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苏政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政发〔2023〕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许昆林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马欣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政务公开、统计、税务、粮食和物资储备、金融、机关事务管理、能源、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事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统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防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参事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协助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联系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胡广杰负责工业、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夏心旻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林业方面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徐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徐政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如下调整:王先正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统计、医疗保障、国防动员、金融、税务、机关事务管理、政务公开、粮食和物资储备、对口支援合作、老龄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淮海经济区合作交流服务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审计局。
联系市史志办公室、红十字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徐州农村商业银行,各金融机构驻徐分支机构。
吴卫东增加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
增加分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体育局,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台)、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公司。
增加联系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不再联系徐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林斌不再负责人民防空方面工作,不再分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钟卫华增加负责教育方面工作。
增加分管市教育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江苏“三创”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共铸服务品牌、共创服务型机关、共建和谐基层等主题活动,推进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有力地促进了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再立新功。
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人事和国税机关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等30个单位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祁兵等70位同志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被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享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光荣。
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号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向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为国聚财,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公而忘私,艰苦奋斗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努力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局领导调整变化情况,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周苏明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巡视工作办公室。
徐火财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处、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张士龙副局长分管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葛元力副局长分管所得税处、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
王金城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税收科学研究所,联系省税务学会。
姜跃生总经济师分管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财务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9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需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培养的;(四)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领导干部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号:税总发[2013]29号颁布⽇期:2013-03-18执⾏⽇期:2013-03-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和⼈员调整情况,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和办公室成员作相应调整,通知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组成及其职责(⼀)领导⼩组组成??组长:丘⼩雄(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冯惠敏(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汪康(总会计师)成员:张捷(办公厅主任)郝⼀⼼(监察局局长)李三江(政策法规司司长)杨益民(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任荣发(所得税司司长)陈杰(财产和⾏为税司司长)龚祖英(国际税务司司长、港澳台办公室主任)杨元伟(收⼊规划核算司司长)张树学(纳税服务司司长)李林军(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王道树(⼤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马毅民(稽查局局长)伍舫(财务管理司司长)冯光泽(督察内审司司长)王满平(⼈事司副司长)铁斌(机关服务中⼼主任)王兰(教育中⼼主任)姚琴(电⼦税务管理中⼼主任)赵兴⽟(集中采购中⼼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作总体规划、⼯作部署,重⼤事项决策、重要⽂件审核。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作。
⼆、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办公室组成??主任:张捷(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郭晓林(办公厅副主任)??董凤明(监察局副局长)??丛明(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伟(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赵国际(电⼦税务管理中⼼副主任)⼯作⼈员:李⼼源(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杨德才(办公厅办公室副主任)??吴礼祥(办公厅⽂秘处处长)??岂凤春(办公厅电⼦政务处处长)??路永利(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调研员)??马⽅明(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处级调研员)傅靖(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副处长)??于⼦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调研员)??⾟静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调研员)??李建良(财务管理司综合处副处级调研员)??任中婴(收⼊规划核算司综合处处长)??曹进增(⼈事司综合处处长)??⽅圆(监察局监督监察室正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孙继⽂(电⼦税务管理中⼼综合规划处副处长)(⼆)主要职责1.负责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组的⽇常⼯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发[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二年二月九日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税务局岗位职责
地方税务局岗位职责局长职责1.全面负责主持本局的各项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本局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2.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3.组织制定并批准本局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4.审批并颁布质量手册;5.提出本局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权限以及资源分配的方案;6.确保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7.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确保纳税人的需要和期望得到确定,并转化为本局的工作要求予以最大限度满足;8.监督检查本地区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各单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9.主持管理评审。
副局长职责1.协助局长开展相关分管工作;2.协助制定分管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3.助制定本局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4.协助确定本局组织机构与人员权限以及资源的分配;5.协助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过程;6.协助局长开展管理评审工作;7.负责审批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纪检组长职责1.负责对本系统党组织,党组及其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本系统监察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决定、命令的情况实施监察;2.负责立案调查本级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违纪案件,受理本局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申诉;3.协助局党组和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两权”监督,推进组织目标实现,提升地税形象;4.协助制定分管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5.协助制定本局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6.协助确定本局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权限以及资源的分配;7.协助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过程;8.协助局长开展管理评审工作;9.负责审批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10.承办本局党组、局领导和上级局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201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苏政办发[2000]14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4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地方税务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等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2.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市)地税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三)负责全省按国家规定由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税收杠杆,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