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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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单、仓单、提单),交付权利凭证设立,无权利 凭证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办理登记设立;其他股权(股份),工商登记设 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设立 (4)应收帐款:信贷征信机构登记设立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

物权法***第三次课***授课内容:第五章所有权通论。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所有权的概念、权能、限制和种类,了解所有权的社会作用,掌握、熟悉、所有权的变动,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理论。

第五章所有权通论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物最全面的自由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二、所有权的特征(一)全面性(二)整体性(三)弹力性(四)永久性三、所有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不同标准的分类1.依据所有权的客体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可以把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2.依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可以把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3.依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2.客体的无限广泛性3.行使方式的多样性4.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客体的相对广泛性(四)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二节所有权的社会作用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二、所有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二)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三)所有权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四)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第三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权能的涵义●所有权的权能,又称为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作用方式二、积极权能(一)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二)使用●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坏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权利人利益的权能(三)收益●收益,就是收取由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共41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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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1.1 课程背景1.2 课程目标1.3 课程内容1.4 教学方法二、课程目标2.1 知识目标2.2 技能目标2.3 情感目标三、教学内容与安排3.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3.1.1 物权法的定义3.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2 物权的设立与取得3.2.1 物权设立的方式3.2.2 物权取得的方式3.3 物权的内容与保护3.3.1 动产物权3.3.2 不动产物权3.3.3 知识产权3.3.4 资源物权3.4 物权的变动与转让3.4.1 物权的限制与解除3.4.2 物权的继承与转让3.5 物权的保护与救济3.5.1 物权侵权行为3.5.2 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3.5.3 物权救济的途径四、教学方法与手段4.1 授课讲解4.2 案例分析4.3 小组讨论4.4 角色扮演4.5 课堂互动五、教学评估5.1 考核方式5.2 考核标准5.3 成绩评定六、参考教材6.1 主要教材6.2 辅助教材七、教学资源7.1 课程PPT7.2 电子教案7.3 录制视频7.4 在线学习平台八、教学团队8.1 教授8.2 助教8.3 学生助教九、教学时长九周,每周两次课,每次90分钟,共计18学时。

十、课程参考资料10.1 学术论文10.2 专业书籍10.3 相关网站十一、教学反馈与改进11.1 学生评价11.2 教师反思11.3 教学改进方案在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中,概述了该课程的背景、目标和内容。

课程目标包括知识、技能和情感目标,旨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了解物权的设立、变动和保护等内容。

教学安排中详细介绍了各个章节的具体内容与安排,包括物权的设立方式、取得方式,不同类型物权的内容与保护,以及物权的变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

教学方法与手段包括授课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以及课堂互动等,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教学评估部分说明了考核方式、标准及成绩评定方式,以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物权法》教学大纲一、引言《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作为一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物权法的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课程目标1. 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熟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3. 掌握物权法的实践应用方法;4. 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法是研究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范。

通过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物权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护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学生需要了解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关系。

同时,学生还需要学习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3.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方法物权法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更是实践应用的法律工具。

在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实践等教学方法,学生可以学习如何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如合同纠纷、房地产交易等。

四、教学方法和手段1. 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理论知识。

教师可以采用讲解、讨论、演示等多种方式,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物权法的内涵和外延。

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运用物权法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物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模拟实践通过模拟实践,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角色扮演等活动,让学生在模拟情境中运用物权法解决问题。

五、评价方式1. 期中考试通过期中考试,考察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理解程度。

考试形式可以采用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

2. 课堂表现评价学生的课堂表现,包括积极参与讨论、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等。

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共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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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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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8、吁嗟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主讲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律师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二、物权法立法的3种思维三、物权法的种类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物权与公权的联系(涉及公权的部分)六、登记制度七、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八、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九、预告登记制度十、善意取得制度十一、征收、征用制度十二、集体组织成员的保护十三、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二部分分则十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二)会所(三)车库、车位(四)住改商(五)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范围和表决权的规定(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限制(七)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权能、业主的诉权十五、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十六、遗失物的处理规则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九、动产浮动抵押二十、应收帐款的出质和限制转让(权利质权)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1、物权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物权”的含义:“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现实财产权。

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全是新规定的,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是老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前述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物权法律制度。

现有的物权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总结、增删,从而更加完善、科学和细致。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别突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

