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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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的定义及分类

间谍罪的定义及分类

间谍罪的定义及分类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

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间谍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该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禁非法持有专用间谍器材对于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的问题,该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行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5类间谍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5.10.30
•【文号】法释〔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分则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
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

《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

《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知识竞赛一、单选题1.国家安全机关是( D )的主管机关。

A、调查工作B、情报工作C、国家安全工作D、反间谍工作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 B )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日B、15日C、20日D、25日3.《国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据是(B)。

A、刑法B、宪法C、刑事诉讼法D、全国人大的决议4.每年(C)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A、5月14日B、5月15日C、4月15日D、4月10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于(D)颁布实施。

A、2015年5月1日B、2015年6月1日C、2015年8月1日D、2015年7月1日6.(D)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A、党员B、群众C、人民D、公民7.国安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C)安全为根本。

A、社会B、经济C、政治D、文化8.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D)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A、信仰名义B、民族问题C、宗教事务D、宗教名义9.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D)。

A、安全评估B、安全预警C、风险评估D、风险预警10.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B)。

A、补助B、补偿C、赔偿D、奖励11.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A)。

A、抚恤优待B、国家赔偿C、补偿补助D、表彰荣誉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A)起颁布实施。

A、2014年11月1日B、2014年12月1日C、2015年11月1日D、2015年12月1日13.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A),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粹不作为犯的认定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理论上从行为表现根本形式的角度将犯罪划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在不作为犯罪内部,又分出纯粹不作为犯和不纯粹不作为犯。

前者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是纯粹的不作为犯。

后者是指大多由作为形式构成但实际却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成心杀人罪、放火罪等等。

就纯粹不作为犯而言,由于刑法对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法律对它的作为义务一般也有了明确界定,所以认定的问题不大〔当然,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如什么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所讲的间谍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仍会发生分歧意见,这另当别论〕。

但是,就不纯粹不作为犯而言,我国刑法没有像有的国家的刑法那样作出一般总则性的规定;犯罪论也都是以作为犯罪为中心展开的,这就使得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问题倍感棘手。

正确把握不作为犯的根本理论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前提。

今天我们不妨简要地谈论一下其中几个与实务密切相关的问题。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好的。

数十年来,不作为犯罪问题就像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所说的那样——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未解之题〞。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不作为犯的研究,更是属于刚刚起步阶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处分不纯粹不作为犯日益受到法官们的重视和关注。

比方,1995年发生在H省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宋*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争吵,李*在家当宋*之面上吊自缢,宋*坐视不救,李*因未得救而死亡。

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对宋*作出判决。

又如,2000年C市发生一起失火案:一饮食店店主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该店半夜起火,店主慌忙逃离店铺而未报警,火势很快蔓延,将周围许多建筑物焚毁,并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法院认为店主没有尽到报警灭火的作为义务而导致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发生了,因而以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对店主定罪处分。

从一个案例浅析窝藏罪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窝藏罪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窝藏罪的认定(小广)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窝藏罪属于妨害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司法实践中,对窝藏罪的相关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下面,笔者结合一起真实案件,对窝藏罪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曾某等人是从事盗窃摩托车犯罪活动的团伙,曾某在这团伙中只是担任在别人偷车之后然后告诉他在哪里等,然后有他负责把车其回去,曾某并未实际参与盗窃车辆以及销售赃车的活动,李某是帮助曾某等人倒卖盗窃摩托车的人,严某系一个旅馆的老板,也是李某的表姐夫。

2012年10月多曾某等人开始居住在严某所开的旅馆里,严某在和曾某等人接触之后已经了解到曾某等人是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并在一次饭桌上从曾某和李某的交谈中已经确定曾某等人是专门盗窃摩托车的人,但严某仍然提供房间给曾某等人居住,并在2013年3月10日曾某等人再次实施盗窃摩托车,盗窃了两辆车子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盗窃了一辆,价值为1800元)被公安机关发现,曾某被抓获,其同伙为逃避抓捕,就打电话给李某告诉他被警察追捕要求其开车来接自己,李某就打电话给严某,说出去做事的人出事了,警察在追,要严某跟自己一起去接他们,严某明知曾某等人系盗窃犯罪嫌疑人,仍然驾驶车子去接他们,帮助其逃匿,致使主要的犯罪嫌疑人逃跑。

本案中,严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窝藏犯罪,一种观点认为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因为之前严某提供住处给犯罪嫌疑人没有帮助逃避处罚的目的,后来帮助逃跑,其上游行为达不到够罪标准,不构成犯罪,故帮助逃跑的行为就谈不上构成犯罪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窝藏罪,因为这两个事情,我们不能把他们割裂开来,应该看成一个整体,严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并帮助逃匿,已经构成了窝藏犯罪。

