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_2_25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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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本案例以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如何运用法律智慧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了五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甲与乙的结婚证书;2. 甲与乙共同生活的照片;3. 甲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乙在聊天中多次提出离婚;4. 甲的银行流水,证明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家庭开支。

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并提出以下抗辩:1. 乙否认与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2. 乙表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3. 乙提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离婚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2)离婚诉讼应当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原则,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2. 证据的认定(1)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2)家庭责任与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在本案中,乙提出甲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

对此,法院需要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判断甲是否尽到家庭责任。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由于生活压力、性格差异等因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2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前情况张女士与李先生相识于大学时期,两人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

婚前,双方均在各自的家庭中接受良好教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2. 婚后情况婚后,张女士主要承担家庭照顾孩子的责任,而李先生则在外工作。

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双方在沟通和相处上存在一定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3. 离婚原因张女士认为,离婚原因有以下几点:(1)李先生在外工作,长时间无法陪伴家人,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2)李先生性格较为固执,不善于沟通,导致双方在家庭事务上存在分歧。

(3)李先生在金钱观念上与张女士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家庭经济矛盾。

4.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查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案件。

案件涉及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 案例启示(1)加强夫妻沟通,增进感情。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关心对方,增进感情。

(2)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

夫妻双方在金钱观念上应相互尊重,避免因金钱问题导致家庭矛盾。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问题。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 实施家庭暴力;3. 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未实施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故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能力;2. 子女的抚养权;3. 财产的具体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和存款,双方经济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归乙,故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律案例讲解(3篇)

婚姻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遂向乙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乙与他人通奸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乙对甲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并提出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

2. 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启示1. 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法律讲婚姻家庭的案例(3篇)

法律讲婚姻家庭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9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提起的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

原告李某要求分割房产、汽车和存款,而被告张某则认为房产应归其所有,汽车和存款也应由其继承。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根据双方陈述,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汽车和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且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法院酌情判决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汽车和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李某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请求。

(2)汽车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李某放弃对汽车的分割请求。

(3)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各得25万元。

四、案例评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2.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酌情对财产分割作出调整,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婚姻法律讲堂成功案例(3篇)

婚姻法律讲堂成功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婚姻法律讲堂活动。

本文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讲堂成功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解决婚姻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19年,李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

为了了解自己的权益,王女士参加了当地举办的婚姻法律讲堂,希望通过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讲堂内容婚姻法律讲堂邀请了一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参加讲座的市民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以下是讲座中涉及的主要内容: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离婚程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则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4. 子女抚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法律讲堂效果王女士通过参加法律讲堂,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律师的指导下,她分析了与李先生婚姻状况,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孩子尚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

于是,她决定尝试调解,争取家庭和谐。

在律师的建议下,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李先生和王女士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婚姻家庭法律真实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剧。

2018年,张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坚决反对。

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矛盾不断,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1)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查明,该房产价值为200万元,故判决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可获得100万元补偿。

(2)存款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50万元,该存款系婚后共同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查明,该存款应平均分割,即张先生和李女士各得25万元。

(3)车辆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名下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车辆,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查明,该车辆应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可获得10万元补偿。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离婚纠纷及财产分割问题较为典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调解无效。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事件,也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篇法律讲堂案例将围绕一起婚姻纠纷,探讨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总价为100万元。

房产证登记在甲、乙两人名下。

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与甲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房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三、法律分析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题中,甲、乙在房产分割上存在争议,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居住需求,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2)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应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尤其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家庭责任。

(3)公平合理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付出,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考虑到子女的居住需求,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相应的补偿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三、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原告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张某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双方争吵是夫妻间的正常现象。

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张某认为双方财产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被告张某认为应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四、法院判决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构成家庭暴力。

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年幼,考虑到原告李某有抚养能力,且原告李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典型案例范文案例名称:李某与张某家庭矛盾调解案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已结婚十年,双方育有一子。

近期,由于工作压力、家庭琐事及沟通不畅等原因,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趋紧张。

双方均感到无法自行解决矛盾,遂向当地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调解员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与双方取得联系,并安排了面对面调解会议。

会议伊始,调解员首先阐明了调解的原则和目的,鼓励双方以开放、诚实的态度表达各自的想法和诉求。

李某表示,张某经常加班,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够,且在经济上不够透明,导致自己感到不安和猜疑。

张某则认为自己努力工作是为了家庭,但得不到李某的理解和支持,感到十分沮丧。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指出了双方在沟通上存在的问题,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

通过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李某和张某逐渐认识到各自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角色,以及改进沟通、增进互信的重要性。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李某和张某达成了以下共识:1. 张某承诺将调整工作时间,尽量保证每周有固定的家庭时间,以增进与家人的互动和沟通。

2. 李某表示将努力理解张某的工作压力,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双方同意建立家庭经济透明制度,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4. 如遇未来矛盾,双方承诺首先通过平和的方式进行沟通,如无法解决,再寻求调解员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案例启示:本案例的成功调解展示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在化解夫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夫妻双方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调解员的专业引导和中立立场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本案例也提醒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相互理解、信任和沟通是维系关系的重要基石。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新(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新(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年轻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两个核心问题。

