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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争议解读与建议
案例:婚姻争议解读与建议案例一:XX夫妇离婚财产分割争议事实经过XX夫妇结婚10年,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由于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妻子主张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丈夫则认为应该平分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对于个人财产,如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和汽车,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在该案中,由于没有签订财产协议,并且妻子主张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她的主张。
建议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分割财产的争议,考虑到双方的情况和感情关系,可以考虑以妻子出资较多的比例进行分割,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评估案件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你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XX夫妇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事实经过XX夫妇离婚后,双方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妻子要求独自抚养孩子,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丈夫则坚持要与孩子一起生活,并反对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然而,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虐待、冷漠或其他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法院可能会给予另一方独自抚养权。
在该案中,如果妻子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丈夫对子女存在不可容忍的行为,法院有可能会判决她独自抚养孩子。
建议1.寻求妥协: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协商解决抚养权的争议。
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双方可以商定共同行使抚养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会帮助你了解法律规定,并代表你在法庭上维护自己孩子的权益。
案例三:XX夫妇离婚债务分担纠纷事实经过XX夫妇离婚后,双方产生了关于债务分担的争议。
丈夫认为妻子应承担一部分债务,而妻子声称债务全部由丈夫负责。
法律热点婚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赌博、出轨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6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但李某不同意。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情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李某赌博、出轨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作为母亲,愿意抚养子女,且李某同意子女由张某抚养。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
经协商,张某获得房产,李某获得车辆。
四、法院判决1. 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2. 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产差价。
4. 车辆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1. 法律在处理婚姻纠纷中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法律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婚姻纠纷案件的复杂性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纠纷涉及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
新婚姻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婚姻法的实施,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为例,探讨新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不久,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其获得子女抚养权,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李某则认为,被告长期在外地,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足,不应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1.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方式。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离婚时,其子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长期在外地,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足,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2. 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王某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法院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但李某置若罔闻。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
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王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
然而,王某在离婚后仍然关心女儿的成长,并多次探望女儿。
2018年,王某以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后关心女儿的成长,多次探望女儿,且赵某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由王某抚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抚养权。
1.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家庭生活看似美满。
然而,随着生活琐事的积累,夫妻双方开始出现矛盾。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则活泼开朗,善于交际。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调查: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针对上述问题,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频发。
尽管双方曾尝试和解,但效果不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共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车辆、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分割方案为:张某获得房产的一半、车辆一辆、存款的一半;李某获得房产的一半、车辆一辆、存款的一半。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儿子已满三周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具有抚养儿子的能力,且儿子对李某感情深厚,故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
三、婚姻法解读本案的审理涉及多个婚姻法条款,以下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判断离婚案件是否成立的依据。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
婚姻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餐饮店于2018年破产,夫妻双方负债累累。
2019年,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存续期间,餐饮店的经营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夫妻双方如何分割债务?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婚姻存续期间餐饮店经营所得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餐饮店,餐饮店的经营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李某与张某离婚时,餐饮店的经营所得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夫妻双方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餐饮店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双方应对该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应按照各自对债务的贡献程度进行分担。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餐饮店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 夫妻双方对餐饮店经营产生的债务进行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照各自对债务的贡献程度分担。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分析,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当前婚姻法律的热点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
案例一:彩礼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
婚前,双方约定张某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然而,在2019年5月,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前约定彩礼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彩礼的返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鉴于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融洽,且张某已尽到夫妻义务,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离婚协议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2020年,王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赵某,王某一次性支付赵某离婚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赵某对离婚协议内容无异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自愿离婚,且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有效。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确认离婚协议内容。
二、案例分析1. 彩礼纠纷彩礼纠纷是我国婚姻法律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彩礼返还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状况、夫妻双方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
这表明,在处理彩礼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利益,作出公正的判决。
2.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
三、法律解读1. 彩礼法律问题《婚姻法》规定,彩礼的给付和返还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法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不乏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案例。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婚姻法案例的分析,探讨婚姻法在现实中的应用与挑战。
二、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屋价值的50%作为补偿;2.轿车归李某所有,张某可获得轿车价值的50%作为补偿;3.存款、股票等共同财产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