以往与私人财产权有关的法律,主要为以政府管理为主要目的行政管理法规,不利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2、把物权法看作是全部的财产法,是错误的。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9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9

***第九次课***授课内容: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三章典权。

学习要求:掌握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了解地役权立法沿革,以及邻地利用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掌握典权的概念和渊源,了解典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

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一节邻地利用权概说一、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一)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的定义●“邻地利用权”一语,系由我国民法学者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之相当的概念是地役权。

●所谓邻地利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是指土地的占用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其●在罗马法,有役权的制度。

该役权是罗马市民法上的他物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优士丁尼法将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

为特定物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为地役权,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为人役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无地役权的独立规定。

●《民法(草案)》采纳学者的建议,以“邻地利用权”一词,替代“地役权”一词。

该草案第176条规定:邻地利用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铺设管线等需要,有权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与效益。

(二)对邻地利用权的理解1.邻地利用权的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限于土地所有人(1)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特别是国有土地所有人只有一个,不能特定化于每一块土地上。

(2)邻地利用权存在的前提,是需用地上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利益。

(3)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极为宝贵,提高土地的利用是时代的趋势。

2.这一概念中的“使用”一词,包括了营利性使用和非营利性使用●邻地利用权使用他人土地而要取得的方便与利益,既包括消费上的方便与利益,也包括经营上的方便与利益。

3.这一概念中的“他人土地”,既包括他人所有的,也包括他人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与邻地利用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理由相同,为邻地利用人所利用的他人土地,不仅为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为他人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物权法课程类别:法学专业基础课课程学分:_____课程总学时:_____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目标包括:1、知识目标了解物权法的历史发展、体系结构和基本原则。

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效力。

熟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

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物权法律规则分析和判断各种物权关系。

具备处理物权纠纷案件的基本能力。

提高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尊重和遵守。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念。

三、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定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物权的种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内涵和意义平等保护的体现2、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和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要求和方法公信原则的作用和效力(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的权能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各类所有权的范围和特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共有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期限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5、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的种类2、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特殊抵押权3、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和效力权利质权的范围和设立4、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效力和实现(六)占有1、占有的概念和分类占有的定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方法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使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框架。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 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
争议问题; 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 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 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 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 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 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
(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 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
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 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 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 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 推论。
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 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 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物权 关系
物权特征:
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 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 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 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 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 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 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 以上以直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0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0

物权法***第十次课***授课内容: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居住权、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概念,了解其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一节居住权一、居住权概说(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在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涉及到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三项他物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人役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用益权,指无偿的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质的权利。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是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确认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对于在家庭中养老育幼,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在合立遗嘱的情况下,生存的配偶对已死亡配偶的房屋的使用或者对与已死亡配偶生前共有的房屋的份额的使用,其性质也应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

3.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其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

这样既解决了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权由其子女继承的意愿。

(三)居住权的理解1.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

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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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一次课***授课内容:第十六章抵押权。

学习要求:掌握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设立、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特殊抵押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说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

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标的物多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够确保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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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三次课***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说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定义●《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二)对留置权的理解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则得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同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质权均既可以成立于债务人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财产上,但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债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效力,债权在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并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三)留置权制度的沿革●《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采纳了这样的观点,认留置权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物权的效力。

●主张物权留置权的国家,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且在由该物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可以留置该物,以之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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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五次课***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也不是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1.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盗窃、遗失或者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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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次课***授课内容: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我国现行土地、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不动产相邻权制度。

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最全面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二)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

但这种效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有两方面:(1)内在的限制;(2)法律的限制(三)土地所有权的形态●土地所有权的类型区分为部落和氏族所有、家族所有、个人所有、集体和合作社所有、法人所有及国家所有六种●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与共同所有形态已共同形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基本形态●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概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国家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其一,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其二,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其三,权利行使的特殊性(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最全面地自由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其一,所有权主体的不统一性其二,所有权客体也很广泛第二节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全面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标的物——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在我国,根据房屋座落的位置的不同,可以把房屋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

●城镇房屋是指座落于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农村房屋是指坐落于农村(包括未建制的村镇)的房屋●当前我国对城镇房屋的管理制度较农村房屋要完善一些,例如,城镇房屋都已普遍实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消灭登记,而农村房屋则大部分还未建立房屋产权移转登记制度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体现在:(一)主体一致●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宣讲提纲