男方张强(化名)与女方李梅(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逐渐显现,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案情简介1. 财产分割争议:张强和李梅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餐饮店,年利润约30万元。

离婚时,张强和李梅对房产及餐饮店的股权分割产生了争议。

2. 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也产生了分歧。

张强主张因工作繁忙,无力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希望将子女判给李梅。

而李梅则认为,张强工作相对稳定,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离婚后,子女仍需接受良好的教育。

三、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房产和餐饮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可参考以下建议:- 房产:按照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

- 餐饮店股权: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各自享有相应的股权。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在本案中,以下因素应予以考虑:- 子女年龄:本案中,子女均为未成年人,需考虑其教育需求。

- 父母抚养能力:张强工作稳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李梅虽有一定收入,但抚养能力相对较弱。

- 子女意愿:在征得子女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考虑子女的意愿。

综合以上因素,以下抚养权分配方案可供参考:- 子女抚养权:由张强抚养,李梅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 子女教育: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课外辅导等。

四、判决结果1.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房产及餐饮店股权按比例分割,张强和李梅各享有50%的产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子女由张强抚养,李梅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律讲堂的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讲堂的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律规定1. 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成立。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工资、奖金: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按比例分割。

(3)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按比例分割。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比例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院审理结果确定。

五、法律提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重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家庭纠纷。

法律讲婚姻家庭的案例(3篇)

法律讲婚姻家庭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子丙。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之间的感情逐渐恶化,甲在外地工作,乙则留在本地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甲乙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甲乙之间存在以下矛盾:1. 甲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回家时间较少,导致与乙的沟通和交流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2. 乙在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家务,甲对乙的付出缺乏关心和感激。

3. 甲乙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二、法律分析1. 离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尚处于哺乳期,乙作为母亲,更适合抚养孩子。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

三、法院判决1. 准予甲乙离婚。

2. 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甲乙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按以下方式分割:(1)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人民币50万元作为补偿。

(2)车辆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本案中,甲乙因缺乏沟通、关心和感激,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关心对方,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法律讲堂婚姻案例(3篇)

法律讲堂婚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解读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讲堂。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在婚前相识,李某在相识过程中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的病情,感到极度痛苦,要求离婚。

李某则以婚前隐瞒病情为由,拒绝离婚。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要求离婚。

案例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界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房产的价值存在争议。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割。

在房产价值认定上,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合理估算。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案情简介:赵某与刘某离婚,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

赵某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刘某则认为,自己与子女感情较好,更适合抚养子女。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双方经济条件、感情等因素。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权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男与乙女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男发现乙女出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甲男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共同财产。

三、案件焦点1.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与计算;2. 共同财产的分割;3. 婚姻关系的认定。

四、案例分析1.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与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乙女出轨,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

因此,甲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2. 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

3. 婚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男因乙女出轨起诉离婚,乙女也同意离婚,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五、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女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甲男要求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合理。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产归甲男所有,乙女支付甲男房产折价款;车辆归乙女所有,甲男支付乙女车辆折价款。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乙女出轨的事实及甲男所受的精神痛苦,判决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讲堂的婚姻真实案例(3篇)

法律讲堂的婚姻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原因,两人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焦点1. 张女士是否有权提出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例分析1. 张女士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故张女士有权提出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前未能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故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

(1)房产: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调查,该房产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张女士出资30万元,李先生出资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归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本案中,房屋增值部分为50万元,张女士应分得15万元。

(2)车辆: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调查,该汽车价值为20万元,其中张女士出资5万元,李先生出资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车辆价值增值部分归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本案中,车辆增值部分为10万元,张女士应分得5万元。

(3)存款: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存款50万元,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存款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本案中,张女士应分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法律讲堂婚姻往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婚姻往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本法律讲堂将针对一起典型的婚姻往事案例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李某则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双方就财产分割和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能相互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判决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给原告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性格差异较大,未能相互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判决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3. 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真实法律案例婚姻(3篇)

真实法律案例婚姻(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民终XX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教育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20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一、法院审理情况(一)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0岁。

2. 2019年底,张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3. 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款及子女抚养费。

(二)双方争议焦点1. 双方婚后财产如何分割?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结果1.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如下: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因双方均愿意抚养子女,但李某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条件,且双方子女均随李某生活,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3. 关于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同意承担子女抚养费,法院根据李某的收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实践案例分析模板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实践案例分析模板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实践案例分析模板一、案件背景和涉及的法律条款在这一部分,简要描述案件的背景,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起因和争议点等。

同时列出涉及的法律条款,以便后续分析。

二、事实陈述和证据收集这一部分详细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各方的陈述和证据。

包括各方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陈述等,尽可能全面地呈现事实情况。

三、法律分析与适用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婚姻家庭相关法规,以及前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各方的权益和争议点。

四、法律依据与判断根据所做的法律分析,列出案件中的法律依据,并作出具体的判断。

明确各方的责任、权益,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五、解决方案和建议在这一部分,提出解决该婚姻家庭纠纷的可能方案,并对每个方案进行评估、比较。

