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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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中各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相同点
不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 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 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要保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同样富有原则性,采购程序要透明, 都要具备公开性,公平性及政策性,都 是政府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 行的采购行为。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 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主导对象相同,都是政府部门在有需 求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行为。
1.模式不一样:1/2/4都具有竞争性, 3/5没有竞争性。 2.招投标单位数量 不一样:1/2/4都必须三家以上,2/5 都只有一家。 3.招投标标准不一 样,询价采购只要价格合适,其他几 项要综合考虑的项目比较多。 4.程 序不一样,有些繁琐,有些简单。 5.优劣势不同。 6.对招投标单位的 实力要求不一样。 7.各形式的招投标 所对应的产品不一样。 8.各形式的 招投标应用范围不一样。
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
2
竞争性谈判
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
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
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
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
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是没有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是指
达到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
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
货物、工程或服务。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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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书,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标
人的行为。
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
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两者实施方式比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或招标。
但在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和目的等方 面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资金来源 是财政性资金,实施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为 公众提供服务;而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 、个人等,实施范围相对较小,目的在于实
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而招投 标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
06
比较总结
Chapter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异同点总结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日常需求,而招投 标则是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建设或改造目标。
参与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而招投标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 、咨询服务机构等。
04 4. 监管方式
05 5. 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涵盖了所有公共 部门和组织,包括政府机 构、学校、医院、公共交 通系统等,而招投标主要 应用于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 施的施工和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而招投标 则是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招 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分析

经济管理16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分析彭 强 赵 博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管理越来越规范,其要求更加具体,在招标工作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招标采购工作的不可逆性,为后续工作的整改留下较大的财务风险。

这些新形势和新要求,给我们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过程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5-0163-01一、政府采购基本含义政府采购的定义中有三个重要的基本含义:一是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是指编入预算中的资金,只要编入部门预算中的资金都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二是集中采购目录是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三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2017-2018年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标准的采购内容就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采购工作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采购中三种存在形态,货物、服务采购招标中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范围,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工程采购招标中属于招投标法的管理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三、招标中发现的问题1.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分办法区分不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比较常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采用了价格、商务和技术等因数的综合评分方法,吸取了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分的优势,又综合考虑了价格分以外的综合因数,如企业综合实力、信誉、资质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条件,更接近采购方的实际需求。

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一般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基本程序,而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也大致如此。

一般来说,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

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

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

主要是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1)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一)从合同的概念看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

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

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政府采购常用招投标方法和异同处

政府采购常用招投标方法和异同处

常用几种招投标的方式和异同点一、招标方式分类(一)公开招标1.公开招标定义是招投标常用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2.使用范围条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竞争性谈判1.竞争性谈判定义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适用范围条件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5.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7.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8.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谈判的特点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文档模板范本一、前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是政府履行职责、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旨在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程度,保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政府采购1.采购类型政府采购分为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采购三大类型。

采购类型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采购。

2.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分为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网上竞价等五种方式。

采购单位应根据不同的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程序,并按照程序实施采购。

3.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分为自行采购、代理采购和委托采购等三种方式。

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并明确采购任务和采购要求。

4.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采购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合同模板,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同的订立,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和落实。

四、招标1.标的确定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和要求,明确招标标的,具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和付款条件等。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由采购单位编制,在正式启动招标前向可能的投标人发放的,用以说明本项采购的有关规定、标的内容、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标书评审方法等内容必要细节。

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公平、公正的招标文件。

3.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在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的投标保证金,以减小不良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采购单位需要严格建立投标保证金收退制度,确保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合规、公正。

4.投标评审投标评审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最关键、最复杂的环节。

采购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评标专家的配合下,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招标采购等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招标采购等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招标采购等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

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1)公平。

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

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

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

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

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1).采购费用较高。

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

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

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

报价者因有现货急于变现,或基于销售或业务政策等原因,而报出不合理的低价,可能造成恶性抢标,从而导致偷工减料、交货延期等风险。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对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改进建议
完善采购方式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增加采购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同时严格控制采购成 本。
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
提高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的知情 权和参与度。
3
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从货物、服务到工程 ,涵盖的领域越来越广。
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分析
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导致预算调 整频繁。
采购过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导致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采购执行不规范,存在“萝卜招聘”等问题,导 致公平公正性受损。
我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一项规模较大的服务器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有5家企业中标,其中一家企业A中 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货,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给政府造成损失。
政府采购特点
政府采购的客体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
招投标定义与特点
招投标定义: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 说明需采购的商品或工程的性能、规格、数量、 质量、价格等条件 招投标特点
招投标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投标的标的物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体系,明确采购程序、责任和权利,严格执法和监督。
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有哪些?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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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其中服务项⽬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