分析:此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房屋、轿车、存款、股票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女儿由赵某抚养;2.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分析:此案涉及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在本案中,女儿尚在哺乳期内,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还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保障了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四、案例三:婚姻法中的“过错离婚”问题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李某因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被陈某发现。
陈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准予陈某与李某离婚;2.李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9年,李某因生意失败,向好友张某借款50万元。
借款时,李某与王某共同签字担保。
后李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张某将李某、王某夫妇及李某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共同签字担保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收益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债务双方为夫妻。
”3. 本案中债务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共同签字担保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未明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共同签字担保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遂判决李某、王某夫妇及李某的母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需注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用途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信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不和,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经查,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共同存款100万元;共同投资一家公司,甲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20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得的分割;3. 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房产、存款、公司股份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得的分割,法院认为,甲持有公司20%的股份,价值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公司股份应按比例分割,甲应得公司股份价值100万元。
3. 关于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甲持有哺乳权,且甲的经济条件优于乙,故判决孩子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2. 在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得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甲的经济条件优于乙,并照顾了子女和女方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3. 在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哺乳期子女的抚养原则,并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做出了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决定。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法律热点婚姻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纠纷案件中的两大热点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财产分割问题1. 案例一: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则认为房产应归双方共有。
经法院审理,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乙可获得相应补偿。
2. 案例二:甲乙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甲购买了一辆汽车。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乙主张汽车归其所有,甲则认为汽车应归双方共有。
经法院审理,判决汽车归甲所有,乙可获得相应补偿。
分析:财产分割问题是婚姻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使用、经营、收益所产生的财产。
(2)财产分割的原则。
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
(3)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
财产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等方式。
三、子女抚养问题1. 案例一:甲乙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甲主张子女由其抚养,乙则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
经法院审理,判决子女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2. 案例二:甲乙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甲主张女儿由其抚养,乙则认为女儿应由其抚养。
经法院审理,判决女儿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
分析: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但父亲如有抚养能力,也可争取抚养权。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未果,遂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离婚案件中,外遇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2.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外遇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知,外遇不属于法定离婚条件。
在本案中,乙有外遇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外遇并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因此,甲以乙外遇为由要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育有一子,哺乳期已过,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年龄:本案中,子女已满10周岁,具有独立判断能力。
2. 双方经济条件:甲与乙在离婚时,经济条件相当,双方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3. 子女意愿: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考虑子女的意愿。
4. 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甲与乙在婚姻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相当。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子女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主要焦点在于外遇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以及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外遇不属于法定离婚条件,但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法院根据子女的意愿、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等因素,判决子女由甲抚养。
婚姻法解释案例
婚姻法解释案例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的约束和法律的解释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婚姻法解释案例,探讨法律对于婚姻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案例一:夫妻的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分割的比例和方式。
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会依法进行分割。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丈夫在离婚前向妻子赠送了一套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夫妻的债务承担在离婚案件中,债务承担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后由夫妻双方承担。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妻子代为借款,用于购买房屋。
离婚后,法院认定这笔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丈夫需承担其中一部分。
案例三: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是离婚案件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应当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父亲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考虑到母亲有稳定的收入和对子女的抚养能力,决定由母亲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对于婚姻问题的解释和裁决是非常恰当和合理的。
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子女抚养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点,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合理的安排。
然而,婚姻法解释案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婚姻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也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和个案,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婚姻法的解释和裁决也需要与社会变革和时代发展相适应,以适应不同背景和需求的夫妻关系。
综上所述,婚姻法解释案例是法律对于婚姻问题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裁决,并为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问题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问题解读与建议案例一:XX夫妻离婚案事实经过:XX夫妻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婚后,XX丈夫一直独自负责家庭经济,而XX妻子负责家务和照顾孩子。
然而,近年来XX夫妻经常争吵,两人关系日益紧张。
最终,XX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子女争夺抚养权,同时要求夫妻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可以由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对子女共同抚养,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等因素来作出决定。
建议:对于XX夫妻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如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制定详细的抚养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可以提交诉讼给法院处理。
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XX夫妻需要提供有关抚养子女的证据,如经济收入证明、子女与父母的日常亲子互动等。
同时,他们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案例二:XX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事实经过:XX夫妻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然而,XX夫妻最终决定离婚,财产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纠纷提交法院。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公平的分割,通常按照财产所得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平的判决。
建议:对于XX夫妻来说,他们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财产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及财产来源证明等。
