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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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版】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考题库及参考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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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版】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考题库及参考答案资料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x)。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x)。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v)。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v)。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x)。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x)。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v)。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v)。

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x)。

10.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v)。

11.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x)。

12.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v)。

13.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x)。

14.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x)。

15.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x)。

16.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v17.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

"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

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v)。

18.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x)。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受到了全球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广泛重视,并获得迅速发展。

然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阻挠,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则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而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则是知情权难以实现,本文以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建设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一、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具体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较之传统商务更为严重的消费者的信息的不对称,如网上大量的欺诈性的服务信息、商家的故意误导、不适宜的广告等往往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消费者却无法及时的识别。

二是免费信箱暗藏陷阱、游戏网站链接收费项目、下载手机铃声强制消费等陷阱误导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有偿服务,这些行为都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保证之一,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这势必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障碍。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现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法律法规上,而传统法律法规中能够引证翻阅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也只有数部,其中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但是这条规定却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规定。

《广告法》中只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对网络广告目前仍无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而我国专门修订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则有:《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比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了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一、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产品设计方面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

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

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面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

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对商家和供应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禁止欺诈行为。

本文将详细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欺诈行为。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消费者权益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或供应商通过虚假或者其他手段,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它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宣传:商家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产品性能、虚构销售数据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 不正当竞争:商家通过抬高价格、捆绑销售、不公平竞争等手段,迫使消费者做出不合理的选择。

3.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隐瞒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条款等重要信息。

4. 强制交易: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威胁、胁迫,强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依法受到制裁。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对于从事欺诈行为的商家或供应商,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或供应商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以及因此带来的其他损失。

2. 合同解除: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在交易中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可以向商家或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3. 报警投诉:消费者在受到欺诈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警投诉,寻求法律支持和援助。

4. 法律诉讼:对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商家或供应商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如何防范欺诈行为和提高维权能力除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还应积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保护文件,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欺诈行为是消费者常常面临的一种情况,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探讨。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欺诈行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卖方以虚假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交易的公正和诚信原则。

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宣传:卖方宣传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夸大的广告词、虚假的宣传语言等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抱有错误的认识,以此诱使消费者购买。

(2)隐瞒真相:卖方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不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等,以掩盖商品的质量瑕疵。

(3)虚构事实:卖方捏造虚假的事实,声称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功效、治愈能力等,以误导消费者。

(4)价格欺诈:卖方在标价时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通过哄抬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1)严禁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卖方不得以夸大宣传、虚假诱导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2)提供真实信息:卖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包括质量、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违约责任:若卖方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价格公示:卖方在标价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消费者,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标价购买商品或服务。

四、加强对欺诈行为的监管与处罚(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加大对欺诈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欺诈防范意识,使消费者能够更加警惕欺诈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1、标价不实: 殡葬行业的暴利
2、虚假降价、虚假打折: 跳楼价、亏本甩卖 3、计量不准: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不准 4、计量单位不合理 停车计费 大部分城市现在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杭州停车收费 宁波现改为以“半小时”计费单位 5、交易条件不合理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例4:王海诉华联商厦赔偿案




பைடு நூலகம்
1998年9月,王海在华联商厦购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 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 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 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10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 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只同意退货 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 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稍售 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40个电话台灯 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问题: 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 2、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例1:浆啤酒里的蜗牛
啤酒厂
售出
咖啡店
D太太 F太太
NO
例2:

1998年春,淮阴市某服务公司销售劣质农药,使淮 阴、徐州两地上千名农民受害,损失惨重。泗阳县来 安乡两个村子的260亩麦田使用该农药后,收效轻微。 经有关专家鉴定,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使麦子减 产20%一30%。经江苏省农业鉴定所抽样鉴定,这 批农药的含药量仅为0.61%、0.1%,而该品种农药 的标准含药量应为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安全权受侵犯的突出方面




食品安全 儿童食品和用品安全 电器安全 汽车安全 美容安全 消费场所与设施的安全 装修安全
案例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 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 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 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 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不受危害;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使消费者取得充足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按 照个人意愿和需要作出具体的选择; 获得消费教育;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组织赔偿办法; 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团体或组织的自 由。

消费者有权获得必须的物品和服务借以生 存; 应该得到公平的价格和选择; 应当得到安全; 应当有足够的资料; 应当得到公平的赔偿和法律援助; 应当得到消费者教育和培训; 应当享受一个健康的环境。
其它规定——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 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王海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争议”案
• 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 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 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经鉴定这 种耳机为假货,王海遂根据《消法》第49条商品欺诈 “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而隆福大厦只同意 退赔王海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对于其后来购买的1 0副同种耳机是“知假买假”,只给退货,不给赔偿。 • 当时索赔未果,而王海却因此成为了新闻人物。时隔半 年,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以“知假买假”成功获 得双倍赔偿,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 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 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耳 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

