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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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有序;(二)科学合理,注重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技术方案、投资估算、财务评价、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五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选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合法、规范。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要求1. 从事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 设计单位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格的技术人员、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设计工作程序1.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设计工作计划,明确设计进度、质量、成本等目标。

2. 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工作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任务。

3.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设计变更管理1.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

2. 设计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会签同意;(2)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审核通过;(3)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批后,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

五、设计质量保证措施1.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计质量。

2. 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 设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设备,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六、监督检查1.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确保设计质量。

3.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对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法律责任1. 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03•【文号】•【施行日期】198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一九八○年一月三日国家建委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简称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基本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是组织现代化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开展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标准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标准的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约原料、材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标准的制订或修订第三条制订或修订标准,必须体现多快好省的精神,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四条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单位,既要根据当前的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及时组织制订相应的标准,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组织修订原标准或制订新标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复审、修订。

第五条各主编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在统一计划下,把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实践经验的有关科技人员和专家组织起来,群策群力,认真负责,共同完成。

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工程标准管理制度

工程标准管理制度

工程标准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3. 工程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3. 各专业工程师应根据本职工作,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标准制定与实施1.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程标准。

2. 工程标准应涵盖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全面覆盖。

3. 标准的实施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参建方共同遵守,定期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控制1.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强化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中。

3.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对重要工序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方式。

4. 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确保问题不过夜,不留隐患。

五、安全生产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 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环境保护1.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绿色施工。

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如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的控制。

3.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确保场地整洁、有序。

七、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1. 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团队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3. 鼓励创新和改进,不断提升工程标准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84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08~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9月26日1总则1.0.1为加强工程建设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促进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1.0.3本规范是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1.0.4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设计engineering design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2.0.2方案设计scheme design为建设项目总体开发和总体部署所进行的全面规划的活动。

2.0.3初步设计preliminary design为产品实现提供符合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安排,并为施工图设计做出原则性规定,的活动。

2.0.4施工图设计construction design根据初步设计的原则规定,编制能满足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和工程预算所需要的文件(图纸和说明书)的活动。

2.0.5现场服务site services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所提供的技术交底(解释设计意图和要求)、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等服务的活动。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3.1质量方针与管理要求3.1.1设计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作为设计企业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对内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凝聚力,对外表明设计企业对质量的承诺,以增强顾客满意。

3.1.2设计企业质量方针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作为企业总体方针的组成部分,与企业有关的方针相协调并有机结合;2体现满足顾客要求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3为制定和评审企业的质量目标提供依据;4通过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质量方针的实现。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分级标准(3)承担业务范围(4)附则其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内容如下:(一)甲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8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它不仅关系到建筑的美观、功能和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成本和后期运维。

为了确保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高效性,制定一套系统的工程设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结合实践经验总结出的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供业内同仁参考。

一、明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设计的起点,它应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范围、标准及预算等关键信息。

制度中应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或业主方提出设计任务书,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二、组建设计团队设计团队的组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人员。

制度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以及团队协作和沟通的机制。

三、设计过程管理设计过程是实现设计意图的关键阶段,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计划:制定详细的设计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阶段性目标和资源分配。

2. 质量控制:确立设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审,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3. 协调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设计团队与业主、施工方等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

4. 变更管理: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任何变更都需经过审批程序,并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

四、设计文件管理设计文件是设计的最终成果,包括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

制度中应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存档流程,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风险管理工程设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技术难题、法规变更等。

制度应包含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以降低潜在的负面影响。

六、后期服务与维护设计工作完成后,还需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解答施工中的疑问、参与工程验收等。

制度中应明确后期服务的职责和流程。

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与维修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对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精品意识”的思想。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哈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发包。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具备工程设计招标条件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设计。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各工程项目组负责本组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准备阶段第五条工程项目组在接到工程建设任务后,首先应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

工程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组在工程资料输入完成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资料的齐全性与合理性,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

第七条需要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组应配合工程科完成设计招标工作。

工程项目组在充分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设计单位确定后,工程项目组负责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九条工程项目组应依据已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初步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技术要求文件,印发各设计单位,为其进行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0年,原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

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应依法合规,保证设计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设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设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计管理部门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计管理部门应设立设计组长,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设计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设计验收、设计评审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设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设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应按照设计管理流程进行,包括设计任务下达、设计编制、设计评审、设计修改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计任务书应当明确设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设计范围、设计标准、设计进度等。

