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公款案经我团队律师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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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2020年7月20日一、案件背景及涉案人员介绍本案涉及到一起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的严重违法行为。

被告人包括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某、公安局原财务科科长王某以及公安局原巡警队队长张某。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来共计贪污挪用公款人民币1千万。

二、案件经过及相关细节1. 2010年至2015年期间:案中的主要被告人李某先后担任公安局副局长和巡警队队长,作为公安行政管理单位的领导人员,他拥有巨大的权力。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贪污挪用公款计划,以满足自己极高的奢侈生活需求。

他通过与王某和张某等人合谋,将公安局财务科审批的公款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伪造的公章和审批单据,掩盖了其不法之举。

2. 2016年:一名内部人士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了李某、王某和张某等人存在贪污行为的线索。

经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调查,这一巨大的贪污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3. 201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追缴了李某等人非法获得的巨额财产。

与此同时,由于被告人王某作为财务科科长在案件中的重要角色,被撤销了职务。

4. 2019年:李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审判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方以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一年的庭审,法庭最终判决李某、王某和张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反映了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恶劣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公职人员以自身掌握的权力为工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违背了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其他人,法律都将以严厉的态度进行打击和惩罚。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和张某因为其犯罪行为严重,将会面临长期的监禁和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也将作为一个有力的警示,对其他公职人员构成打击和警醒。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严密,充分彰显了法治的力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为他辩护并解释他的行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一位勤勉尽责、品行端正的人。

他在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对待公款一直保持着极高的谨慎态度。

然而,正是因为他对公款的重视,他才会陷入现在的困境。

被告人XXX的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

在他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欠款。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人XXX选择了挪用公款来暂时填补资金缺口。

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初衷。

他曾多次向公司高层提出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但都未能得到重视和采纳。

在他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才做出了这个决定。

他心存侥幸,希望能够在公司度过难关后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相反,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牺牲。

如果没有他的挪用行为,公司可能早已倒闭,员工和供应商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此,我要提请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被告人XXX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一直是良好的,他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也一直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

其次,他的挪用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

最后,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的判决能够从轻处理,不予刑事处罚。

我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刑事处罚形式的处理,以便让他有机会改正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的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挪用公款为题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1.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以谋取私利。

经审计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0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市政府某科级干部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频繁调取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最终,李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3. 某大学财务处处长张某为了解决个人经济困难,将部分学校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万元。

最终,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挪用于个人购房项目。

经过审计,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8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某,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将企业资金挪用于购买豪车和高档消费品。

经过调查,赵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最终,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6. 某医院的主管医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100万元。

最终,李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某农村信用社的行长刘某,为了解决个人财务困难,将信用社的公款挪用于个人借贷和投资。

经过审计,刘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150万元。

最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某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将部分公款挪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300万元。

最终,张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9. 某企业的财务经理王某,为了个人投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安徽省李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词——二审成功辩护发回重审

安徽省李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词——二审成功辩护发回重审

安徽省李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词——二审成功辩护发回重审案情简介: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春利用担任XX镇城建指挥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城建资金”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远千里从安徽老家前往北京与叶庚清律师接洽。

叶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时间寻找案件突破口:即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公款”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春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接受被告人李某春家属的委托后,叶庚清律师迅速前往安徽省XX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春,在及时与二审法院约见面谈、复制全案卷宗后,组织刑事业务团队骨干成员开展该案的研讨会,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和策略。

最终该案经过数小时的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对这一仅次于无罪判决的结果,当事人及家属表示十分满意。

辩词节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李某春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片面截取证据,无视一审辩护人提交的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材料,只是简单以“无关联性”为由未予采纳。

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春“挪用XX镇城建资金”,但一直回避所谓的“城建资金”来源及组成情况。

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是否存在“城建资金”以及所谓的“城建资金”是否属于公款的事实不清,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李某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XX镇政府在开发丁庄商业街过程中征用农民土地,从而产生了所谓的“城建资金”,但事实上XX镇政府并未征收或征用过丁庄商业街周边农民的土地,XX镇政府城建指挥部也没有与村民发生资金往来,“城建资金”无从谈起,不可能产生公款。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财政局会计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王某,男,45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某市财政局会计。

据调查,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涉及金额巨大。

二、案件经过1. 挪用公款的事实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的大额资金。

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先后七次将财政局公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具体如下:(1)2016年5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购买股票。

(2)2016年10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购房。

(3)2017年3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信用卡透支款项。

(4)2017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4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8年1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消费。

(6)2018年4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子女教育费用。

(7)2018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案发经过2018年8月,财政局内部审计发现王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随后,财政局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于同年9月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王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王某进行了讯问。

王某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3. 判决某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没收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法接受巩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巩某、刘某富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阶段中巩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全面研究案卷材料、深入剖析案情经过、力争还原案件真相。