从两种观点来看,笔者认为对是否构成窝藏罪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窝藏罪中“犯罪的人”如何理解对于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如何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二中不同的观点。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 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 主体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 庇罪的主体。
练习: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
09卷
四、处罚
根据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 处。
思考:
是否可以免除亲属作证义务, 律师作证义务,医生作证义务? 我国古代为什么设置亲亲相隐 制度?
练习: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 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 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 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09卷
06卷
三、认定
1、罪与非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 (2)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他人犯罪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或作 虚假证明包庇的,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 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5)目的不同。
4、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 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两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81、只有真真正正的控制人质、近亲属等第三方基于对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而交付财物的,才能认定为绑架罪。

由此决定:(1)假借绑架的名义勒索财物的,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犯);(2)近亲属等第三方误以为人质出车祸、嫖娼被抓等需要"拿钱赎人"而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8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都成立抢劫罪一罪。

但是,在抢劫行为之后灭口杀人的,则应当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抢劫罪只能包容抢劫行为之前和抢劫行为之中的杀人行为,但不能包容事后的灭口杀人。

一定要记住:能包容灭口杀人的只有绑架罪。

83、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3个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其中,第3个是选择性罪名,尤其要注意走私毒品罪。

但即使是述3个罪名,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然要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4、财产性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上述"现场",应做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能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可见,对"现场"进行扩大解释的后果实际上是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向后延迟了一段时间。

但是,对人身性犯罪,则只能进行字面解释的"现场"正当防卫。

85、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三个共同点:(1)都没有犯罪的停止形态。

意即,要么既遂要么无罪;(2)都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意即,犯罪目的和动机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3)都只能是结果犯。

意即,如无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本身不能成立。

8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一、伪证罪构成要件:(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认定(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认定(四)“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二)“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认定(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四、打击报复证人罪五、扰乱法庭秩序罪六、窝藏、包庇罪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的分类定义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罪名大纲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失火罪7.过失决水罪8.过失爆炸罪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1.破坏交通工具罪12.破坏交通设施罪13.破坏电力设备罪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16.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17.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资助恐怖活动罪21.劫持航空器罪22.劫持船只、汽车罪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属于第二大类)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属于第二大类)(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3.丢失枪支不报罪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五)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35.重大飞行事故罪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7.交通肇事罪38.危险驾驶罪39.重大责任事故罪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43.危险物品肇事罪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5.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46.消防责任事故罪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重伤罪6、强奸罪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8、猥亵儿童罪9、非法拘禁罪10、绑架罪11、拐卖妇女、儿童罪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4、诬告陷害罪15、强迫劳动罪16、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非法搜查罪18、非法侵入住宅罪19、侮辱罪20、诽谤罪21、刑讯逼供罪22、暴力取证罪23、虐待被监管人罪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8、侵犯通信自由罪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32、报复陷害罪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4、破坏选举罪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6、重婚罪37、破坏军婚罪38、虐待罪39、遗弃罪40、拐骗儿童罪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五、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聚众哄抢罪6、侵占罪7、职务侵占罪8、挪用资金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敲诈勒索罪11、故意毁坏财物罪12、破坏生产经营罪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招摇撞骗罪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3.聚众斗殴罪24.寻衅滋事罪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8.传授犯罪方法罪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2.侮辱国旗、国徽罪3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5.聚众淫乱罪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7.盗窃、侮辱尸体罪38.赌博罪39.开设赌场罪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妨害司法罪1.伪证罪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妨害作证罪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打击报复证人罪6.扰乱法庭秩序罪7.窝藏、包庇罪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2.破坏监管秩序罪13.脱逃罪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15.组织越狱罪16.暴动越狱罪17.聚众持械劫狱罪(三)妨害国境管理罪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骗取出境证件罪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6.偷越国境罪7.破坏界碑、界桩罪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1.故意损毁文物罪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倒卖文物罪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非法组织卖血罪5.强迫卖血罪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8.医疗事故罪9.非法行医罪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组织卖淫罪2.强迫卖淫罪3.协助组织卖淫罪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引诱幼女卖淫罪6.传播性病罪7.嫖宿幼女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罪3.传播淫秽物品罪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组织淫秽表演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阻碍军事行动罪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6.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8.聚众揉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9.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0.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11.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1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5.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6.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1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1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19.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0.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1.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2.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3.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八、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单位行贿罪8.介绍贿赂罪9.单位行贿罪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隐瞒境外存款罪12.私分国有资产罪13.私分罚没财物罪九、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枉法仲裁罪10.私放在押人员罪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0.环境监管失职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5.放纵走私罪26.商检徇私舞弊罪27.商检失职罪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1.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2.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情罪4.投降罪5.战时临时脱逃罪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9.违令作战消极罪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1.军人叛逃罪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6.战时造谣惑众罪17.战时自伤罪18.逃离部队罪19.武器装备肇事罪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23.遗弃武器装备罪24.遗失武器装备罪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26.虐待部署罪27.遗弃伤病军人罪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0.私放俘虏罪31.虐待俘虏罪。

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妨碍公务罪一般怎么判刑

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妨碍公务罪一般怎么判刑

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妨碍公务罪一般怎么判刑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杏、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妨碍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在处理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