招投标使⽤的是资⾦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个⾏政区划单位成⽴⼀个政府采购中⼼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录》内的项⽬采购⾏政职能,其经费列⼊财政预算。

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就设⽴独⽴的采购中⼼。

对招投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的各类建设⼯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采购⼈、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共同组织采购⼯作,实⾏“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式、⼈员等⽅⾯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是两⽅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作采购项⽬的保障,由国库统⼀集中⽀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流失占⽤和拖⽋资⾦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作者:于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3期摘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可采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差异和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

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

具体区别如下:(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

《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

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

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浏览:6275《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

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发布第四号令,根 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 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 采购和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的媒介。 (2)资格预审 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发布 资格预审的通告,资格预审通告,一般载 明如下事项: a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b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c 、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
4、公平、客观、透明性 5、一次成交 投标人只能报价一次。
二、招投标适用范围
二、招投标适用范围
了解一下强制招标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能源、交通运输、城市设施等垃圾桶、北 方供热、供水) 第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国家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举债)的项目。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投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 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 投标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文件 ; (3)、投标项目方案和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6)、技术方案及文件;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从招标投标的目的实施过程来看,可 以分为两个阶段:
采购行为
先合同阶段
合同签订
连 接 点
合同履行阶段
招标投标阶段
中 介
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都产生 法律约束力,30日内双方签订正式的 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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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进行建设工程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另外对货物、服务的采购,其基本形式如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寻价采购和其他采购形式,与招投标方式也类同。

这就界定了对于工程的采购,其方法、程序、目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从另外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两者同是以法律固定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同是采取基本相同的运行模式,同是程序基本一致,(即从发布公告、到组织招标开标到宣布中标),同是降低成本、选择好的供应商、保护国家和供应商利益。

可以认为:采购中的交易过程和行为一致,但政府采购制度包涵的其他内容和含义更广、更深。

具体实务中政府采购的特点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有某些自身特点,又需要有探索的过程。

在实践过程中,似乎应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政府采购部门应独立组织和完成采购活动。

目前在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工作中基本由政府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这就在原来的招投标活动上增加了一层制约、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二是,增加对项目预算的前期评审。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为了安排资金,对采购项目预算都要进行前期评审,这样有利于克服盲目采购,又能限制超预算中标。

(通常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预算,仅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先期分批拨款,而项目完成以后再进行评审,最终按照评审决算拨付全部资金)三是,接受纪检检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这是通常招投标不具备的程序,这样可以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增加规范力度。

四是,政府采购参与签订合同。

它更有利于起到监督、制约和控制项目完成时间、质量的要求作用。

五是,委托代理机构负
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这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点,它有利于避免“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嫌疑,又可以方便监督和超脱政府采购本身的牵扯。

六是,国库资金统一支付。

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资金逐步实现由国库统一支付的要求,政府采购资金已经纳入此项管理,可以减少拨款环节、避免资金流失占用、减少拖欠资金等的弊端。

七是执行政府决策。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为、是使用财政资金,所有它可以也一定会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去完成各项采购活动。

另外,在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不可忽视。

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必须接受建设部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

其二,对于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政府和纪委检察机关的批准。

其三,评标委员委的组成,一定要使专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从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其四,对于有些政府安排比较急切的任务,在采购程序和时间上应尽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减少因仓促带来的麻烦。

政府采购工作任重道远
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在程序和方式上具有了招标投标比较规范的经验和途径,但是作为独立运作体系,建立完善和成熟的工作规程,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也可能会遇到相当多的困难。

一个方面是受多头制约。

其中包括传统观念、利益、事权、多项管理的干扰、政府采购自身机构组织不健全等,都需要逐步探索规范。

第二方面,是与检察部门的磨合。

就政府采购角度来讲,这是一些新的内容,接受监督和监督部门如何监督,是需要不断认识和陆续规范的。

第三方面,是与建设、水利、公路、交通、电业、医药等单位和行业各种具体规定的衔接。

政府采购将所有上述部门的采购纳入自己的范围,与各种不同的规定、程序进行协调,是有相对大难度的。

第四方面,是与各种利益因素的争斗(包括个人、单位、部门、行业乃至政府的利益),争取整个社会的理解支持。

第五方面,是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而不实行的,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等,都与通常招投标活动不同程度的增加了难度。

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实践、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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