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善意诚恳、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本辩护词,敦请合议庭参考。

在展开叙述之前,请允许我们首先向贵院及各位法官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本案曾分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由贵院两次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以人为本”的直观体现,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坚守法律底线的可贵品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好注解。

本律师认为,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本案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贵院将本案两次发回重审后,A县人民法院仍然依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2011)X刑重X字第1XX号刑事判决,改判巩某无罪!我们的总体辩护意见如下:一、案发时,电影公司与刘某富的租赁关系并未确立,A县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二、电影公司并非涉案16.4万元的所有权人,该款并非公款(一)刘某富交付16.4万元给巩某时,租赁合同并未签订,租赁房屋并未交付,租赁关系并未建立,该款项因此并不属于公款。

(二)“涉案16.4万元由巩某保管”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该款项是“电影公司的公款”。

(三)16.4万元所有权的转移有特别条件,条件未成就,所有权并未转移。

三、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刘某富提出“借款”时,巩某多次拒绝,恰恰表明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二)巩某的行为名为“借”实为退,A县人民法院将该行为认定为“借”与事实不符。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是指在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进行的没有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不管是怎样的犯罪都可能进行无罪辩护。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

张XX挪用公款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XX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

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不存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情形。

起诉书指控人:“被告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擅自入到张全喜个人使用的北京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账户上,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张全喜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

1、中广建投资的对方是亚华公司,不是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根据检察卷宗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亚华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属于单位,不属于自然人。

中广建公司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是两个企业法人单位间的经济往来。

被告人作为中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长期合作关系与该公司发生的投资行为,不是与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喜彪公司的企业性质与被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不能以喜彪洁具公司是张全喜私人企业,张全喜将中广建公司投资款用于喜彪洁具公司,就推定被告人将公款供张全喜个人进行经营活动。

财务人员法律案例题(3篇)

财务人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中等,员工人数约200人。

公司财务部门共有6人,其中财务主管1人,会计3人,出纳2人。

财务部门在公司的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公司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了扭转局势,公司管理层决定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优化产品结构、降低成本、加强市场营销等。

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部门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李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30万元,并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此案引起了公司内部的高度关注,也暴露出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30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财务管理制度漏洞本案中,李某能够成功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密切相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审批流程不规范。

公司财务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缺乏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导致财务审批权限过于集中,为财务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2)财务内部控制不健全。

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财务人员滥用职权,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最新范本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最新范本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最新范本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对法庭给予我的机会表示感谢。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我承认,我曾经挪用了公款,这是我犯下的错误,我对此深感愧疚。

然而,我相信,我有理由辩护,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宽恕。

首先,我想阐明我的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的私利。

事实上,我挪用公款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我所在的社区和社会。

作为一个公务员,我深知自己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所在的部门经费紧张,无法满足社区的基本需求。

看到社区的孩子们缺乏教育资源,老人们无法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我内心深感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我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希望能够通过挪用公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我却抱着一种善意的心态,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我并没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

所有的资金都被用于公益事业,并未流入我的个人账户。

我与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作,成立了一个非营利组织,通过这个组织来管理和分配这些资金。

我们的目标是改善社区的教育、医疗和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我相信,这些资金的使用对于社区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我并没有从中获得个人利益。

第三,我要强调的是,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

在被发现挪用公款后,我立即停止了这一行为,并主动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同时,我也主动配合了相关的调查和审查工作。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和公务员队伍带来了负面影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所做的努力和补救措施,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我要重申的是,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愧疚。

我知道,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我也明白,法律是公正和客观的,它不应该对任何人有特殊待遇。

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审视我的行为背后的初衷和动机,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卷款潜逃一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卷款潜逃一事

案例:王某卷款潜逃一事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公司的资金。

某天突然发现王某悄悄将公司的大量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并且离开了公司。

公司立即报案,要求追回被盗资金并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定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事实描述可以看出,王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且悄悄离开公司,构成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

根据案件中的描述,转移的资金数额较大,因此王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1.向公安局报案:公司应立即向公安局报案,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包括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以便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2.手续准备:根据公司的要求,律师可以协助公司准备相应的材料和手续,包括起诉书、证据清单等。

3.刑事追究:律师可以协助公司委托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追回被盗资金。

案例:李某遭受施工意外受伤一事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建筑工地上的一名普通工人。

某天,他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遭受重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

经过医院的诊断,确认李某的工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劳动者重伤、死亡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根据事实描述,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李某遭受重伤,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重伤的情况。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建议1.就医及报案:李某应立即就医并保留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同时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案,以便后续维权。

