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一份文件,其目的是约束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包括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时间和要求等内容。
2. 规划实施管理:包括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监测、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等。
3. 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布局控制等内容。
4.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高度、建筑物用途、建筑体量等内容。
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
6.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7. 统计和规划信息管理:包括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等。
以上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实际内容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管理和评估监督等。
2. 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兼顾城市发展的多重需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公开透明地进行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的目标、范围和时限;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城市现状和发展潜力;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4.编制详细规划,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5.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评议,完善规划方案;6.最终确定规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
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城市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规划;•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等。
3. 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的审查批准是保证规划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审查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的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专家和民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不能作为实施依据。
4. 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实施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目标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强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对接,推动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规划意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介绍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上海市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质量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规定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
规划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利益,平衡各种因素的关系。
3.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和落实。
规划程序城市规划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目标、范围和要求,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制定规划方案。
2. 规划审批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
3. 规划实施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 规划监测阶段: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
规划要求1. 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合理布局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建筑,传承城市文脉。
5. 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管理责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工作,监督和管理规划实施情况。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并落实规划管理要求,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简要内容介绍,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文件集合。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等。
2.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机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
3.城市规划管理流程: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
4.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城市规划管理工具和方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城市规划软件、规划评估方法、规划设计手段等。
6.城市规划管理考核机制: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绩效评估、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等。
7.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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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分类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2 编制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
2.3 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内容应涵盖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
3.2 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的审批应按照编制、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审查、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3.3 审批材料申报城市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等材料,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城市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
4.2 实施主体城市规划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3 实施监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要求。
4.4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五、城市规划修改5.1 修改原则城市规划的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规划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的原则。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2.2.1 总体规划2.2.1.1 市域总体规划2.2.1.2 区域总体规划2.2.2 分区规划2.2.3 细部规划2.2.42.3 专项规划的编制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3.1.4 工程竣工验收3.1.5 开业经营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1 规划管理机构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4.1.3 规划行政部门4.2 规划管理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的认定5.2 行政处罚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5.2.2 罚款5.2.3 责令改正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5.3 赔偿责任5.4 监督管理责任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3.1 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6 违规占用土地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提升城市的质量和功能,对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进行细则化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规定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并给出了技术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和指导。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城市的开发和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和方法,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
这些规定保障了城市用地的科学决策,避免了盲目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同时,规定还强调土地利用要与城市功能布局相匹配,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生活质量。
二、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污染、垃圾处理、水资源保护等。
规定要求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出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此外,规定还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提升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居住环境。
三、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出行密切相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合理布局道路和交通设施,提高交通效能和便利度。
规定重视公共交通的建设,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通过严格的技术规定,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公共设施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居民生活和福利至关重要。
规定要求科学确定公共设施的布局和数量,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
同时,规定还强调公共设施要面向全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城市规划的各项工作,保障了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总则1.1 编制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文关怀的原则,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特色。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3)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4)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突出城市特色,展现城市风貌。
1.2 编制目标(1)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2)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城市品质。
(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4)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
编制内容与要求2.1 编制内容(1)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范围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交通网络、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组织、发展战略、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生态环境等内容。
(3)详细规划: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4)专项规划:包括交通、绿化、水利、环保、能源、通信等领域的专业规划。
2.2 编制要求(1)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3)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4)动态调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审批与实施3.1 审批程序(1)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国家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的管理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布局等。
2.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方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和方法,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3.城市用地的分类和标准:规定了城市各类用地的分类、标准和用途,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4.建筑设计和城市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的规范和要求、城市景观规划的设计原则和指导等。
5.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定了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部门、审批条件等。
6.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局等。
7.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这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指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品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和环境要求的变化,这些规定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定和模版。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明确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2)分析当前城市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概述本次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原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3)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档主要包括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审批程序等内容,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
1. 基本原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因素。
2.统筹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与江苏省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省级规划相协调,实现城市与乡村、城市间的协调发展。
3.可持续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4.民主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机制。
2. 规划编制要求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功能布局等方面的因素,形成全面的规划方案。
2.可操作性要求:城市规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实施性,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3.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应充分尊重和调动公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
4.创新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 规划审批程序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立项阶段:确定规划编制范围和任务书,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2.编制阶段: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规划初稿,并进行相关专家评审。
3.公示阶段:将规划初稿在规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定稿。
5.审批阶段:完成规划定稿后,报请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相关部门。
审批通过后,编制单位将规划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地域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分城市各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地域规划需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发展和空间布局,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2. 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用地的范围和用途,以保证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用地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等因素,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类需求。
3. 建筑规划:城市规划应当确定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相关参数,以保证城市的建筑物布局合理、景观美观和空气流通良好。
建筑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重要因素,以保护和传承城市的人文资源。
4. 交通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和自行车道等。
交通规划需要考虑城市交通量、流量和出行方式等因素,以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拥堵。
5. 绿化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注重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绿化建设,保护城市的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绿化规划需要合理布置城市的绿地、公园和植物,以提供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和健康环境。
6. 环境规划: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和噪音等环境问题。
环境规划需要合理布置城市的工业区、居住区和绿地,以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
7.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传统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街道和文化遗址等。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需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城市功能,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的传承。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需求和发展趋势。
只有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发展,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制定的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整体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各个方面,包括空间布局、建筑设计、交通系统等,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提高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安全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优先考虑居民和城市设施的安全问题,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 灵活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变化。
3. 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以下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包括城市的用地分区、交通系统规划、环境保护等内容。
-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城市建筑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的高度、容积率、绿化要求等,确保建筑的外观和功能的合理性。
- 城市交通管理:制定城市的交通管理规范,包括交通组织、道路规划、停车管理等,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和流畅。
-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制定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范,包括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保护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
- 城市设施建设:制定城市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4. 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 制定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确立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 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向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认知度和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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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建筑间距3.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20°16′ 1.35 1.40 宝鸡34°23′20°16′ 1.36 1.41咸阳34°21′20°16′ 1.36 1.41铜川35°03′20°16′ 1.40 1.45渭南34°31′20°16′ 1.36 1.42汉中33°03′20°16′ 1.28 1.34安康32°42′20°16′ 1.28 1.33商洛33°56′20°16′ 1.33 1.38延安36°36′20°16′ 1.47 1.53榆林38°17′20°16′ 1.58 1.64杨凌34°16′20°16′ 1.35 1.40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建筑退让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12米。
(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4.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 3 - 3 多层≥1.35H/2 8 - 6 中高层 1.35H-12 120.15 9 高层0.25 12次要朝向低层- 3 - 3多层- 4.5 - 4.5 高层0.125 6.5 - 6.5注: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
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4.7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4.9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
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建筑高度退让距离(米)小于24米 524-50米8大于50米104.10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地下管线名称水平距离(米)架空管线水平距离(米)给水管d≤200mm 1.0电力10kV边导线 2.0d>200mm 3.0 35kV边导线 3.0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10kV边导线 4.0燃气管低压0.7 电信杆线 2.0 中压B 1.5 热力管线 1.0A 2.0高压B 4.0 架空管线垂直距离A 6.0电力管线10kV及以下 3.0热力管直埋 2.5 35kV--110 kV 4.0地沟0.5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电力电缆0.5电信电缆直埋 1.0 电信线 1.5管道 1.5 热力管线0.64.13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5.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