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相色谱仪期间核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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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仪期间核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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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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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历史 (3)

一、目的

为了使气相色谱仪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企业内部定期对仪器进行核查;本规程规定了公司气相色谱仪期间核查的项目、方法及周期,使质量部核查小组有章可循。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Agilent气相色谱仪的期间核查。

三、内容

1.制定依据

1.1.《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1.2.《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JJG700-1999)

1.3.《药品生产验证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版

2.通用技术要求

2.1.仪器外观

仪器上应有仪器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名、产品系列号等标牌。

2.2.仪器电路系统

仪器电源线、信号线插接紧密,各开关、按键、旋钮等功能正常,指示灯灵敏,显示器正常。

3.计量器具控制

3.1.核查条件

3.1.1.环境条件

a.室温在15-30℃,相对湿度20%-85%。

b.仪器应平稳放在工作台上,周围无强烈机械震动和电磁干扰源,仪器接地良好;

c.电源电压为(220±22)V。

3.1.2.标准物质

正十六烷/异辛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4.核查项目、接受标准及周期(表1)

表1 核查项目、接受标准及周期表

表1 气相色谱期间核查主要技术指标

5.期间核查项目

5.1.外观检查

按、条的要求,用目视、手动检查。

5.2.检测器核查

5.2.1.基线噪声和漂移

检测器基线噪声和基线漂移的检定(标准:基线噪声≤1×10-12A;基线漂移≤1×10-11A)

采用毛细管色谱柱DB-624(口径),设定载气流速min,氢气流速30ml/min,空气流速300ml/min,柱温40℃,进样口温度180℃,检测器温度250℃。待系统稳定后,分别记录基线30min。取30min的基线计算基线噪声和漂移值。

5.2.2.系统重复性(标准:定性测量重复性误差,RSD≤%;定量测量重复性误差,RSD≤%。)

采用毛细管色谱柱DB-624(口径),设定载气流速min,氢气流速30ml/min,空气流速300ml/min,柱温100℃保持3min,以20℃/min升到230℃保持20min,进样口温度230℃,检测器温度250℃,待仪器稳定后,用微量注射器或(自动进样器)注入1µl浓度约为102ng/ul的正十六烷-异辛烷溶液,连续进样6次,记录正十六烷峰面积

5.2.3.检测器最小检测浓度的检定(标准:检测限≤5×10-10g/s)

采用毛细管色谱柱DB-624(口径),设定载气流速min,氢气流速30ml/min,空气流速300ml/min,柱温100℃保持3min,以20℃/min升到230℃保持20min,进样口温度230℃,检测器温度250℃,待仪器稳定后,用微量注射器或(自动进样器)

v1.0 可编辑可修改

注入1µl浓度约为102ng/ul的正十六烷-异辛烷溶液,连续进样6次,记录正十六

。公式如下:

烷峰面积,按下式计算最小检测浓度C

L

式中:—最小检测浓度

N——基线噪声

W—正十六烷的进样量

A—正十六烷峰面积的算术平均值

5.3.顶空进样器(标准:定性测量重复性误差,RSD≤%;定量测量重复性误差,RSD≤%)

定性重复性和定量重复性校验:按下列测试条件平行六次进样事先配制好的仪器校验溶液(准确称取的丙酮于盛有约50mL水的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移取的该溶液于20mL顶空瓶中,封好瓶盖,待测),记录色谱图,以保留时间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定性重复性,以峰面积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定量重复性。测试条件如下:

色谱柱:DB-624,30m××µm;

进样口:180℃; FID:250℃;柱温:40℃保持3min,以20℃/min升到120保持8min。

:min;分流比:10:1;进样量:

载气:N

2

氢气:30mL/min;空气:300mL/min;尾吹:25mL/min;

加热箱:80℃;定量环:90℃;传输线:100℃;

平衡时间:30min;GC循环时间:35min。

6.期间核查后的评估与放行

6.1.期间核查结果应经过审核或评估,只有期间核查结果满足接受标准的仪器才能放行使用。

6.2.当期间核查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或期间核查结果不合格时,仪器应放置“停用”标识。

6.3.当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质量部QA经理根据公司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偏差调查,并对使用该仪器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进行相应评估:

6.3.1.定期期间核查结果超出接受标准;

6.3.2.超出期间核查期的仪器被使用时。

6.4.当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应重新对仪器进行校准:

6.4.1.经历重大维修,或更换关键部件时;

6.5.相关记录

《气相色谱仪期间核查记录》()

四、附件

五、变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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