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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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厦府[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8]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分配、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规定及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厦府办[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财政、民政、市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审计、监察、广电、供电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和承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户应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产局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核拨委托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三)培训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四)审核物业服务费补助,负责办理房型调整和退出管理工作;(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工作;(六)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委托管理工作;(八)负责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九)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十)政府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2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四)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户籍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

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

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1)一、申请购买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2、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厦门保障性商品房: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申请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办理保障房意向登记申请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呢?(2)申请人除了需要满足第一批的户籍及住房标准外,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还应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以租赁房为主家庭收入方面的要求:1人户年收入标准小于等于5万元,2人-3人户的年收入标准为小于等于8万元;4人户以上含4人的.家庭收入小于等于11万元。

二、家庭资产执行标准1人户按照小于(含)20万元、2-3人户小于(含)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小于(含)44万元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要求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并且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四、按批次申请保障房每一批次开通申请之前,厦门市住房保障部门都会根据房源需求情况,发布每一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方案里提供该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等,有意向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申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厦门将推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如何申请

厦门将推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如何申请

厦门将推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如何申请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首批5000多套在集美同安,配租工作很快将启动。

这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将与保障性租赁房一起,构建起厦门立体式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网。

什么是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为什么推公共租赁住房?市建设局透露,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多层次人群的住房刚性需求。

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及配套文件,拟分批次向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在厦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新市民陆续开放申请,逐步实现这类群体的住有所居,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租金优惠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分布在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即将新建,分别为公共租赁住房地铁6号线棕榈城站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地铁1号线集美大道站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同安新城地块,三个项目建成后可提供房源5000多套,户型设计面积主要为45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该如何申请?1.审核配租首先审查自己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政策。

2.受理将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接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对于合格的人员将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理由。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2023版)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2023版)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申请人移动电话:共同申请人移动电话:实际居住地邮编:(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特别告知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同时在信用档案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续租审核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保障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影响续租审核认定、签订租赁合同等。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续租咨询请致电968383,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窗口咨询。

7、特别提示:(1)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诚信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并同意。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2共同申请人:3共同申请人:4共同申请人:5共同申请人:6共同申请人: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唯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死亡除外;(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部分产权的除外;(3)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4)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规定共同申请的;(5)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摘要:1.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概述2.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3.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4.2023 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情况5.申请保障房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概述厦门保障房是为了解决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根据2023 年的申请条件,保障房主要分为保障性商品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三类。

申请家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保障房。

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保障性商品房主要面向本市无住房家庭,申请条件如下: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 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 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 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 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 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 年。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和廉租房主要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如下: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家庭需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 平方米。

四、2023 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情况截至2023 年3 月20 日17 时30 分,2023 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全市意向登记数为11182 户;共7970 户通过意向登记预审核,其中,本市户籍共4771 户,本市稳定就业共3199 户。

今年首批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工作正有序推进中。

五、申请保障房的注意事项1.申请家庭可以重新选择项目,但不能同时申请多个批次。

2.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厦府办[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市公务人员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一)本市市直机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

(二)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组织管理(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下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组织公示工作,并审批、确认申请对象的租房、购房资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本区公务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三)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售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四)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租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后房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房产权籍登记、房产交易、拆迁安置、危房改造安置、享受房改政策、公房租赁等方面的信息。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二)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二)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二)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概述
•厦门市常住人口
•家庭住房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
•其他限制条件
厦门市常住人口
•拥有厦门市户籍
•在厦门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足一定年限家庭住房状况
•无自有住房
•无法提供合理的居住证明
•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水平
•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家庭成员就业状况
其他限制条件
•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
•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保障房项目
申请程序
1.准备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户口簿
–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
–家庭资产负债证明
–居住证明等
2.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地点:厦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
–提交时间:详见公告通知
3.履行申请面谈及审核程序
–面谈情况核实
–材料审核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4.成功申请后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厦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或指定地点
–签订时间:详见通知
注意事项
•申请人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信息
•如申请材料不符或不真实,会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咨询申请进展
•公示期内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以上是关于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的相关说明,详细的申请规程请注意关注厦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和公告。

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房

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房

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房点击进入厦门市建设局保障局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分配家庭审核公示结果的批复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分配家庭审核公示结果的批复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分配家庭审核公示结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0.16
•【字号】厦房住保〔2023〕42号
•【施行日期】2023.10.16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分配家庭审核公示结果的批复
市住房保障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认2023年第三季度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分配家庭审核公示结果的请示》(厦住保〔2023〕1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2023年第三季度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共39户申请家庭,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你中心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公示后,现同意确认张伟忠等39户申请家庭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此复。

附件:同意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39户申请家庭名单(2023年第三季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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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
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厦建安居[2017]7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
厦建安居[20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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