最高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年3⽉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28⽇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11⽇起施⾏)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为犯罪的⼈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于隐藏的处所的; (⼆)为犯罪的⼈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具,或者提供⼿机等通讯⼯具的; (三)为犯罪的⼈提供⾦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在犯罪的⼈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的藏匿地点、联系⽅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对保证⼈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逃匿的⽬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法定报告义务的⾏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政处罚。

第⼆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故意顶替犯罪的⼈欺骗司法机关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没有实施犯罪⾏为,或者犯罪的⼈所实施⾏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第三条明知他⼈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解读多选题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解读多选题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解读多选题1、(多选题)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但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以( )。

A.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B.不会受到处罚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o o o o 正确答案:ACD 2、 (多选题)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 对属于 ( ) 的信息应当保密。

o o o o A.国家秘密 B.所有信息 C.商业秘密 D.个人隐私正确答案:ACD 3、(多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关于公民和组织的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B.国家安全的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C.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D.公民和组织可以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o o o o 正确答案:BC 4、(多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表述正 确的是( )。

A.可以征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通信工具 B.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C.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 D.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费用o o o o  o o o o 正确答案:CD 5、(多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B.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C.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D.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正确答案:ABCD 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具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的 是( )。

o o o o  o o o o A.武装力量 B.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C.国家机关 D.各政党正确答案:ABCD 7、(多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包括(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若干问题研究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若干问题研究
体, 但仍不准确 , 因为 国家安全机关打击与防范间谍犯罪的活动或 国
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家安全机关对 间谍犯罪的侦查活动所涉 内容较 多。 司法机关 的正常 “
其一, 本罪 的行为方式具有消极性, 表现为拒 不将 自己所知道 的
活动” 妨害司法罪” 是“ 这一类犯罪所共 同侵犯的客体 , 将其作 为 《 刑 间谍犯罪情况或持有的间谍犯罪证据提供给 向自己调查、 收集有关情
动” “ 和 国家安全管理秩序” 两种说法欠准确 , 外延过于宽泛 , 不符合直 接客体具体性的特征 。 国家安全机关打击与防范间谍犯罪的正常活 “ 二、 犯罪客观要件 根据《 刑法》 3 l 第 1 条的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安全
动” “ 与 国家 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 的侦查活 动” 两种说法虽然 比较具 机关就他人之间谍犯罪调查有关情况 、 收集有关证据 时, 拒绝提供且
机关调查有关情况、 收集有 关证据时” 巨 绝提供 是本罪能否成立的关键。为 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该罪, 对其构成要
件、 诉讼程 序 等 问题便 有 进一 步研 究 的必要 。 关 键词 明知 间谍犯 罪 国家安全 机 关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3 拒绝 提供 诉讼 程序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 —9 . 10—522 0)6030 3
为有效防范、 制止和及 时打击间谍犯罪这种隐蔽性极强的严重危 和“ 司法 活动” 的用 语显然不妥
害 国家安全的行 为, 9 3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 制定的 《 19 国家安全法》 第 2 6条对拒绝提供该种犯罪情况、证据 的行 为明文 规定了处罚措 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 案件过程 中, 行使与 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 既可 以执行逮捕或采取拘

2023年新《反间谍法》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新《反间谍法》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新《反间谍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反间谍法》的立法依据是(B)0A.刑法B.宪法C.刑事诉讼法D.全国人大的决议2.主管反间谍工作的机关是(A)oA.国家安全机关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中央政法委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了实施间谍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oA.《反间谍法》主要规制的是间谍行为,而间谍行为是犯罪行为,所以反间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均表现为刑事处罚B.《反间谍法》规定的责任形式表现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轨机制C.《反间谍法》规定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D.对涉嫌违反《反间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均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4.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B)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A.调阅B.调取C.复印D.复制5.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C),不得拒绝。

A.坦白交代B.尽量配合C.如实提供D.酌情说明6.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A)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A.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7.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D)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A.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8.公安机关C.司法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8.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C)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七日B.十日C.十五D.二十日9.《反间谍法》于(B)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三)《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2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九》二十七、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把单位纳入打击范围。

新旧相比,增加了第四款,单位犯罪规定。

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

26、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修九》二十八、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增)新增条款,规定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分析该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其他人或机构很难进入该领域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

正因如此,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监督型作为义务。

如行为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犯罪。

主观方面是过失。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

单位可构成本罪。

27、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修九》二十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增)、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增)第二百八十七条仅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指示司法人员在本法其他规定中对号入座。

新条文则是明示符合条文罪状描述的,直接依照本条入罪。

逐条分析: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1)第一项,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客观方面限定于设立了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

按该罪状描述,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即构成本罪,是否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在所不论。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这是法律首次对具体的间谍行为进行了明确认定。

此次,我们将解读这部法律,了解其背景、作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等。

●何为间谍行为?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职权?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罪

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罪

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罪
潘家永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
【总页数】4页(P38-41)
【作者】潘家永
【作者单位】安徽省司法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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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罪 [J],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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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

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

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

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

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

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
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国家安全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

如果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

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

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

本罪在是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二者必须严加区分。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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