2.劳动仲裁:律师可以协助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地支付赔偿金,同时提供证据材料支持李某的主张。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范本精选合集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范本精选合集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长: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及近亲属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其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现结合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周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被告人****挪用的资金是在被告所开的个人存折上,在该存折上有*****物流有限公司的资金、运费,利润等,也有被告人****个人的资金及贷款,被告人****借用给****的钱不是*****物流公司的,而是被告人****个人的钱。

(二)*****物流有限公司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是一个私营公司。

*****物流有限公司从工商局注册上看有两个股东,一个是被告****,另一个人是被告人****的妻子****。

因此,*****物流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私营公司,该公司的财产归被告人****与****夫妻个人全部。

因此,被告人****借给****30万元钱,是被告人****个人的钱,因此被告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被告人周某个人账户上的钱都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贷的,本身就是个人借贷,自然也有权进行支配。

****年****月****日在其工商银行卡号为********个人账户上的****万,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银行贷款,其在****年****月分别支取几笔后,剩余的****万又存入账户名为****的********的另一个账户,其于****年****月****日从********这一个个人账户上向****支取****万元。

从上述的资金流向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是在私人账户上对自己的资金进行支配,并没有挪用公司的资金,全部****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上所述,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被告人****一个公道。

此致*******人民法院辩护人:***********年****月****日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范本(第二篇)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摘要:本合同旨在为“被告姓名”提供一份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词范本。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杨XX挪用资金罪一案辩护成功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杨XX挪用资金罪一案辩护成功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杨XX挪⽤资⾦罪⼀案辩护成功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况】
2019年2⽉23⽇,杨XX伙同在XX公司项⽬承包消防⼯程的弟弟杨XX,先以XX建筑装佈有限公司的名义向XX公司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合同,同时杨XX⼜以个⼈名义向杨XX个⼈借款50万元。

该笔资⾦于当⽉25⽇由XX公司账户转⼊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账户后,杨XX当⽇便将该笔资⾦转⼊其个⼈账户。

随即于当⽇及次⽇三次欲转账给杨XX,但均未转账成功。

27⽇更换了杨XX收款账号后,杨XX将该笔50万元资⾦转账给杨XX。

通过上述操作,杨XX将XX公司50万资⾦⽤。

犯罪嫌疑⼈杨XX与杨XX勾结,通过虛构借款合同的⼿段,协助杨XX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第款之规定,涉嫌挪⽤资⾦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办理经过】
嫌疑⼈杨XX、杨XX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杨XX委托本律师辩护。

通过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审查案卷卷宗证据,通过综合分析,本律师认定杨XX把公司资⾦50万元出借给杨XX的⾏为属于纯粹的民间借贷⾏为,不是犯罪⾏为,杨XX也没有伙同杨XX共同挪⽤公司资⾦的主观故意。

于是本律师向宁洱县⼈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书》要求对杨XX作出不起诉。

【辩护结果】⼈民检察院在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审慎的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1⽉13⽇作出了不起诉杨XX的决定;⽽杨XX被起诉到⼈民法院。

【备注】《不起诉决定书》字号为: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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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挪用资金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挪用资金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文章属性•【案由】挪用资金罪•【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12.06裁判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

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正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挪用资金案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8岁,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被告人王某某系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2015年12月王某某私自从业委会银行对公账户中转账44万元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其中4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4万元借款转账给他人。

2016年5月,王某某将44万元转入业委会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组织机构代码32654484-1,被告人王某某被选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无罪刑事判决书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无罪刑事判决书

挪⽤公款罪共同犯罪⽆罪刑事判决书核⼼提⽰: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中刑终字第00527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民检察院。

上诉⼈(原审被告⼈)王*⽣,男,57岁(1949年11⽉17⽇出⽣),汉族,出⽣地北京市,⼤专⽂化,原北*市宣武税*咨询事务所主任,住(略)。

因涉嫌犯挪⽤公款罪,于2005年7⽉18⽇被取保候审。

辩护⼈李*钊、单*芳,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王*⽣犯挪⽤公款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中刑终字第00527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民检察院。

上诉⼈(原审被告⼈)王*⽣,男,57岁(1949年11⽉17⽇出⽣),汉族,出⽣地北京市,⼤专⽂化,原北*市宣武税*咨询事务所主任,住(略)。

因涉嫌犯挪⽤公款罪,于2005年7⽉18⽇被取保候审。

辩护⼈李*钊、单*芳,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王*⽣犯挪⽤公款罪⼀案,于⼆oo六年⼗⼀⽉⼆⼗九⽇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北京市丰台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王*⽣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晋出庭履⾏职务,上诉⼈王*⽣及其辩护⼈李*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5⽉31⽇,被告⼈王*⽣在担任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宣武税*咨询事务所主任期间,在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宋*正的授意下,伙同宋*正、孙-珂(均已判刑),利⽤职务之便,私⾃将本单位北*市宣武税*咨询事务所的公款⼈民币30万元,挪⾄以孙-珂的母亲的名义开办的公司北京昆光⾳频技术有限责任*司中,进⾏经营活动,直⾄同年10⽉25⽇孙-珂将该款全部归还。

