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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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10年12月20日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
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
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
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
2。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川经[2008]42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18日川经[2008]4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有关用电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为继续深化我省直购电试点,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对象及扶持电价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解铝、氯碱、碳素、黄磷、电石、钢铁、铁合金(含工业硅)7个行业企业,在执行直购电价格的基础上,用电价格再降低7.4分/千瓦时。

二、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7行业中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12号)确定的直购电试点用电企业,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实施;其余用电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2)。

三、资金来源扶持电价资金由省工业发展资金、省电力公司、主网统调统分电厂共同承担。

其中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1分/千瓦时,省电力公司输电价格降低1.5分/千瓦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2.5分/千瓦时,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0.5分/千瓦时。

主网统调统分电厂包括2008年11月底前投产运行的所有电厂,“5.12”地震受灾严重电厂除外(具体发电企业名单见附件3)。

四、实施方式相关用电企业在执行直购电价格的基础上用电价格再降低7.4分/千瓦时(其中: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1分/千瓦时;水电企业、省电力公司、火电企业共降价6.4分/千瓦时)的实施方式为:(一)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由省经委负责统筹安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川办函[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37号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川发改价检[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3]659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价格行政处罚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

第三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四条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四)中央企业延伸至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六)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四)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案件;(五)本辖区内中央企业的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中央企业在川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六)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七)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 )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行 计 件 收 费 , 件 收 一 不 实 每
取 10 0 0—8 0 元 : 00
( )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照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中 涉 二 涉 按 及 财产关 系 的收费标 准执行 。 四 、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代
酌 减 收 取 ; 行 案 件 , 照 一 审 或 二 审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执 按
十 、 上 各 类 收 费 金 额 按 人 民 币计 收 。 师 办 理 以 律
涉 外 法 律 事 务 ,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 以 收 由 可
取外 币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 务中心和政府采购 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 [o s 2 o号 2 o  ̄2
2% 一 1 %
三 、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代
协 商 解 决 , 商 不 成 的 , 以 提 交 律 师 协 会 或 主 管 司 协 可
法 行 政 部 门协 调 。 八 、 上 各 项 标 准 , 另 有 指 明 外 , 指 诉 讼 案 以 除 均 件 一 审 的 收 费 标 准 。 办 理 一 审 而 办 理 二 审 的 , 一 未 按 审 标 准 收 取 ; 办 理 一 审 又 办 理 二 审 的 , 一 审 标 准 曾 按
得超 过本标 准下 限的 3 O% 。
( ) 理 申诉 案 件 一 代
实 行 计 件 收 费 , 件 1 0 — 0 0元 。 每 00 60 ( ) 入再审 程序后 , 代理 过一 审或 二审 的 , 二 进 未 按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原 代 理 过 一 审 或 二 审 的 , 按 收费标 准减半 收取 。 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9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9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0年6月10日川发改物价〔2010〕399号)
四川省电力公司:
凉山州甘洛县新建国合水电站(装机容量2万千瓦)、木瓜坪水电站(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古子水电站(装机容量0.25万千瓦)。

上述电站已并入四川电网运行,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川价电发〔2009〕59号文件规定,现核定其临时上网电价为0.288元/千瓦时(含17%增值税),从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调查研究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4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调查研究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4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调查研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调查研究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川发改物价〔2010〕344号)相关市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为全面掌握全省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情况,深化和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政策措施,请各地开展以下调查研究。

一、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开展情况请相关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认真总结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川价电发〔2007〕40号),以及修改完善后的《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川价发〔2009〕101号)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积累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措施等。

二、进一步深化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的意见建议请相关市和扩权县(市)对进一步深化全省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地在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川价电发〔2007〕40号),以及修改完善后的《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川价发〔2009〕101号)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好这些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对省上进一步扩大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如何正确处理省、市、县的关系,特别是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扩权试点价格工作中如何作为。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公布时间】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0日【失效时间】【法规分类】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收费通知【下载】复印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20号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

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

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向农民收费和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向农民收费和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向农民收费和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川价字工[2000]213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向农民收费和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213号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计委(计经委):最近,部分地方反映农网建设与改造中存在向农户收费的标准和改造范围不明确、设备和材料价格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农村电价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农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加强农网改造工作中的收费和电价管理工作如下通知: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度,并重点围绕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做好基础性工作。

竣工县所在的市、县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并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83号文件的规定测算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的管理。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2178号)、《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83号)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1、农网建设与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川价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川价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工商局研究、讨论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我省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下简称“双认定”)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双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四川省物价局是全省“双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四川省物价局进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部门是“双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双认定”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
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9月30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体育医院、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省中医药附属医院:为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成都市物价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成价函〔2010〕4号),并调整了所属范围内医院的床位费收费标准。

鉴于本次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调整幅度和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相关医疗的运行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们单独批复过的床位费的医院,在此次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时,在原批复的床位费标准基础上顺加2元/床·日,作为征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原批复的干部病房床位费和特需服务床位费暂不执行顺加2元/床·日的标准,仍按原床位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四川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许玲
电话:************
——结束——。

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将设置42个部门

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将设置42个部门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组建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调整并规范设置5个部门
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由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民防局牌子;
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将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物价局;
将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农业厅,农业厅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农业机械事业局。
此外,根据本次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挂参事室、研究室、金融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
新组建8个部门
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信息产业厅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
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交通厅;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建设厅;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外国专家局的牌子;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挂靠人事厅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将设置42个部门
据四川电视台报道12月22日上午,省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在成都召开,标志着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展开。按照本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置共同管理机构6个。通过改革,新组建了8个部门,调整并规范了5个部门,撤销了12个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82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82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824号)各市(州)、扩权强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省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商改〔2010〕39号)要求,现就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五类产品价格。

二、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包括中标回收企业对废旧家电的收购价格和其向中标拆解处理企业的交售价格。

三、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由省发改委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抵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未参加“以旧换新”消费者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按新家电实际销售金额减去补贴金额后销售给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

六、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照省发改委确定的家电回收价格回收废旧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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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供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能源[2008]9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主网
火电厂电煤供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川发改能源[2008]97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煤炭局、川煤集团、相关发电公司:
近几年来,国家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初步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为保障煤炭有效供给,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国家煤炭订货改革和煤炭供求市场形势,保障我省电煤稳定供应和煤矿正常生产,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物价局共同协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暂停召开2009年度电煤供需衔接订货会议。

现就做好2009年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供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我省煤炭供需形势与全国形势一样,将在总体平衡的基础上趋于宽松,但由于存在产运需结构性矛盾和一些不确定因素,仍有可能会出现部分品种、区域和时段性矛盾。

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煤电企业一定要认真分析形势,按照国家继续深化煤炭订货改革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积极推进我省电煤订货方式改革,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煤炭、电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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