根据法律依据和判断,给出最符合公平和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并提出建议。

六、风险和预防措施在这一部分,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根据前面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利因素,为未来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

七、结论总结上述分析和解决方案,并表明作者对该案件的结论。

简明扼要地指出最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建议,以及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的地方。

八、参考文献如果有必要,列出参考的法律文献、前例等,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依据。

以上是一个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实践案例分析模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内容填充和调整。

注意文中不要出现具体的案例,只需按照上述模板进行论述,以帮助读者了解实践案例分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本讲座昰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做得综合。

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得法律,同时,也昰律师处理人际关系得综合。

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得风格,体现了律师得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得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得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昰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得一生。

因此,注重调解昰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得,其次,在调解无效得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得办案流程一般如下: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得结果;(这本身也昰心证得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述所得出得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得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得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昰否进行调解;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得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得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

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得性格得不同,对案件结果得负面与正面因素昰如实、还昰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得分类:以办案律师得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合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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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_2_25模板.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

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

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

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

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内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律师的办案流程如下:一、接待当事人。

首先询问其意图,确定夫妻双方就离婚意图、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是否已经达成一致。

如果:1)离婚意图未达成一致,则要看有无和好可能。

如无和好可能,就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备诉讼;离婚意图已经达成一致,那么如无和好可能,就要了解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

2)财产分配问题,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已知的财产状况,未知的,对方可能存在的财产状况,已经对方可能隐匿的、转移的、毁损的财产;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确定的证据。

否则,律师就必须要对不明确的证据进行收集,以备诉讼。

3)孩子抚养问题,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情况,年龄,性别,身心发育情况,就学就医的条件,与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亲密程度,以确定孩子在法律上跟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以备诉讼。

例:王强、刘红案二、与当事人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有协商可能。

通常情况下,家庭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感情到哪种恶劣地步,双方都有协商的意思,除非家庭成员的感情已经到了非敌即友的地步,在与当事人谈话时,通常都能通过对方的谈话与表情看出成员间的感情到底处于哪种地步。

离婚案件中,生活时间越久的夫妻,其协商的可能性越大,对财产恶性分配的可能性越小。

生活时间越短的夫妻,以及二婚以上的夫妻,财产分配在离婚中占的比重超过感情。

感情与财产,是家庭的两个基本点,缺一点,家庭都不能称其为家庭。

但是,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会对两个点在家庭中占的比重有不一样的看法,律师要善于在谈话中,把握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的人因材施教,最后和平达到双方共同的目的:或者离婚,或者和好。

婚姻长久的外在表现:双方或者单方对对方的永久宽容。

宽容不同于忍让,是发自心底的不计较对错的爱。

如果律师在谈话中,能发现双方或者单方有这种宽容的可能,那么,婚姻和好持续的可能就非常大。

这一点,需要律师以对人性格的把握,对人的敏锐的观察力,对生活的复杂与简单的认识有一个深厚的积淀,同时要对事务有引导能力和把握能力。

无和好希望的案件,如果能就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去法院领判决书、调解书还是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三、结案(一)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1、律师在这里要做的就是替当事人写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秦××,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张××与秦××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张×。

因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如下:一、儿子张×由父亲张××抚养,秦××负担抚养费,至张×18岁止,抚养费给付办法: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或每月(年)支付人民币元;二、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十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十点送回张××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张××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四、房屋是张××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秦××搬出另住,张××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张××(签名)秦××(签名)×××年×月×日离婚协议书(范本二)协议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蔡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蔡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5万元。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蔡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年月日离婚协议书,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拟定。

除了就离婚问题本身不能反悔向法院起诉以外,离婚协议书内涉及的关于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探视问题,因为某些重要事由的发生或者改变,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措词设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讲座提供的两份协议书,在财产问题上,虽然两份都有诉讼的可能,但是,显然第一份比第二份要清楚,明晰。

2、律师带领当事人去民政局,或者为当事人讲解民政局的办案过程。

1)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持证件或者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审查审查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法定条件方式:当面询问及书面审查3)结案予以登记离婚,发放离婚证: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不予以登记离婚: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二)在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出于某些原因,即使是双方协商离婚,也有可能双方都愿意去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例如:外国人在中国离婚。

调解书的优点:一、非有法定理由不能上诉;二、当事人签收完毕就立即生效。

律师在此间要注意一直做好协调工作,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以利于领取调解书的工作全部当场顺利完成。

★★以收养案件为例:建立收养关系,包括国内公民收养国内孩子,国外公民收养国内孩子,国内公民收养国外孩子。

律师办理建立收养关系的流程:1、接待当事人在做国内收养时,律师要注意的是,与当事人做谈话时,了解当事人收养或者送养的意图,然后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符合《收养法》以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集办理收养证所需要的各类材料、证件、证明。

2、就当事人能否成功收养孩子做出分析,并成功收养后家庭亲属关系发生变化,财产关系可能因此而发生的变化要对当事人做出分析;3、根据收养登记程序带领当事人领取收养证及办理户口。

(要点:本案中的当事人必须要亲自到场,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须经有关机关证明或者公证。

)4、是否办理收养公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

收养经过公证的,解除时也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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