后被查获。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证⾔、⼯商档案、任免职通知、被告⼈供述等证据。

公款私存但不挪用的案例

公款私存但不挪用的案例

公款私存但不挪用的案例【裁判观点】:依惯例将收缴的参保资金的存放在行为人个人名下,行为人有权决定参保资金的保管方式及保管的银行,以及是集中存放还是分散存放。

行为人将所保管的资金采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不同的银行的行为,是在授权范围内的履职行为。

行为人将参保资金存到不同银行,并不影响行为人对参保资金的控制,政府亦未丧失对相关资金的控制。

故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基本案情】:乙某,原系某区某镇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

其于2009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在从事负责收缴、管理某该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资金和社保扩面人员社保参保资金期间,先后将其保管的参保资金合计907万元从其存放该资金的个人银行账户取出,并以7天通知存款或其他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赚取银行利息共计28202.98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其退还利息合计56294.88元。

某区人民检察院于起诉指控被告人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护人意见认为,乙某的行为不属于挪用行为,不具有挪用的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仅对取得银行利息差28202.98元承担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控方观点,于2015年9月18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乙某有期徒刑六年。

后乙某提出上诉,经二审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方观点,认为:证据足以证实收缴的参保资金由乙某依惯例开设个人账户存放予以保管。

而根据现有证据,该惯例并未具体规定收缴的参保资金的存放方式,因而乙某有权决定参保资金的保管方式及保管的银行,以及是集中存放还是分散存放。

故乙某有权决定参保资金的保管方式,而其将所保管的资金采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不同的银行的行为,是在授权范围内的履职行为。

乙某将参保资金存到不同银行,并不影响乙某对参保资金的控制,镇政府亦未丧失对相关资金控制。

故乙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行为。

但乙某所保管的参保资金系其依职权保管,属公共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亦应属于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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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2017年成功辩护案例选登(四)王某挪用公款案经我团队律师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系某市某区某工程公司出纳,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指控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工程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用于其丈夫所在的某管理局工程集资入股,进行营利活动,年息6厘。

另查明,王某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细致、全面的进行了阅卷工作,并与委托人多次会谈,深挖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了多处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情节。

围绕案件细节,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依照法庭调查的质证情况,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之所以使用单位公款支付丈夫单位的集资款,主要是图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支持自己丈夫单位的工作,赚取利息不是主要目的。

被告人的丈夫刘某当时刚刚调任某某局,担任副局长职务,单位通知集资。

被告人为了支持丈夫在单位集资中发挥带头作用,
同意参与集资。

在决定参与时已是集资期限的最后一天,且集资账户是建设银行的,被告人担心用别的银行账户转款会来不及的情形下,用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张建行卡,但这张银行卡平时被公司使用,被告人为了即时转款,便将公司的公款95000元挪作己用,作为集资款打入某某局的建设银行账户中。

由此可见,被告人只是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贪图便利使用了公款,其挪用公款并不完全处于图利的动机,在量刑时应予从宽。

2、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与其工作单位某工程公司公款私存存在密切关联,这是一个客观因素。

某工程公司为躲避法院查封,自2014年开始,安排被告人将公司的公款存到个人名下一直由被告人保管。

因此给被告人造成错觉,只要公司的钱不少就行。

所以被告人在使用公司公款时,并未意识到是犯罪,事后被告人主动归还了使用的公款,而且还将属于自已所有的一张10万元的存单押放在自己的办公室,尽管这样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不愿使单位公款短缺的善良本意。

3、某工程公司对作为财务人员的被告人没有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被告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而WF市HT 区某工程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加强财务法律知识教育与培训也是导致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触犯刑律的原因之一。

4、被告人王某已于案发前主动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95000元,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虽于2016年4月27日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但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鉴于被告人已主动归还本金,挪用时间短,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王某一向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合以上五方面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点评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辩护人着力点放在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情节上,力求发挥最好的辩护效果。

通过与委托人多次会谈、反复沟通,结合细致阅卷发现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存在的公款私存现象等细节问题,辩护人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达到了预期目标,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公款私存是很多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纳税,有的是为了逃避法院的债务执行,目的多种多样,但通常都是把单位款项存在以财务人员(通常是出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

这些存放单位款项的个人账户,有的是专户专用,没有个人资金往来,有的则是个人、单位资金混存,只凭账目来区分账户内单位资金的数额。

在公款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存储的情况下,持卡的财务人员动用账户内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至少在主观认知层面存在模糊地带,也是诱发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中,重点指出这一因素,取得了法庭的认同,是被告人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理想结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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