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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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租船合同即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船舶的使用权的合同。
实务中,租船合同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光船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其中航次租船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形式,因而〈〈海商法》将其放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进行规定。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特征
1. 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船舶租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承租人租赁船舶从事海上运输,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实际交付船舶。所以,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 船舶租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根据〈〈海商法》
第128条的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可见,船舶租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船舶租用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即使法律作了规定,也只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海商法》第127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可见,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
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
合同的特征:
(二)定期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
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
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
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而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
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 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
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
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 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财产
租赁合同说、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混合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
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五)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
1.〈〈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约代号Produce Form" (土产格式),由于该格式是由美
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简称NYPE)制定的,以下简
称纽约土产”因此又被称为NYPE (纽约土产格式)。纽约土产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90%的定期租船合同使用的是纽约土产合同。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BALTIME "(巴尔的摩),全名为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Uniform Time Charter, 是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
(BIMCO )制定的,该租约当今很少用。BIMCO 全称为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是国际性的商业航运组织,该组
织成立于1905 年,由于是船东的组织,因此,也比较倾向于保护船东利益,其制定的标准合同也较偏向船东。由于自1973 年后租船市场对船东不利,因此使用BALTIME 标准合同的逐渐减少,即使使用也会进行较大的修改。
3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租约代号"SINOTIME
1980 ”(中租1980), 由中国租船公司制订。
3.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根据《海商法》第130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期、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
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 船舶状况说明。定期租船合同租用的是船舶,因此,合同中必须对船舶的大小、性能及其他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作出具体规定。船舶状况说明就是合同中对船舶的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船舶名称、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等内容。
(2) 航行区域和用途。定期租船合同一般对船舶的航行区域和港口进行限定。《海商法》第134
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行区域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
输。承租人违反航行区域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船舶的用途,一般应明确是用于运输还是其他用途。如果船舶用于运输,则应约定运输货物的情况。《海商法》
第135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
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 租期。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以日历月计算。如果在租期内发生船舶不能投人
营运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行使停租权,停租期间不支付租金。《海商法》第133条规定,船舶在
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由此而损失
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于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4) 使用与赔偿。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挥,但由于承租人的指示产生损害
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海商法》第136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
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5) 交船。交船是指出租人按合同规定,向承租人交付船舶的行为。交船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状态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海商法》第1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交付船舶。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
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
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交船条件,《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交船条件的,承租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6) 转租。《海商法》第137条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7) 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船舶的对价。租金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租金的计算单位、计算方
法和支付方式等。《海商法》第14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8) 还船。还船是指租期结束时,承租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