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保密协议模板(详细条款,共计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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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模板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合同主体描述

1. 1.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添加具体签署地址)共同签署: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露方”、“用人单位”或“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号为【】,联系地址位于【】,法定代表人为【】。

(2)【】(以下简称“接受方”、“劳动者”或“员工”),一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其公民身份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2.为本协议之目的,披露方和接受方在本协议中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二条合同目的描述

1. 接受方【】服务于【】公司(即披露方),因执行业务或其他接触披露方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机密资料。为遵守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及诚信廉洁等员工操守,接受方与披露方兹签署本协议书,以昭信守。

第三条术语定义

1. 密码:指通信网络设备使用密码、电话使用密码、专线使用密码、计算器使

用密码、网际网务使用密码、FTP使用密码、NOTES使用密码及其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接触、知悉、持有、使用之一切密码。

2. 离职:指员工自动离职、协商一致解约、严重违法违纪被披露方辞退、合同期满终止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各种情形。

3. 创作:指生产或足以产生知识产权及(或)机密资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作、开发、设计、著作、发现、改良、更新、取得或执行。

4. 关联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财务、技术、生产、采购、市场或人事之公司,或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其财务、技术、生产、采购、市场或人事之公司。

5. 商业秘密:指由披露方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 保密信息: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全部信息或接受方在履行双方合作事宜时而获知的披露方的信息,不管上述信息是以何种方式披露或者以何种方式获得(本协议约定的非保密信息除外)。

7. 关联公司:指披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母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母公司/实体组织控制的公司/实体组织、各分公司以及其他与披露方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范围

1. 不论接受方是依其工作便利或依任何其他方式,接受方受披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知悉的披露方或披露方关联公司保密事项,接受方均具有保密义务。

2. 本协议项下,接受方须遵守的保密事项范围,不限于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接触、获知的保密事项,还应包括接受方自入职以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获知的保密事项。

3. 经双方确认,接受方在披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接触或知悉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的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名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移动和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方式或社交网络地址(QQ、MSN、Skype、微信、易信、来往、Line、微博、空间等)、家庭地址等任何足以识别、联系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信息;

(2)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书;

(3)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键价格信息;

(4)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谈判与磋商细节等资料;

(5)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及经营策略(如营业额、销售数据、负债、库存、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定价、服务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定价策略、营销策略等);

(6)与公司资产、财务有关的信息(如存货、现金等资产的存放地、保险箱密码、数量、价值等,以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

(7)与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有关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人事资料、管理资料、培训资料、工资薪酬及福利待遇资料、奖惩情况等);

(8)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信息(如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制造工艺及技术、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版权信息、科研成果等);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与技术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4. 保密信息应被视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

(1)任何与披露方或任何关联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策略和方法、营销或促销的方针或活动、业务拓展计划、客户信息、财务信息、计算机代码、数据以及各种类别的研究数据和管理方法;

(2)披露方或任何关联公司的客户和/或商业伙伴认为属于保密的,并且披露方或任何关联公司对此承担保密或不披露义务(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的任何信息;以及

(3)接受方在受雇于披露方期间的任何时候(不论接受方是为披露方或任何关联公司任务还是接受其培训)被告知或得知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员工受披露方指派或在自主履行业务拓展活动时获得的客户信息,且无论此信息是否事后告知了披露方。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例外

1. “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括:

(1)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

(2)能证明从披露方获得相关信息时接受方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或信息;

(4)未使用披露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在日常业务中独立学习或研究获得的知识、信息或资料。

第六条保密义务的期限

1. 本协议长期有效,直至本协议所包括的全部保密信息事实上已进入公有领域而成为非保密信息,或者披露方放弃了保密要求。

2. 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年内持续有效。

第七条保密义务的效力

1. 终止后仍然有效。为避免疑问,接受方特此声明:在接受方结束其与披露方的合作关系之后,不论原因如何(如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上述第【】条(保密义务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将保持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已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但因接受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而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除外)。

2. 1.接受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否则,除非披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形下均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2.接受方确认,在其受披露方雇佣期间,需在任何地域内遵守本协议约定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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