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8.11.23
体外诊断试剂审评要求
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 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226号) 过敏原:全II类; 流式:34 : 7 : 76; 组化:14 : 0 : 268 (III类 : II类 : I 类)
► 根据预期用途可按二类或三类申报的产品:
► 铁蛋白、胃蛋白酶原I、胃蛋白酶原II、(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 素、β2微球蛋白、泌乳素、降钙素、κ轻链、λ轻链、甲胎蛋 白(AFP)、尿半乳糖、S100蛋白
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
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
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
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无创血糖仪?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 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关于免疫组化试剂? 一抗(ASR)
(常规)医疗器械法规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 文件格式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 证明文件格式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 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全球体外诊断市场区域分布情况
到2020 年,全球IVD 市场将达75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5%。 预计2019 年,我国IVD市场规模将达到7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18%。
北京市近年二类注册受理/完成审评量
北京市2018年注册收费情况
2018年,全市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合计3863.07万元,呈现逐年递增之势 。(2017年2933.31万元,2016年1061.13万元)。 其中IVD占比约63%(首次1887.39万,变更546.27万)。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录一、适用范围 (2)二、基本原则 (2)(一)伦理原则 (2)(二)科学原则 (3)(三)依法原则 (3)三、临床试验设计 (5)(一)临床试验方法 (6)(二)偏倚的控制 (9)(三)受试者选择 (10)(四)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和要求 (13)(五)临床评价指标的选择 (14)(六)临床试验的统计学分析 (14)(七)样本量要求 (18)四、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21)(一)临床试验前管理 (21)(二)受试者权益保障 (22)(三)临床试验方案 (22)(四)各方职责 (23)(五)记录与报告 (23)(六)临床试验所需试剂和设备管理 (25)(七)文件管理 (26)五、其他 (26)一、适用范围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临床试验的目标在于通过考察产品的临床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确认产品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可接受,并确定产品的适用人群及适应症。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用于中国境内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旨在明确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对临床试验设计提出原则性建议,明确临床试验中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并对临床试验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用于指导申办者的临床试验工作,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
申办者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本指导原则内容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二、基本原则(一)伦理原则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应当经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应由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
研究者需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臵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一)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
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
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编制目的本指导原则所述同品种比对是指: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非临床试验背景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依据。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同品种比对研究。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该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确定依据。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四、基本原则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之前,申请人应已完成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其他所有性能评估,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以便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依据。
如通过同品种比对无法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实质等同,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评价。
五、同品种比对具体要求(一)对比试剂的选择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同品种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申请人应首先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进行比对分析。
预期用途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用途或功能,包括样本类型、被测物和适应症等。
适应症是指体外诊断试剂诊断、预防、预测、治疗监测或预后观察的疾病或状态,包括适用人群。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一)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
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
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是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论推导和实验验证,免除对试剂进行临床试验。
本文将介绍一些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首先,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
试剂的研发和设计要基于深入的相关疾病机制的理解和丰富的实验研究结果。
这样可以保证试剂的设计合理且有潜力成为临床应用的良好指标。
其次,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要依据已有的相关临床研究结果。
不同疾病领域的临床研究通常会提供大量的参考数据和证据,而这些数据可以被用来评估试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确定试剂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并且可以评估试剂与已有方法的相互比较。
第三,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要依据已有的相关实验室研究结果。
实验室研究是体外诊断试剂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该试剂不仅要在实验室环境中进行验证,还要在相关模型和实验条件下进行验证。
这些实验数据可以提供试剂的技术性能参数和临床阈值,如灵敏度、特异度和准确性等。
此外,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还要依据相关标准和指南进行。
体外诊断试剂的评估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评价指南,如美国FDA的临床试验指南、欧洲CE标准等。