第十三条设计编制应当遵循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评审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设计修改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设计管理要求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应当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设计管理应当注重设计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设计管理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实际情况,保证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设计管理应当加强对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章设计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GBT 50326-201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1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项目管理责任制度;5项目管理策划;6采购与投标管理; 7合同管理;8设计与技术管理;9进度管理;10质量管理; 11成本管理;12安全生产管理;13绿色建造与坏境管理; 14资源管理;15信息与知识管理;16沟通管理;17风险管理; 18收尾管理;19管理绩效评价。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项目管理的基本规定,确立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系统管理、项目相关方管理和项目持续改进”六大管理特征;2增加“五位一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方”的项目管理责任;3增加项目设计与技术管理;4增加项目管理绩效评价;5修改项目管理规划,增加项目管理配套策划要求;6修改项目采购管理,增加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管理要求;7修改项目质量管理,增加质量创优与设置质量控制点的要求;8修改项目信息管理,增加项目文件与档案管理、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管理要求。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601室;邮编:100081)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蒙古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大学山东科技大学东南大学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武汉建工集团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泰安市建设管理局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吴涛尤完李君陈立军贾宏俊刘伊生林知炎王雪青王立平杨生荣吕树宝刘勇王守清张晋勋丛培经马荣全赵正嘉高广泽张守健杨煜叶浩文肖绪文蒋金生吴建军马智亮成虎李世钟周月萍刘波刘刚曹国章党明关嬪张键王印林李云岱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白思俊薛永武耿裕华侯金龙马小良冯跃张汎赵振宇许海峰李森王瑞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63.1一般规定63.2项目范围管理63.3项目管理流程63.4项目管理制度73.5项目系统管理73.6项目相关方管理83.7项目管理持续改进84项目管理责任制度104.1一般规定104.2项目建设相关责任方管理104.3项目管理机构114.4项目团队建设124.5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124.6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权限和管理13 5项目管理策划155.1一般规定155.2项目管理规划大纲165.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175.4项目管理配套策划186采购与投标管理206.1一般规定206.2采购管理206.3投标管理227合同管理247.1一般规定247.2合同评审247.3合同订立257.4合同实施计划257.5合同实施控制267.6合同管理总结288设计与技术管理298.1一般规定298.2设计管理298.3技术管理309进度管理339.1一般规定339.2进度计划339.3进度控制349.4进度变更管理3510质量管理3610.1一般规定3610.2质量计划3610.3质量控制3710.4质量检查与处置3810.5质量改进3911成本管理4011.1一般规定4011.2成本计划4011.3成本控制4111.4成本核算4211.5成本分析4211.6成本考核4312安全生产管理4412.1一般规定4412.2安全生产管理计划4412.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与检查4512.4安全生产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4612.5安全生产管理评价4713绿色建造与坏境管理4813.1一般规定4813.2绿色建造4813.3环境管理4914资源管理5114.1一般规定5114.2人力资源管理5114.3劳务管理5214.4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5214.5施工机具与设施管理5214.6资金管理5315信息与知识管理5415.1一般规定5415.2信息管理计划5415.3信息过程管理5515.4信息安全管理5615.5文件与档案管理5615.6信息技术应用管理5715.7知识管理5816沟通管理5916.1一般规定5916.2相关方需求识别与评估5916.3沟通管理计划6016.4沟通程序与方式6016.5组织协调6116.6冲突管理6217风险管理6317.1一般规定6317.2风险管理计划6317.3风险识别6417.4风险评估6417.5风险应对6517.6风险监控6618收尾管理6718.1一般规定6718.2竣工验收6718.3竣工结算6818.4竣工决算6818.5保修期管理6918.6项目管理总结6919管理绩效评价7119.1一般规定7119.2管理绩效评价过程7119.3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内容和指标7219.4管理绩效评价方法73本规范用词说明74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BasicRequirements63.1GeneralRequirements63.2ProjectScopeManagement63.3ProjectManagementProcess63.4ProjectManagementRegulations73.5ManagementofProjectSystem73.6ManagementofProjectStakeholders83.7ContinuousImprovementProject84SystemofProjectManagementResponsibility104.1GeneralRequirements104.2ManagementofProjectStakeholders104.3ProjectManagementOrganization114.4ProjectTeamBuilding124・5LiabilityStatementofProjectManagementTarget12 4・6TheChiefDuty,Authority,andManagementof ProjectStakeholders135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155.1GeneralRequirements155.2Outlineof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165・3PlanningofProjectManagementImplementation175.4PlanningofProjectManagementSupporting186ProcurementandTenderingManagement206.1GeneralRequirements206.2ProcurementManagement206.3TenderingManagement227ContractManagement247.1GeneralRequirements247.2ContractReview247.3PrepareContract257・4PlanningoftheContractImplementation257.5TheContractImplementationControl267.6ReviewofContractManagement288DesignandTechnicalManagement298.1GeneralRequirements298.2DesignManagement298.3TechnicalManagement309ScheduleManagement339.1GeneralRequirements339.2SchedulePlan339.3ScheduleControl349.4ManagementofScheduleModification35 10QualityManagement3610.1GeneralRequirements3610.2QualityPlan3610.3QualityControl3710.4QualityInspectionandHandling3810.5QualityImprovement3911CostManagement4011.1GeneralRequirements4011.2CostPlan4011.3CostControl4111.4CostAccounting4211.5CostAnalysis4211・6CostAssessment43 12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4412.1GeneralRequirements4412.2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Plan4412・3ImplementationandInspectionof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4512・4EmergencyActionandAccidentHandlingofConstructionSafety4612.5ElevationofConstructionSafety4713GreenConstructionandEnvironmentManagement4813.1GeneralRequirements4813.2GreenConstruction4813.3EnvironmentManagement4914ResourcesManagement5114.1GeneralRequirements5114.2HumanResourcesManagement5114.3LaborManagement5214.4EngineeringMaterialsandEquipmentManagement5214.5ConstructionMachineryandFacilitiesManagement5214.6ProjectCashFlowManagement5315InformationandKnowledgeManagement5415.1GeneralRequirements5415.2InformationManagementPlan5415.3InformationManagementProcess5515.4InformationSecurityManagement5615.5DocumentsandArchivesManagement5615.6InformationTechnologyApplicationManagement5715.7KnowledgeManagement5816CommunicationManagement5916.1GeneralRequirements5916・2IdentificationandEvaluationofStakeholder^ Requirement5916.3CommunicationManagementPlan6016・4CommunicationProceduresandMethods6016.5OrganizationandCoordination6116.6ConflictManagement6217RiskManagement6317.1GeneralRequirements6317.2RiskManagementPlan6317.3RiskIdentification6417.4RiskAssessment6417.5RiskResponse6517.6RiskControl6618ClosingstageManagement6718.1GeneralRequirements6718.2CompletionAcceptance6718.3CompletionSettlement6818.4FinalAccounts6818.5MaintenanceManagement6918.6ProjectManagementReview6919ManagementPerformanceEvaluation7119.1GeneralRequirements7119.2ManagementPerformanceEvaluationProcess7119・3ManagementPerformanceEvaluationScope,ContentandIndex7219.4ManagementPerformanceElevationMethod7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74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 T50380-2006)1 总则1.0.1 为加强工程建设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促进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1.0.3 本规范是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1.0.4 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设计engineering design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0.2 方案设计scheme design为建设项目总体开发和总体部署所进行的全面规划的活动。