广告推销骚扰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及法律应对

广告推销骚扰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及法律应对

广告推销骚扰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及法律应对广告推销在商业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段,它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知名度、拓展市场份额。

然而,不合规范的广告推销骚扰行为却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本文将探讨广告推销骚扰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措施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广告推销骚扰的形式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广告推销骚扰,是指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以及在公共场所游说、张贴广告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不必要的、滋扰性的推销行为。

这类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以下方面的损害。

1. 骚扰消费者隐私权广告推销骚扰者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消费者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并将其作为广告推销的对象。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使消费者日常生活受到了干扰和困扰。

2.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广告推销骚扰往往涉及虚假宣传,甚至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消费者在接受这些广告宣传时,常常无法准确地了解到真正的产品信息,从而导致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3. 消耗消费者时间和精力广告推销骚扰的频繁出现,使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被打扰,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消费者不得不接听电话、查看短信,筛选邮件等,从而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二、法律对广告推销骚扰的规范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广告推销骚扰行为进行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措施。

1. 电信管理法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电信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推销信息。

在这些法规的约束下,广告推销骚扰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扣押设备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它认定广告推销骚扰行为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索赔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广告推销骚扰者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合法使用的要求。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涉及的领域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涉及的领域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涉及的领域与金融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利用复杂的金融产品,使消费者在无法正确认识交易风险而受损的情况不同,我国目前金融消费服务中存在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的、绝大多数的表现都比较初级,即使是基本权利层面上的消费者保护都不足,如乱收费、资金安全(存折、银行卡被轻易伪造)、霸王合同、交易歧视等,金融机构客户的基本消费权利都得不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现在主要的还不是因为缺乏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不足,致使“有毒”的金融产品伤害金融消费者,更多的是出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势力悬殊而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当然,一些复杂金融产品对消费的侵害行为也已经出现。

(一)利用强势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寡头垄断的形势比较突出,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往往利用强势地位,不合理收费、歧视消费者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现象十分突出。

例如:1.不合理收费。

各金融机构为提高营利水平,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国际惯例”、自主定价为借口,不与消费者协商便更改收费条款,大幅度增加收费项目和数额。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披露的数据,经过梳理,至2011年上半年,银行服务项目有1076项,免费的仅有226项,占比约21%。

其中,涉及个人的有276项,196项收费。

另外,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662个,较2003年增加338项,7年来增长了104%;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为354个,增长了55%。

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发文《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银行34项服务收费取消后,仍有部分银行改名目再收费,银行收费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2.授信歧视。

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经常根据消费者的状况进行不合理的区分,特别是在经济适用房贷款领域。

从肖诉南航超售案看消费者知情权侵权及其救济

从肖诉南航超售案看消费者知情权侵权及其救济

一、南航超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机票是南航与消费者达成的航空运输合同,航空公司出票时该合同即生效,而机票上显示的起飞时间等内容属于该项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的内容,但是航空公司在出售机票时进行的超售,使所有购票者都面临着无法按原计划旅行的可能,因此给乘客造成旅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服务内容的不确定性,航空公司应当在售票时告知乘客,以使乘客了解该项服务的真实情况,否则就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法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其知情权,实践中多根据经营者是否适当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判断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案中南航公司提出的超售行为属于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不会对旅客产生个人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只要存在超售,就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都面临因飞机满员无法登机的风险,一旦无法登机就意味着出现了客运合同的履行障碍。

因此,“超售”不属于对旅客个人不产生影响的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它完全和旅客对于合同的期待息息相关,应当向旅客进行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几乎很少有旅客明确知道机票是在超过座位数销售。

所以,航空公司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有义务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

另外,虽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于超售的网站说明,但是说明方法缺乏基本的普及性和明确性,必须通过电脑网络进行,还必须知道说明事项的明确的位置,否则根本无法看到。

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对旅客的告知义务。

产品质量法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是保证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一些企业或个人故意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违法行为进行探讨,从事例分析、影响分析和对策提出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是指制造商违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技术,或者伪造其他制造者的产品,以次充好,冒充知名品牌进行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经济损失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能会遇到各种安全隐患,如食品中毒、电器短路等,从而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经济损失。

1.2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这些产品通过低价和假冒名牌的标签吸引消费者购买,导致正常监管渠道下的产品无法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经销商和制造商,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产品质量。

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指企业或个人在产品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质量保证和销售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会误导宣传对象,使其错误地理解产品的质量、功能和性能,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决策出现错误。

2.2 损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往往会使消费者产生不合理的期望值,一旦产品无法达到宣传所述的效果,消费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要解决虚假宣传欺诈问题,关键在于加强对广告的监管。

政府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加强消费者的法律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加对宣传的警觉性。