这些指南提供了一系列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有助于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后,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还要考虑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
评价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试剂的商业可行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以及试剂的临床应用效果和对患者健康的实际影响。
这项评价工作应该涉及相关的医疗专家和决策者,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已有的相关实验和临床研究结果,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指南。
评价过程要考虑试剂的实际应用情况和效果,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和涉及临床评价的变更申请适用于本要求。
“目录”中产品无特殊说明时不区分方法学。
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以下情形不适用,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一)“目录”中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达到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
(二)“目录”中的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的。
—1—(三)消费者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基本要求(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六)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研究目的、假设和研究人群,计算出所需的样本量,以 确保研究结果具有足够的统计效力。
研究设计
选择研究类型
根据研究目的和假设,选择合适的研究类型,例如随机对照试验、队列研究或病例对照研究。
确定实验组和对照组
根据研究类型和研究目的,确定实验组和对照组,以便在研究中对比分析。
制定数据收集与分析计划
研究报告撰写
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撰写详尽的临床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等 。
报告提交与审查
将临床研究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伦理原则 。
06
未来展望与改进建议
技术发展与更新换代
技术进步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技术也在不 断进步,如纳米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等。这些新技术的应用 将进一步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伦理审查
临床研究涉及到患者的隐私和安全,因此需要严格遵守伦理审查原则,确保患者的权益得 到保障。
培训和教育需求
专业培训
为了提高临床研究的质量,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临床研究设 计、数据处理、伦理审查等方面的知识。
知识普及
通过各种渠道对公众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体外 诊断试剂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更好地使用体外诊断试剂。
2023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
目录
• 引言 • 临床研究计划制定 • 临床试验实施 • 数据分析与解释 • 伦理与合规 • 未来展望与改进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确保产品的安全 性和有效性,保障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权益,本指导 原则应运而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
指导原则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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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8日
——结束——。
体外试剂临床指导原则解读
质量控制
1.使用仪器测定: (一)参比系统和考核系统使用同一台仪器,需提供一台的 质量体系(质控程序)。 (二)参比系统和考核系统分别使用不同2台仪器,需提供2 台仪器质量体系(质控程序) 。 (三)定性、半定量试剂选择定量试剂为参比试剂时,除提 供一台的质量体系外,还需提供定性、半定量质控程序。 2.无仪器测定: 参比系统和考核系统都要提供质控程序
样品种类特殊要求删除部分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 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 100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 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 法管理范围。(注册管理办法)
临床试验部分解读
定义: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 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 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 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企业为什么做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注意的问题
一 二 临床机构的选择 临床试验方案
三 四 五
参比系统的选择
样品种类和数量
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法规对临床机构的要求
试剂 试剂盒 标准品 质控品
内 容
宗旨
行政: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企业: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性。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区别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 注册管理。进口:需要向国家局提 交上述材料。
旧的管理办法:境内第一类体外 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 注册证书。
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 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 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 床试验方案。
体外诊断试剂审评要求
► 申请ASR级试剂时,试剂厂商只需向FDA证明此试剂具有诊 断某种疾病的活性成分即可,此类产品在符合规定的临床实 验室中使用时,可用于体外临床诊断。
► RUO级试剂则不需向FDA申请,当然同时也不能用于体外临 床诊断。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评相关要求
1 IVD法规及进展 2 IVD申报资料概述 3 IVD说明书编写要求 4 IVD临床试验相关要求
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
IVD(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
试管(源于拉丁语“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三条 璃”)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关于培养基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8]535号
► 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 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 册管理。
2
临床核查力度加大,成 本提高且合作医院难觅 ;注册检验周期因政策 因素延长较多,补充检 验难度也加大。
3
IVD豁免临床目录的发 布,变相降低了申报门 槛。
1 IVD法规及进展 2 IVD申报资料概述 3 IVD说明书编写要求 4 IVD临床试验相关要求
产品研制和制备 产品抽样 注册检验 临床试验 申报资料
注册流程
产品注册 审评
一次告知/补正 行政审批
资料审查 体系核查 专家会审/函审
二类:
注册时限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同品种比对是确保试剂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在临床实践中,提高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的质量,对于确保患者诊断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可行的技术指导原则,能够指导临床实验室科学地进行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从而使临床试验的过程更加规范和科学。