2.0.3 初步设计preliminary design 为产品实现提供符合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安排,并为施工图设计做出原则性规定的活动。

2.0.4 施工图设计construction design根据初步设计的原则规定,编制能满足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和工程预算所需要的文件(图纸和说明书)的活动。

2.0.5 现场服务site services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所提供的技术交底(解释设计意图和要求)、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等服务的活动。

3.1 质量方针与管理要求3.1.1 设计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作为设计企业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对内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凝聚力,对外表明设计企业对质量的承诺,以增强顾客满意。

3.1.2 设计企业质量方针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作为企业总体方针的组成部分,与企业有关的方针相协调并有机结合;2、体现满足顾客要求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3、为制定和评审企业的质量目标提供依据;4、通过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质量方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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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颁发单位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106
实施时间19990106
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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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国家和行业、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上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它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宜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
第五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闰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六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地方标准设计两级。

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业、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

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或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

第七条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地方标准设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八条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瞅存。

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行业或省市标准
设计,可以由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主管部门推荐修编为国家标准设计。

第九条标准设计的编制,应当实行合同制。

委托和承担任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有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编制标准设计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应低于同类工程设计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标准设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论证与审查制度。

国家标准设计由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行业及地方标准设计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论证、审定。

第十二条编制标准设计一般按技术条件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重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标准设计可以按技术条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报审的标准设计文件,需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各有关部门以及设计、科研、施工和生产单位应当积极为标准设计编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所需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安排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及有关单位开展创优上作,优秀标准设计等同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设计,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标准设计的管理(版权)单位,要对其编制的标准设计质量负责。

对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标准设计应根据科技发展和上程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

对于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及时修订和废止。

各类标准设计的废止,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

第四章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批准颁发的标准设计是具有技术指导性的设计文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结合实际,积极采用。

已被采用的标准设计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厂或生产,质量达不到要求者,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与标准设计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及其制品
的推广工作,以不断满足工程建设对优质建筑配套产品的需求。

第二十条积极推动标准设计产品的商品化。

建立和健全全国标准设计文件供应网络,保障市场供应,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标准设计应有偿使用,其价格的制定应考虑编制的技术难度、质量、成本与利润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标准设什版权(著作权)属标准设计管理部门所有,编制单位享有署名权,未经版权所有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标准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问,负责制定统一的市场规范和管理办法,监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与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国家标准设计。

具体工作由全国上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卜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办),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地区应组织贯彻国家有关上程建设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本行业、本地区标准设计。

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各地区标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大区标准设计协作组,是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设计管理单位的协作组织,主要协助全国标办工作,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可以组织编制、发行标准设计,并了解和反映标准设计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级标办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企业服务的,也是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各级标办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需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八条标准设计编制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上级补贴、企业资助、标准设计及相关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建设部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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