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代会及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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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职代会及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藏天工字[200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地位,发展工会组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公司工会、职代会和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在西藏交通厅工会和公司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协调配合地开展自身工作。

第三条:公司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进企业改革的发展,全面履行工会职能。

二、公司工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由7人组成,设工会主席1人。

第五条:公司工会依照《工会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办公,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劳动争议领导小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职代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分公司根据各自情况相应成立工会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设女工委员会、职代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公司职代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名。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九条:各分公司职代会负责本单位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报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公司发展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对公司领导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提出其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须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四、妇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妇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设置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5人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一名女职工担任主任,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各分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立功建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五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积极为妇女的解放事业作出贡献。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制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五、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工会与公司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按照“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贸易工作秩序”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

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职工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公司与职工双方代表,组成以签订集体合同为任务的集体协商会议。协商期间,公司方面的首席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担任;职工方面的首席代表为公司工会负责人。双方或一方首席代表不能参与集体协商时,应该由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出席代表。

第十八条:公司与工会,认真做好协商准备工作,重要协商的内容,工会应通过全体员工充分酝酿,提出符合企业实际又为大多数职工接受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与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商定的集体内容。

第二十条:每年经过集体协商,修订、修改集体合同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负责人签订,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区劳动部门审议后即生效。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履行集体合同中引起的争议为集体劳动争议,公司内部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按法定程序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未尽事宜、合同修改检查情况以及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有关规定,应在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会议解决。协商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应有双方共同商定,并逐步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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