首先,技术指导原则应对比试剂的性能进行全面的评估。
包括试剂的准确性、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通过与同品种试剂进行比对,可以客观地评价试剂的性能,并选择最适合临床实验室的试剂使用。
其次,技术指导原则应包括试剂比对的样本数量和样本类型。
同品种比对的样本数量应能够反映临床实验室的样本特点和试剂使用的范围。
样本类型应涵盖常见的体液,如血液、尿液等,并特别关注与试剂使用相关的特殊样本类型。
第三,技术指导原则应指导样本的采集和处理规范。
确保样本的采集和处理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因不规范而导致试剂比对结果的误差。
样本的采集和处理步骤应详细描述,建议使用标准的采集和处理流程,以确保样本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四,技术指导原则应对试剂比对的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估进行详细说明。
包括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方法,以及结果的解读和评估标准。
比对结果的评价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确保比对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最后,技术指导原则还应指导临床实验室在进行试剂比对的过程中,如何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建议使用标准的质量控制物质进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确保试剂比对的结果准确可靠。
总之,制定一套可行的技术指导原则,对于临床实验室进行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非常重要。
这些原则可以指导临床实验室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试剂比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患者的诊断准确性和治疗效果。
同时,这些原则也可以为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变更后产品发生显著变化的或增加临床适应症等情形,亦可采用与临床参考标准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的临床性能。
对于某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可能遇到需要特殊考虑的情形,例如:
研究者需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二)科学原则
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病学背景和统计学要求等,对临床试验进行科学的设计,同时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在保证试验结果科学、准确、可信的同时,尽可能做到高效、快速、经济。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在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同期开展,并确定一家临床试验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以及与所开展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试验条件、设施设备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常规开展相关检测项目和疾病诊疗项目,具有相关诊断结果解读和疾病处置的能力,具有防范和处理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具有能够满足临床试验需要的受试人群;具有必备的实验室检测条件及设施设备,满足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如有)等。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2
二、基本原则……………………………………………………2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前言体外诊断试剂是进行医学诊断的必要工具,与临床诊断密切相关。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是验证体外诊断试剂性能符合国家要求及临床实际需要的必要手段。
因此,临床试验的品质、可信度和科学性对体外诊断试剂在医学上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验的科学性不仅涉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还包括试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释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旨在为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原则,以便培养一支专业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队伍,保障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上的使用效果。
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样本数量的确定、基本原则的制定以及诊断效能的统计学计算等方面。
在试验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1.试验目的:明确试验的目的,如确定诊断效能、鉴别诊断、测定药物浓度等。
2.待测指标:如何采集、如何测量,以及如何评价其敏感性、选择性和特异性等。
3.病人入选标准: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明确疾病的类型、分期、病情严重程度及是否需要控制一些其他相关因素等。
4.样本的时间和方法:如何采集、如何储存、是否需要特殊的处理和分配方式、保质期等等。
5.试验的纵向和横向组设计:如何设置对照组、如何分组等。
实施1.选择合适的研究人员:需要有资深的研究人员负责试验实施、监督和数据收集。
2.样本的处理:要求研究人员在试验实施期间注意样本处理和保管等方面的细节。
3.质量控制:要求在试验整个过程中必须具备科学性、准确性,且符合规范化要求。
4.数据的处理与统计:数据采集后,需要进行处理与统计,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5.诊断效能的评价:对试验结果进行合理的解读,以及对试验指标的描述和统计学方法进行尝试和应用,判断诊断效能是否确切有效。
6.经济分析:评估试验成本、短期效益、长期效益、管制支出等其他重要因素。
本文所述的技术指导原则,将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分为了设计和实施两个环节,要求在每个环节中高度贯彻科学性、严谨性等原则,使得试验结果的可信度满足实际需要。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国药监总局2017年第179号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和涉及临床评价的变更申请适用于本要求。
“目录”中产品无特殊说明时不区分方法学。
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以下情形不适用,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一)“目录”中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达到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
(二)“目录”中的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的。
—1—(三)消费者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基本要求(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六)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主要定义和概念一、前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提出了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相关的要求,部分条款特别提出,医疗器械在按照要求使用时,应能够达到其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其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副作用已被降至最低且可被接受。
由于医疗器械及其技术的多样性,使注册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面临较大挑战。
一些技术已使用多年,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认知。
另一方面,许多产品采用了尚未应用于患者的新技术。
此外,产品的适用范围和临床应用可能有较大差异,终端用户范围较广,使用经验多样,均可影响临床结果。
考虑到医疗器械相关情况的复杂性,当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需基于个案分析以评估临床证据是否可接受。
因此,了解医疗器械如何完成上市前评价,以及临床数据及临床评价在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开展临床评价以及审核临床评价资料提供技术指导,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主要介绍临床评价和临床证据的概念,阐述临床试验、临床数据、临床评价以及临床证据之间的关系。
本指导原则的定义和概念,用于医疗器械对安全和有效基本原则的符合性的建立和保持,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In Vitro Diagnostic Reagent,IVD)。
