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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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214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214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深建字〔2006〕214号)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建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2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粤建质函[2011]924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92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年来,部分建筑施工对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企业没有出台有较强操作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没有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开展公司一级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检查指导;施工现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项目部没有基本的教育培训教材,也没有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应付检查;部分监理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派驻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督促形同虚设。

为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理的责任之一。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一线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新入行和工作时间较短的建筑工人数量较多,不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将难以迅速提高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多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都与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业务能力不强,一线作业人员没有受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对危险性的警觉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密切的关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深建规[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7〕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大于或等于4.5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批第五条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经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变定额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变定额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变定额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改变定额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深建字[2000]100号)各施工企业: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为严格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与管理,充分发挥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的一条龙服务作用,决定从2001年元月1日开始,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以下简称定额费),由原来的每年年终收缴改为开工时收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四季度和2000年前三季度的定额费仍按照(深建字[2000]81号)文的通知要求收缴。

2000年9月底前已开工还未完成的工程项目产值和四季度所开工的新项目和即将开工的项目同时填表上报,其工程项目产值按照合同价填报,一起预交定额费(并带施工合同原件查验)。

二、根据《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定额费以合同价为基数,按1‰执行。

注(注此条原文为:二、从2001年元月开始在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缴的定额费以合同价为基数,收缴标准仍按(粤价[1998]20号)文规定的1.1‰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深建市场[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10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3.01.24【实施日期】1996.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1996年8月18日深建字[1996]234号)各施工企业:现将《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评价桩机、人工挖孔桩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的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而编制。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类桩机、人工挖孔桩的检查和评价,适合国营、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使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4•【文号】建教[1997]83号•【施行日期】1997.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网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三)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统筹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深建规[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深建字〔1993〕38号)2.关于加强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施工降水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通知(深建施〔1997〕42号)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字〔1997〕185号)4.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深建字〔1994〕58号深规土字〔199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燃〔1998〕9号)6.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深建燃〔2000〕7号)7.关于实施《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深建燃〔1999〕1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技〔1999〕8号)9.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234号)10.关于实施《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施〔1997〕12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深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3〕1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部门对所辖行业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应另外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统筹协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各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收处置,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和工作目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06年8月11日深建字〔2006〕169号)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根据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工期,以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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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1997.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
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深建施[1997]12号)
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宝安、龙岗)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管全市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五条施工安全培训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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