物权法宣讲提纲

物权法宣讲提纲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的适应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受到侵害解决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6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6

物权法***第六次课***授课内容:第八章共有;第九章用益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共有的概念,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及其区别。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熟悉用益物权的功能,了解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八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一、共有的定义与特征(一)共有的定义●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共有的特征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就内容而言,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与公有不同二、共有的发生原因(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三、共有的分类●从共有的历史形态看,共有包括“共有”、“总有”和“合有”三种。

其中,“共有”即按份共有,起源于罗马法。

“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所有物的共有状态。

合有是介于共有与总有之间的一种共有形态,也就是现代所称的共同共有。

●我国现行的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一)按份共有的定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二)按份共有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2.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1.从内容上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二、按份共有的效力(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所谓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2.共有物的处分(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2)对共有物的处分3.共有物的管理(1)保存行为(2)改良行为(3)利用行为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在支付共有物费用负担上,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5.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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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峰第一部分《物权法》的立法过程、重要意义及物权法体系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立法意义三、《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共有十九章247条文。

第一编物权的一般问题第二编所有权部分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第二部分《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一)立法目的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是物权法直接目的物归谁所有?物怎样利用?物权受到侵害怎么办?(二)调整范围1、物:通常指有形物A、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B、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C、法律规定的权利2、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三)基本原则1、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A、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内容:是指国家、集体、个人、其他权利人(如公益性的基金会)利益同样保护B、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意义: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高度将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等同列入法律神圣不可侵犯3、物权法定原则A、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均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B、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注意事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必须是法律规定4、物权公示原则A、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B、公示方法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5、物权取得及行使的限制,即物权滥用禁止(四)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2、不动产登记效力A、登记生效B、登记生效的例外:基于法律规定3、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物权法规定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效力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A、统一登记的必要性——符合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登记混乱的局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提高登记效力,减少权属不清的登记纠纷,——有利于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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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1、物权法不是“新”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 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 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 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 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说的就是物权。 民法通则这节的条 文不多,共有13条,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些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 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 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 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 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 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法律也对物权作出了规 定。这些法律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 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2)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 法律,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的 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3)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 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 题。
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
3、自物权与他物权。 简单的说,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所排 他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自物权也 称所有权。 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 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 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包 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
4、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对 人权
支配权的实现仅仅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权 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以 及如何行使自己权利,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支配权 人的意思形成后,会对世人普遍产生效果,所以支配 权又被称为是“对世权”。 请求权是指在权利目的实现的过程中,除了权利 人之外,还必须有一个相对人,而且这个相对人只有 具有积极配合的意思的时候,权利的目的才能够实现。 是一种对人权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 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 属于物权,从法律上杜绝因“红眼病”等原因单方面 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农村的 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对农村土地承包的 政策上升为法律,较为合理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
二、物权法的体系
1、物权的体系
他物权(物的利用): 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二、物权法的体系
1、物权的体系
他物权(物的利用): 2)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二、物权法的体系
2、物权法的体系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3、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是关于财产 权的法 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所以,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
二、物权法的体系
1、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物的归属)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
2、所有权 在我国,法律通行的所有权概念为“所有人依 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它赋予权利 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外,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称为所有权的 四项权能。缺少一项权能所有权就不是完全的。
附则
二、物权法的体系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物权法由五编十九章和附则组成,共247条
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
1、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 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 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 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 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 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 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 其价值不受影响。"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已经对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作 出不少规定。 制定物权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 善物权法律制度。 完善的办法主要是增加有关物权制度的共同性 规定,并根据实践对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 体化。 从这个角度看,物权法是一部“新”法。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3、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是关于财产 权的法 民法上财产权通常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和继承权。 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看: 债权的保护:债法,主要是合同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 继承权的保护:主要是继承法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
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
1、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过去,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 体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 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 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现了我国对“公财” 保护的力度。 本次《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 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 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 安全感。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 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物权法的两个重要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 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四、物权法的两个重要原则
2、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 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 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 和动产占有的交付。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
4、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 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 关注。 《物权法》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第一百四十九条规 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 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 《物权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 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二、物权法的体系
2、物权法的体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二、物权法的体系
2、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二、物权法的体系
2、物权法的体系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二、物权法的体系
2、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
2、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 题突出。为此,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 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 侵吞国有资产。 《物权法》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 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 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 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一、物权法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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