三、定义和概念(一)临床试验定义: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
解释:临床试验包括可行性试验、为获得上市批准而进行的试验,以及在上市批准后开展的试验。
(二)临床数据定义: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
解释:临床数据的来源包括:1.申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试验结果;2.对比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在科学文献上发表的其他研究结果;3.已发表和/或未发表的申报产品或对比器械的临床经验报告;4.其他来源的临床经验数据,如登记研究、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病历数据。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录1.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2.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检测限3.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线性范围4.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可报告范围5.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回收实验)6.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方法学比对)7.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精密度8.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干扰实验9.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稳定性10.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过程中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产品性能评估是产品研发、制定产品标准等过程的重要技术支持研究过程,并可能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通常是以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组织(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de以下称为CLSI)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也是美国FDA推荐采用的评价标准,但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标准及指导原则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包括检测限、线性范围、可报告范围、准确度(回收实验)、准确度(方法学比较)、精密度、干扰实验、稳定性、参考区间共九个项目。
起草的主要依据CLSI发布的以下标准:1. C28-A2: 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2. EP5-A: Evaluation of precision performance of clinical chemistry devices; Approved Guideline.3. EP6-A: Evaluation of the linearity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 Statistical Approach; Approved Guideline.4. EP7-A: Interference testing in clinical chemistry; Approved Guideline.5. EP9-A2: Method comparison and bias estimation using patient sample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每项性能的主要研究方法均采用以上标准和国内实际采用的评价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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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编制目的本指导原则所述同品种比对是指: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非临床试验背景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依据。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同品种比对研究。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该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确定依据。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四、基本原则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之前,申请人应已完成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其他所有性能评估,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以便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依据。
如通过同品种比对无法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实质等同,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评价。
五、同品种比对具体要求(一)对比试剂的选择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同品种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申请人应首先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进行比对分析。
预期用途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用途或功能,包括样本类型、被测物和适应症等。
适应症是指体外诊断试剂诊断、预防、预测、治疗监测或预后观察的疾病或状态,包括适用人群。
如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在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范畴内,则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
如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存在功能差异(如:分别用于辅助诊断和治疗监测)、适用人群差异(如:分别用于成人和儿童)等,则认为二者具有不同的预期用途。
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相同的前提下,申请人需继续对二者的基本原理、主要组成成分、性能指标、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以及检验方法等进行比对分析。
如存在差异,申请人还需进一步评估差异是否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
如二者间的差异不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则认为具有可比性。
如二者的基本原理(方法学)差异较大(如:化学发光法和免疫比浊法)或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等,则认为不具有可比性。
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作为对比试剂:1.境内已批准上市;2.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3.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差异不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4.临床应用良好,基于现有技术水平认为产品质量较好;5.对于定量试剂,对比试剂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还应具有相同的计量单位或二者之间的计量单位可相互转化。
(二)试验地点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完成试验或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实验室完成试验。
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应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开展试验。
(三)试验人员试验操作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试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流程。
(四)试验样本应采用与预期用途声称样本类型一致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样本背景信息应清晰,样本来源应可溯源。
样本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和其他相关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有明确的临床诊断信息。