同时,他们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分割建议和帮助。
案例三:亲属抚养权纠纷案事实经过:XX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争议焦点。
原告XX父亲主张自己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并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被告XX母亲则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问题案例一:婚姻暴力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夫妻结婚多年,但丈夫经常对妻子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虐待,导致妻子生活在极度恐惧之中。
一次,丈夫暴力行为更为严重,不仅殴打妻子,还威胁要杀死她。
妻子无法忍受这种婚姻暴力,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在这个案件中,丈夫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对妻子进行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妻子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做出以下方式的保护措施:限制丈夫接近妻子、子女或其他亲属;切断夫妻共同财产的联系,保护妻子的财产安全;对丈夫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措施。
建议:妻子可以通过律师起草离婚诉讼申请书,并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过程中提供有关夫妻关系、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同时建议妻子报警,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获取更多的保护。
案例二:婚前财产继承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拥有一套房产。
婚后几年,丈夫要求将两套房产合并写入婚姻关系下,妻子同意了。
然而,夫妻关系后来发生了矛盾,夫妻两人决定离婚。
妻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将两套房产的产权恢复到婚前的状态。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前一方拥有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被纳入婚姻财产共同所有。
基于此,夫妻在婚后不得强迫对方将个人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妻子有权要求将两套房产的产权恢复到婚前状态。
建议:妻子可以通过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恢复两套房产的产权到婚前的状态。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证明房产为婚前财产。
同时,建议妻子寻求律师的指导,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案例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夫妻结婚多年,共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等。
然而,由于夫妻关系出现了矛盾,双方决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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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
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
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
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
(“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
“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
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
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
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
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
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
记者李冲陈珊珊案例1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
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
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
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
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
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
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
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
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
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
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
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
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
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
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认为,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宁雪妍实习生严兰记者罗双江案例2女方也怕男方“蹭”房产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丈母娘放了心2010年岁末,一对老夫妻来到南京雨花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女儿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烦恼。
原来,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刚拆迁,拿到了一笔拆迁款,老两口这么多年也有一点积蓄,想给女儿、女婿买套房子,但是听家门口的人讲,结婚后买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
女儿小娟和男友经过恋爱新婚不久,尽管小两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联想到电视上不时播出年轻人闹离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实。
老夫妻说出事情的原委后问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办法使房子就属于女儿一个人。
公证员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下,房子买下后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由他们的女儿、女婿双方约定,房子是女儿一个人的。
小娟的父母产生顾虑,觉得女儿、女婿才结婚就提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
公证员让老人回去叫女儿女婿过来,由公证员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过了几天,小娟和丈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双方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向他们介绍说,这种约定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着公平原则的一种处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杨军在IT行业工作,自身收入不错,听了介绍后,杨军表示这种公证虽然是第一次听说,但他可以接受,本来就是女方家出的钱,虽然夫妻关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纠纷,但是为了让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小娟父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小娟一个人名下,钱款来源于自家房屋的拆迁款以及老两口的积蓄,小娟和杨军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小娟一个人的财产。
评析: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办理此类公证需注意:1、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真实自愿;2、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3、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陶赟魏晓昕“全国丈母娘”网上联合起来了网友提议把装修的钱用来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已满一周,作为获利方,男人们还算淡定,一些男人中的杰出代表甚至主动向女友和老婆保证“感情第一”,可是对女人们来说,眼下的承诺根本不能打消将来的忧虑。
于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老规矩行不通了;于是,在“加名字”之前,领证生娃的计划都暂停了……更有好事者急女方之所急,在网上成立起“全国丈母娘联合会”,号称要为丈母娘们出谋划策,穷尽办法为女方争取“婚姻利益”。
“全国丈母娘联合起来了”网友恶搞突显女方焦虑“本联合会表示,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当不满,非常愤怒!”“本联合会就要有所动作了!”8月13日,婚解三刚刚实施,一个名为“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的组织就应运而生,并在网络上频频发言表达立场。
随后,在网友们的围观和起哄下,该会一本正经地抛出应对办法——进一步细化“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明确“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
没错,“全国丈母娘联合会”是网友急女方之所急,恶搞出来的一个“组织”。
虽是恶搞,折射的却是真实普遍的情绪。
新规明确谁家出钱房子归谁,无疑触动了围城内外万千男女的敏感神经,尤其是那些把有房当作嫁女前提的丈母娘们,用网友的话说,更是“集体凌乱了”。
嫁女儿怎么才能不吃亏?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不要以为“丈母娘们”只是说说而已,记者从律师事务所和房管部门了解到,很多有女儿的家庭已经回过神来,开始钻研新规,寻找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
这两天,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也接到很多丈母娘和准丈母娘的咨询电话,而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大多是公婆来电咨询如何“防”儿媳。
据值班律师统计,咨询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怎样出嫁妆最划算”。
让我们看看值班律师,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如何解答:与其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网友提议把装修和买嫁妆的钱省下来,跟男方一起买房,这个意见比较靠谱,根据新司法解释,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考虑到房子增值,装修和车贬值,对双方比较公平的方案是,双方根据能力各自出一笔钱,一起买房买车,一起装修,将来一起还贷,这样既可以共享增值也可以共担贬值,将来离异的话,按出资份额分割即可,谁也不吃亏。
对于已经按照“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模式出嫁的女孩,也有补救措施,即跟男方协商,将房屋连同装修约定为一整项财产,按照各自的金钱付出,约定产权份额。
这其实是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的再约定,与新司法解释不冲突,也比较公平。
对于婚前没有付出、婚后想共享财富的男女,罗律师表示无法提供帮助,因为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感情范畴的事儿。
明确了房子归属,还应考虑双方过错“房产证上不写我女儿的名字,以后你岂不是想离婚就离婚?”“我生了娃还了贷熬到中年被下堂,想要补偿,还得苦兮兮地提供还贷证明,我多亏啊我!”这段时间,相信很多男人的耳根都不清净。
面对丈母娘的咄咄逼人,老婆的忐忑怀疑,男人们怎么想?其实,新司法解释的逻辑是“谁出钱谁拿房”,讲真的并没有偏袒哪一方。
业内人士认为,在理顺财产关系的同时,还应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现行婚姻法关于过错补偿的规定模糊,不利于婚姻中弱者的权益,期待司法解释(四)予以完善。
婚姻法新解释分析:婚前购的房另一方未必没份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热议记者从杭州市房管局产权中心了解到——婚后购房署一方名仍需双方约定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出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买的房,属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