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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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一、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

医院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一)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

(三)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五)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的;

(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不得对已开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项目情况谎报、瞒报、漏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自行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程序

(一)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该项技术应用。

(二)医疗技术因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

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或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医务部报请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估,审批结果为禁止应用的,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该项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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