三、未明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存在未明示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不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材料、警示信息等,或者隐瞒产品的真实缺陷。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经营者不依 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 的真实情况
我 国《 费 者权 益保 护 法 》 定经 营者 应 当 向消 费者 提 供 消 规 有关 商 品或 服 务 的真实 信 息 , 是指 经 营者 提 供 的有 关 商品 的 这
价格、 地、 产者、 产 生 用途 、 能 、 性 规格 、 等级 、 主要 成 分 、 产 日 生 期 、 效期 限 、 有 检验 合 格 证 明 、 使用 方 法 说 明 书 、 后 服 务 情 况 售
范 广告 主体 的广 告行 为来 保 护 消费 者 权利 的法 。
社 会 上 频 频 曝 光 的 一 系 列 耳 熟 能 详 的 商 品 接 连 出现 问 题 , 起 了 消 费者 的 极 大 困惑 和 愤慨 . 时也 受 到 了社 会 各 界 引 同
等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1以其 他 虚 假 或者 不 正 当手 段 欺 诈 消 费 f) 1
我 国消费者知情叔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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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此 特 定 的答 复 信 息可 能 构 成 消 费者 购 买商 品或 者 接受 服 务 的决 定 性 条件 。 到有 消 费 者 不 明 白商 品或 者 服 务 中 的说 明 , 碰 请 经 营 者 予 以解 释 、 明或 者 示 范 时 , 的经 营 者 对 此 冷 嘲热 说 有 讽 . 的置之 不 理 , 至 说一 些 有 损 消 费者 人 格尊 严 的 话 。 有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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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费过程 中的欺诈 行为 消

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承担

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承担

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承担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电商销售平台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活动中,存在着一系列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研究结合近年来电商平台侵权案例,就侵权的类型及其对应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标签:电商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了现代网络经济的重要主体。

电商平台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过程中固然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新的购物体验和极大的便利,但是却也会随之引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如何对各类电商平台侵权案件进行定性、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并且有效解决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类型(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是现阶段电商平台侵权的主要类型。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也是自主选择权、自由消费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实现的重要基础。

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电商平台是消费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当确保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换言之,就是要為消费者明确提供售卖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保障消费行为的安全。

在网络信息技术环境下,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更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更多的隐患。

例如,一些电商平台为了宣传某些产品,利用图片、文字等向消费者大肆提供虚假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困扰。

还有一些电商平台为了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还使用刷单、购买好评等方式提高信誉度,这些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全面真实的认识,属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侵害消费者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卖方有可能需要消费者提供一定数量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就是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电商平台的销售经营活动需要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支付信息等更多的个人信息,电商平台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数量更为庞大。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叫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

消费者的知悉权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消费者正确地消费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商品、食品、药品虽然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但是与其他食物、药物混合后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

让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其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去获得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令自己满意的判断。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首先应行使的权利,也是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真实情况,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证。

这项权利行使和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商品售出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在商品和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时,除说明真实情况外,还应做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禁止方法。

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3篇)

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商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利用各种手段,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

3.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商家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赠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价格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5.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是指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服务承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等。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支付违约金:商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害:行政机关责令商家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没收商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3)罚款:行政机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商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情形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情形

【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情形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

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

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

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

(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

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

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

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知晓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

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

执法侵犯知情权的案例

执法侵犯知情权的案例

执法侵犯知情权的案例(一)未向消费者告知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

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

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

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

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

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

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

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 - 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

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件怪事。

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名处签的竞是别人的姓名。

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

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

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 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例引言: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重要的消费者权利,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选择。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许多食品添加剂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以2010年之前的一个具体案例为例,从时间、事件和细节的角度展示了一起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背景:案例发生在2008年,当时某家食品加工公司在市场上生产并销售一款以添加剂“防腐剂A”为主要原料的果汁产品。

该公司均未在产品的宣传材料中披露防腐剂A的使用,导致消费者毫无察觉地购买到了含有该添加剂的产品。

事件经过:1. 2008年初:某消费者购买了该果汁产品,并开始每天饮用。

2. 2008年中:消费者开始出现一系列身体不适症状,如恶心、头痛和皮肤过敏等。

3. 2008年末:经过一段时间的医疗治疗,消费者发现与该果汁产品的摄入时间一致,因此怀疑是该产品引起的健康问题。

4. 2009年初:消费者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并请求调查此事。

5. 2009年中:相关部门对该果汁产品进行了抽检,发现防腐剂A的使用并不合规。

6. 2009年末:相关部门对该食品加工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召回该果汁产品。

细节揭露:1.该果汁产品的商品标签上未标明防腐剂A的使用,也未提及潜在的健康危害。

2.食品加工公司有意隐瞒了添加剂的使用,以获得更高的销售额。

3.该防腐剂A是一个争议性的化学物质,一些研究表明它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包括呼吸系统损伤和过敏反应等。

4.消费者购买该果汁产品时无法获得有关防腐剂A的任何信息,因此无法做出知情的决策。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首先,食品加工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隐瞒添加剂的使用,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其次,该公司以追求商业利益为优先,无视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未能及早发现和制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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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

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

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

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该如何处理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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