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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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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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1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1。

0。

2条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

原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

调研中得知,不少城市已将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10kV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

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电力部提议,并征得2建设部同意,将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1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三章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第五章拉线安装第六章导线架设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路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第八章接户线第九章接地工程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己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精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精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精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2 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

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

0。

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

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

0。

1条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

0。

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

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

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由用黑色金属制造的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1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1.0.2条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

原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

调研中得知,不少城市已将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10kV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

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电力部提议,并征得2建设部同意,将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三章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第五章拉线安装第六章导线架设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路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第八章接户线第九章接地工程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己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J232—82 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ata/2007/0323/article_50756_29.htm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三、当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各选择1档。

第6.0.16条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紧线弧垂应在挂线后随即检查,弧垂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 5%、-2.5%,且正误差最大值不应超过500mm。

第6.0.17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

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宜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50mm。

第6.0.18条35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或避雷线各相间的弧垂宜一致,在满足弧垂允许误差规定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200mm。

第6.0.19条导线或避雷线紧好后,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第6.0.20条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担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mm。

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第6.0.21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6.0.21的规定。

表6.0.21绑扎长度值第6.0.22条35kV架空电力线路采用悬垂线夹时,绝缘子应垂直地平面。

特殊情况下,其在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倾斜角,不应超过5°。

第6.0.23条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安装的防震锤,应与地平面垂直,其安装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30mm。

第6.0.24条10~35kV架空电力线路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

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导线及并沟线夹槽内应清除氧化膜,涂电力复合脂。

第6.0.25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引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范GB 50173-92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1.0.2条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

原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

调研中得知,不少城市已将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10kV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

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电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1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1.0.2条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

原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

调研中得知,不少城市已将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10kV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

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电力部提议,并征得2建设部同意,将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2-16联合发布??????????????1993-07-01实施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九、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十、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圈的宽度不应小于140mm;
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近水泥产生宽度大于0.05mm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
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第4.0.3条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2.0.8条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3.0.4条电杆基坑底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
第3.0.5条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二、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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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73—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UDCGB50173-92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局督监术技家国01-07-1993 16121992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3条 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 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第2.0.5条 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

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第2.0.6条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

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0mm 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第2.0.7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2.0.8条 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2.0.9条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2.0.10条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缝。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2.0.11条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纵向裂缝等缺陷。

第2.0.12条采用岩石制造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时不应使岩石结构的整体性受到破坏。

第三章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第3.0.1条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

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二、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第3.0.2条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

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持平。

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第3.0.3条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3.0.4条电杆基坑底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

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

第3.0.5条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二、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

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三、与电杆连接应紧密。

第3.0.6条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土块应打碎。

二、35kV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300mm应夯实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500mm应夯实一次。

三、松软土质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四、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置防沉土层。

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300mm。

五、当采用抱杆立杆留有滑坡时,滑坡(马道)回填土应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层。

第3.0.7条现浇基础、岩石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第4.0.1条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

当设计无要求时,下端可不封堵。

第4.0.2条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

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在上部钢圈处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焊接前,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钢圈应对齐找正,中间留2~5mm的焊口缝隙。

当钢圈有偏心时,其错口不应大于2mm。

四、焊口宜先点焊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

点焊所用焊条牌号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焊条牌号相同。

五、当钢圈厚度大于6mm时,应采用V型坡口多层焊接。

多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收口时应将熔池填满。

焊缝中严禁填塞焊条或其它金属。

六、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宽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见图4.0.2)。

表4.0.2焊缝加强面尺寸(mm)项目钢圈厚度s(mm)<1010~20高度c 1.5~2.52~3宽度e1~22~3图4.0.2焊缝加强面尺寸七、焊缝表面应呈平滑的细鳞形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无折皱、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的陷槽,并不应有裂缝。

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且不应超过圆周长的10%。

八、雨、雪、大风天气施焊应采取妥善措施。

施焊中电杆内不应有穿堂风。

当气温低于-20℃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为100~120℃。

焊后应使温度缓慢下降。

严禁用水降温。

九、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十、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圈的宽度不应小于140mm;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近水泥产生宽度大于0.05mm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第 4.0.3条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第4.0.4条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二、直线杆的倾斜,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杆长的3‰;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梢的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

三、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四、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第4.0.5条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第4.0.6条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顺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二、迈步不应大于30mm。

三、根开不应超过±30mm。

第4.0.7条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各部连接应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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