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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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国内动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40各市(地)住建局:为进⼀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良好、专业技术能⼒强、管理⽔平⾼的建筑业企业营造发展好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1.定期核查资质条件。

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20%,⾮最低等级资质的注册⼈员标准按对应最低级别资质标准核查,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

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项⽬业绩核查,查处利⽤虚假业绩资质升级⾏为,涉及伪造中标通知书、合同⽂本、竣⼯验收资料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2.约束注册⼈员执业⾏为。

加强注册⼈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证”⾏为,保证注册⼈员在岗履职,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致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挂证”⼈员的单位视情节记⼊不良⾏为记录或建筑市场“⿊名单”。

加强注册⼈员执业⾏为管理,对不履⾏注册⼈员义务,签署虚假⽂件,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为,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

⼆、加强⼯程项⽬承发包管理3.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增加优质⼯程、标准化⼯地等施⼯能⼒⽅⾯在评标中的分值⽐重,引导企业应⽤新技术、新⼯法,提升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和施⼯管理⽔平。

细化建设⼯程串标投标⾏为认定办法,提⾼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标企业限制进⼊市场直⾄吊销资质证书。

实⾏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从业⼈员登记制度,制定招标代理从业⼈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代理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竞争择优。

4.提升承发包阶段监管效能。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招投标电⼦化监管系统,运⽤⼤数据分析等⼿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投标市场,为信⽤良好、综合实⼒强的企业打造良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直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的单位资质、项⽬⼈员承建资格和施⼯能⼒的监管,规范直发包⾏为,保证直接发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具备与⼯程项⽬相匹配的能⼒要求。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黑建建[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6]37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建建[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责任 人:承办人(A 、B )、科员、副处长、处长、主 管副局长、局长二、 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通过 有形建筑市场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条件四、申报材料(一) 填写《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二) 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 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统计报表。

五、受理 承办人(A 、B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内容。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 项相关要求应予以批准。

符合本制度第 年终财务决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B)审查后,申请材料完整,各部门综合评定后形成审核意见,承办人(A、B)处长复审后,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局长签批作出年度结论并上报省建设厅,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 qqhr. gov. cn)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企业申请各部门综合评定价申请表》;(二) 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 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 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标准

其他
10%
其他信用信息评价
(满分100分,
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10%
∑各项目得分*对应项目
权重)
……
……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需求 评价。
有以下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得0分: 1.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一,或被依法吊销的。(评价即时点)
30%
市场行为
45%
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获
动态信用评价 ∑各项目得分*对应项目
取。
得分 =∑各评价版块 得分*对应版块
权重)
科技创新与绿色 发展、其他
10%
权重-扣分值)
工程安全质量管
理及文明施工管
45%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
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
(实行扣分制)
-
市场行为
45%
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获
取。
20%
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 统”获取;经营信息从“
黑龙江省建筑业经济运行
20%
统计分析系统”获取。各 平台没有的信息由建筑市
场主体自行录入,并对真
40%
实性负责。
工程安全质量管
理及文明施工管
45%
动态信用评价 优良信用信息评价

(满分100分, (满分100分,
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
最低0分。 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附件2
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 评价 结果
内容
表1-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体系结构表
评价版块
板块权重
项目
项目占版块 的权重
备注
基本信息 评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中省直单位、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合理奖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3-5月份进行。

第七条信用评价由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与组织考评。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

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上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

(四)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五)提供近两年监理工程业绩证明(合同原件)等相关文件;(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企业的试验检测设备证明材料;(八)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监理项目档案(监理规划、细则,项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的方式进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黑建招[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09]5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黑建造价[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黑建设[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黑建设[2012]70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切实推进全行业的信用建设,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引导企业积极投入创建“诚信单位”的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各地可在此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保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健康发展。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为切实推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诚信健康发展,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分遵纪守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文化建设。

二、申报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长期在我省承接项目的或承担重大项目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

三、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勘察设计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评分后,统一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

四、评价方法:由省住建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召集有关专家及建设单位代表人,集中对申报材料统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示。

公示后将报省住建厅备案,并在黑龙江省建设网上公告和黑龙江省勘察设计杂志中刊发。

五、奖惩办法:1、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资质年检的依据,对不参加信用评价的单位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单位,资质年检将不予通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黑建建[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1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促进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降低建设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可采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有关法定文件中约定。

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工程担保。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权利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由上述保证人的分支机构出具保函,应有其法人的单项逐笔书面授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1
•【文号】建市〔2017〕24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2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8.18•【字号】黑政发[1984]92号•【施行日期】198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8月18日黑政发〔1984〕92号)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我省建筑业要以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高信誉为目标,努力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全面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凡建设大、中型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

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层层包死,不留敞口。

包干的形式,可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灵活多样,即可以按概算、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亦可按平方米造价或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

过去没有实行投资包干的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

二、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

除某些特殊工程由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外,都应实行招标投标,允许建设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的标底,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投资额以内由招标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等共同审定。

凡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

中标单位与发包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奖惩条款,一切按合同办事。

三、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实行包干包料。

按照人、财、物统一的原则,把现行的建筑材料随投资走的供应方式改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和少环节的流通体制,由物资部门将材料按分配计划供应给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按施工图预算和材料消耗定额实行包工包料,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超耗不补,节约归已。

在目前材料普遍有缺口的情况下,对材料缺口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工程,允许由物资部门和承建单位组织议价采购,实行议价来议价去,差价进入工程成本。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黑建建[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建建[2010]7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

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

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信用不良)企业:1、发生特大、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2、拖欠建筑农民工薪酬,情节严重并被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3、注册类人员不足资质标准要求50%的。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50分)(一)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人员等情况满足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30分。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缺少任何一项或存在问题扣5分,最高扣15分。

企业资信能力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注册类人员每少1人(不超过50%)扣2分,最高扣10分;注册类人员存在挂证行为并经认定,每人扣10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资质标准中有技术装备要求的,需要单独考核,不足的扣5分。

本项最高扣30分。

(二)项目及完成产值分。

纳入信用计算的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凡在年度内新签订合同的,均得10分。

年度内实现产值100%入统的,得10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80%以上不足100%的,得8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50%以上不足80%的,得5分;年度内产值未入统或无产值的不得分。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专业承包合同,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将相应的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

如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相应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则按上述比例扣减施工总承包企业得分。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入统得分按上述比例执行。

本项最高得分20分。

二、市场行为(50分)(一)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

国家级奖项加5分,省级奖项加3分,市级奖励加2分,奖项内容包括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科技进步等各项先进奖项,以当年颁发证书或文件为准。

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24个月、省市级为12个月,在市域外获得的奖项范围扩大到县级,有效期12个月,均提高一级确认加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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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部分市(地)建筑业协会主要领导及省内大型企业主要领导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组织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审核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技术质量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89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79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69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一票否决指标: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
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实施。

第十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对于已参加其他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符合要求后,向指导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用评价专家从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通过材料审查方式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审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指导办公室。

(四)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指导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将结果上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连续两年未参加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都在B级(含)以下的企业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评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六)近三年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承担国外、省外工程合同(没有可不提供);
(八) 企业管理三体系认证证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没有可不提供);
(九)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有权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参评企业如提供不真实材料,或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该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十七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
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17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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