所用人体样本应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采集。
申请人应采用满足样本稳定性声称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应对采用相同方式储存的样本进行检测,避免将储存条件作为变量引入。
如新鲜样本确实难以获得,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用冻存样本,但不建议全部采用冻存样本,也不建议采用人工制备样本。
(五)试验方法试验方法可参考境内外有关方法学比对的技术指导文件,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定量产品1.1样本要求应至少纳入100例样本,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能代表预期适用人群,所检样本浓度应覆盖线性/测量范围,并包括医学决定水平的样本和干扰样本。
试验前应预先设定可接受偏倚的限值,如比对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可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
如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对不同人群表现出不同的性能,则每个人群应分别纳入至少100例样本。
1.2试验时间和顺序试验应至少持续3~5天,应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分别对所有样本随机进行检测,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1.3数据收集期间检查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所有数据及时记录并检查。
如确定某些异常结果由可解释的原因引起,应记录原因并将其排除出数据分析。
如不能确定原因,须将原始结果保留在数据集中。
1.4统计分析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数据特征等因素,确定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并提供其选择依据。
定量产品的统计分析通常采用如下顺序进行。
1.4.1数据作图与审查完成数据收集后,应先绘制散点图和差异图,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查,观察数据是否覆盖了线性/测量范围以及是否存在离群值,并初步了解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测量值之间的潜在变异特征,确定如何更好地表征这些差异。
散点图和差异图可显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比较结果。
其中,散点图应显示所有数据,其x轴表示对比试剂的测量结果,y轴表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测量结果,x轴和y轴应使用相同的数值范围和间距。
差异图的x 轴表示测量浓度(如: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测量平均值),y轴表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测量值的差值(如:二者的绝对差值或百分比差值)。
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特定类型的差异图,具体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指南文件。
1.4.2计算相关系数或决定系数。
1.4.3 回归分析应根据散点图和差异图判断数据是否满足相应的假设前提,并据此确定最佳的回归分析方法。
常见的回归分析方法包括Deming回归、Passing-Bablok回归分析和最小二乘回归等。
回归分析一般包括:(1)获得线性回归方程bxˆ,b=y+a是斜率,a是截距,x代表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y代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并计算斜率及截距的95%可信区间;(2)计算医学决定水平的预期偏倚及其95%可信区间。
1.4.4 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偏倚应通过区间估计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偏倚。
一般将医学决定水平处的预期偏倚及其95%可信区间与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进行比较。
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者由申请人咨询临床机构后根据临床需求设定,或者参考相关的国内外标准等设定。
如果预期偏倚的95%可信区间未超出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说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没有显著的偏倚,二者等效。
除此之外,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二者偏倚。
一般对回归方程中的截距a和斜率b进行假设检验,判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在线性/测量范围内的平均偏倚。
1.4.5定量产品统计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1)如出现离群值,应进行两次统计分析(包括/不包括离群值),如两次统计分析的结果不一致,应进行合理分析。
(2)相关系数仅能表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线性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而非一致性,因此,不能仅采用相关系数评价二者的一致性。
(3)应在散点图上显示两条直线,一条为y=x的直线,另一条为拟合回归直线。
2.定性产品2.1样本要求应至少纳入100例样本,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能代表预期适用人群。
就对比试剂而言,样本量应保证至少50个阳性样本和至少50个阴性样本。
就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而言,样本量应保证至少50个阳性样本。
应包括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阳性样本包括30~40%的低阳性样本,即C95浓度(在95%情况下产生阳性结果的分析物浓度)附近的样本。
阴性样本包括30~40%的高阴性样本,即C5浓度(在5%情况下产生阳性结果的分析物浓度)附近的样本。
此外,还应包括部分干扰样本。
2.2试验时间和顺序试验应至少持续10~20天,应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分别对所有样本随机进行检测,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2.3数据收集期间检查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所有数据及时记录并检查。
如确定某些异常结果由可解释的原因引起,应记录原因并将其排除出数据分析。
如不能确定原因,须将原始结果保留在数据集中。
2.4统计分析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数据特征等因素,确定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并提供其选择依据。
定性产品的统计分析通常采用如下顺序进行。
2.4.1列出2×2表并计算一致性百分比以2×2表的形式总结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二者的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和总体一致性百分比。
同时,计算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和总体一致性百分比的双侧95%可信区间。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百分比在数值上不同于对比试剂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致性百分比,应采用表1所示2x2表及下述公式计算一致性百分比。
表1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2×2表阳性一致性百分比=100%× a/(a+c)阴性一致性百分比=100% ×d/(d+b)总一致性百分比=100% ×(a+d)/(a+b+c+d)2.4.2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应通过区间估计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
一般计算二者的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总一致性百分比及其95%可信区间,判断是否满足临床需求。
除此之外,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二者一致性,如进行Kappa检验等。
2.5不一致结果的处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不一致可能源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对比试剂的误差,不一致结果可通过“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原因,确认结果不应纳入统计分析。
3.半定量产品本指导原则所述半定量产品一般指结果报告为多个等级(如:阴性、+、+2或+3)的试剂。
该类产品的样本要求、试验时间和顺序等,可参考定量或定性产品的相关要求,具体视产品特点而定。
半定量产品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也应视情况而定,一般可采用如下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