主管部门:(签章)财政部门:(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地区及学校在校生人数(人)受助学生数(人)资助金额(万元)生源地人数(人)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备注合计一年级二年级东部中部西部小计其中:农村小计其中:农村总计一、××市合计1.市辖学校小计××学校……2.××县小计××学校……二、××市合计……注:1、本表按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分别填报。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受助学生,在“其中:农村”中统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