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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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发展和学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需要,积极培育校园科技创新氛围,推动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以科技项目立项研究的形式支持我校在册研究生的科学探索、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

第三条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由“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指导,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具有如下特点:(一)项目学术思想新颖,鼓励国内首创的项目研究;(二)调研充分,立论依据可靠;(三)具有合理的研究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第五条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对每个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六条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北京理工大学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博士研究生,没有博士研究生的学院允许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申请。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行为端正,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有能力取得高水平成果;(三)申请人没有未结题的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资助项目;(四)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研究生本人独立申请。

第七条研究生院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每名研究生每次只能提交1个项目申请,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

第九条研究生院对收到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项目资助方案,下达批准资助通知。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成本预算与核算,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国家和相关部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校设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该类经费按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1—(四)校设科研经费,是指校内各职能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该类经费管理按照各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职责如下:(一)科研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教育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激励学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基础性研究水平,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其开支按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其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经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20%,其他劳务费支出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

4、营业税或增值税:经核定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项目,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1、学校管理费为8%,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

2、院系基金3%,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项目组参与人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研究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10%。

4、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昆理工大校字〔2005〕52号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步伐,推动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从维护国家科技及财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加强科技经费依法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原则出发,根据国家科技三项费的若干管理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财政部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昆明理工大学事业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项目及其它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指基金类项目及技术合作类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类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均应进入学校财务处归口管理。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项目分类分目建账,在科技处和财务处的监督、管理下,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入校后,须经科技处登记,填写建账拨款单,财务处按规定提取校科技管理费,发给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组专人保管,凭本用款,超支不报。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对课题经费开支负总责,科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

项目立项时,应制订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作为科技处、财务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项目、评估评审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有关规定和所签项目执行合同审批使用;对于超出经费预算范围、超规定的特殊开支,须报科技处审批。

第五条科技项目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除了由教育经费拨款、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按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外,科技项目发生的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住宿费、机票、轮船票、必要的出租车费、会议会务费等项开支,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2.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简称横向经费);3.各级各类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校企共建技术中心等)建设与运行经费(简称平台经费);4.XX大学校拨科研项目经费(简称自筹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帐后,科技处会同项目组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实际到款情况确定使用原则与范围,划分软硬件。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臵,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臵。

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配臵方式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臵方式:(一)无偿资助1.定额补助:指对于已经省科技厅审定予以立项的研发及公益性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2.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国家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匹配。

3.后补助: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以及保健食品开发、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开发等预期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

4.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申请贷款的项目须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二年。

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中央和吉林省科研项目资金改革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简政放权,尊重科研人员,更好地体现科研项目中创新性劳动的价值,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和民用科研项目经费。

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拨款的社会资金,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

民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民用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民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不含校设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校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简称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组长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别,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项目结题信息,配合人事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 2013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 〕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 〕43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等。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本校立项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转化、境外企业委托的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凡是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负责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落实“一岗双责”,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处履行监督责任,发挥好监督作用:(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科研经费核算编号的建立与经费拨付;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核定;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的跟踪;技术合同登记办理和技术收入核定;科研项目结题信息的管理;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采购;负责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处理。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激励学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基础性研究水平,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其开支按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其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经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20%,其他劳务费支出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

4、营业税或增值税:经核定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项目,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1、学校管理费为8%,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

2、院系基金3%,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项目组参与人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研究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10%。

4、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经费);(一)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三)从学校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业务经费);(四)科研赞助及项目结余经费部分(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五)科技成果转让、科技产品出售等收入(学校科研创收经费);(六)根据项目需要申请的科技贷款及其它科研经费。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按经费来源不同分类建账,由科研处根据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统一计划管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除有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均按下列范围(类别)开支:(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各类实验材料的包装、运输、安装费等。

(一)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

(五)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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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字〔2017〕65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6日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力,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指国家及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团队建设、等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合同)书、经费预算书。

科技专项项目指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委托的专项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限于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使用,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具体开支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条在预算开支范围内,材料费报销须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总价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须提供采购合同,总价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可由基层学院签订,总价高于10万元的采购合同由实验室管理处或科技处签订。

第五条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不得自驾车辆出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必须租车前往的,报销时须提供租车合同。

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员以及车辆租赁单位,依据车辆租用合同(协议)相关内容共同承担。

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应提供书面报告,经学院(或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后,可据实报销已经取得的票据,并按规定标准发放出差补助。

但不得用项目经费开支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

第六条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报销会议费按照《昆明理工大学会议管理办法》执行,委托承办的会议还须提供委托合同。

第七条合作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

特殊情况需要转拨,必须报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并调整预算后才能办理。

合作经费转拨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并经学院、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八条科研项目需要支付外协费时,以项目预算书为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书后,方可支付。

签订合同书之前,应填写《外协合同审批单》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无预算的经费不得外拨。

第九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条间接费用中用于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即管理费),在经费到校时由科技处按照到校经费(扣除转拨经费)总额的5%计提,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其中50%用于学校科研管理业务费,30%学校科研发展业务费,20%学院科研管理业务费。

第十一条间接经费中扣除管理费即为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的95%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行中的贡献确定发放
金额,课题负责人的绩效支出原则上不低于此部分的50%;绩效支出的5%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的科研津贴等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年度发放,对于项目执行不力的不予发放。

绩效支出发放时应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审批表》,并经所属学院(部门)、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在两年内可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在收到结题通知后,可重新编制直接经费结余资金使用预算,但不得用于间接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专项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编制,如委托单位对经费使用无要求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预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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