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奖励标准和比例(一)博士生:一年级博士奖励范围100%,每生1万元,其它年级奖励范围70%,设三个等级:1.2万元、1万元、0.6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二)硕士生:一年级硕士奖励范围100%,设二个等级:0.5万元、0.2万元。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质量,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限定为推荐免试生、“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体名额按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
其它年级奖励范围60%,设三个等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10%、20%、70%。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六)学位课成绩(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单科均不低于60分(含重修)。
除此之处,毕业年级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年级授学位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暂行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暂行)一、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办法》中“要以学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其中‘综合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具体方案由各学院自行规定”的规定,法学院结合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二、本办法中的综合成绩=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30%,其中智育成绩和德育成绩的满分各为100分。
三、在德育成绩考评中,对于学生涉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的不良言论(网络微信、微博等)和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德育成绩记零分,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四、德育成绩测评,采取基础分加奖励分和减扣分的办法计算,德育成绩的基础分为60分,具体内容如下:(一)本办法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参加的各项活动、竞赛均要求在校期间(包括寒暑假)且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个人荣获国家、省、市、学校年度评选的各类奖项和荣誉称号不再计入下一年度德育加分项目(四)个人参加竞赛和各类活动获得奖励,按最高奖励加分一次,不同类别的奖励可同时加分;获非国家政府行政部门荣誉降一个档次加分;获奖与参加活动不重复加分。
(五)法学院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计算的办法,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两方面:1、加分项(上限100分):(1)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对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4、3、1分,不合格不加分;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5%。
(注:学生干部是指班级委员以上(含班级委员)干部)。
(2)集体(包括团支部、党支部、社团等)荣获国家、省、市和学校荣誉称号,班级成员按照对应等级加分: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2分,校级1分;担任干部的同学(团支部、党支部成员)在成员加分基础上,各等级统一加1分。
注:社团需校级五星社团以上按照以上标准认定。
(3)寝室荣获校文明寝室称号,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寝室长另加0.5分。
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奖励管理。
第三条学生奖励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取得优异成绩、参加校园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和表现出色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奖励机制,鼓励学生争创佳绩,并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奖励。
第五条学校将建立学生奖励档案,对学生的奖励情况予以记录和保留。
第六条学生奖励分为学术奖励、德育奖励、社团活动奖励和特殊贡献奖励四个方面。
第二章学术奖励第七条学术奖励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突出、学术能力优秀的一种奖励。
第八条学术奖励的评定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学术奖励分为奖学金、学术特长者、学科竞赛奖励等。
第十条每学期根据学术奖励的评定标准,学校将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学术奖励学生,相关奖励将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学术奖励学生的评定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将召开评定会议,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成绩和能力进行评估和评定。
第十二条学术奖励学生应当举行表彰大会,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公示和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励。
第十三条学术奖励学生应当在学校或其他场合进行展示,激励其他学生向他们学习。
第三章德育奖励第十四条德育奖励是对学生综合素养和品德表现突出的一种奖励。
第十五条德育奖励的评定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德育奖励分为优秀班干部奖、文明宿舍奖、道德模范奖等。
第十七条每学期根据德育奖励的评定标准,学校将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德育奖励学生,并对获奖学生进行公示和表彰。
第十八条德育奖励学生应当举行颁奖典礼,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公示和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励。
第十九条德育奖励学生应当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激励其他学生树立道德榜样。
第四章社团活动奖励第二十条社团活动奖励是对学生在校园社团活动中表现出色的一种奖励。
辽宁师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奖励学生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二)民主、平等、公正、公开原则;(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四)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奖励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第五条先进集体奖学金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良学风班标兵班”、“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两类:(一)单项奖学金(二)综合奖学金1、特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评。
特等奖学金评选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0人。
获奖学生将奖励特等奖学金1000元,同时授予“校大学生标兵”称号。
参评却未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一等奖学金,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评审办法:经学院推荐,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
)2、一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一等奖学金800元,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3、二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或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二等奖学金500元,同时授予“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七条优秀学生称号(一)校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以上(含寝室长)学生干部,且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学生工作奖学金”。
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材料仅供参考X学院学生奖励暂行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工程和奖励条件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设立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工程。
第五条集体奖励工程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个人奖励工程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其他个人奖励。
第七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一〕有好的班委会。
班委会成员严于律己,思想觉悟高,团结意识强;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关怀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出色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团支部工作。
〔二〕有好的班风。
班级有完善的治理制度,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大学生素养拓展方案;全班学生坚持锻炼身体,体能测试达标率超过95%;一年没有发生违纪现象;班级成员团结互助,热爱集体,凝聚力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有好的学风。
班级学生学习努力,上课出勤率在学院内居于前列;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考风端正。
第八条文明宿舍评选条件:文明宿舍评选按《X学院学生住宿治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它集体奖,按本方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和比例,由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一〕思想品德好。
具有坚决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根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典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老实守信,勇于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创建优良学风,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制定本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范围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除一年级新生(含专升本第一年)不能参评外,其他学生均可以申请评定。
第三条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人数和标准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数按评选范围学生人数的10%进行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申请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基本路线,拥护领导;2.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性劳动,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体健康;5.勤奋学习,勇于进取,能较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异。
第五条属下列范围的学生,不能参与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1.违犯法律、法规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3.学习期间必修课考试课程成绩低于良好者;4.考查课程成绩达不到优良者;5.综合考核成绩良好以下者;6.体育锻炼不达标者;7.因其它原因,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认为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六条XX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有条件,且无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内容之一者,按学校分配名额,依据学习成绩的高低等额评定。
大学学生奖励试行条例模版
大学学生奖励试行条例**校发[**]120号(**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和学生集体的奖励评选工作每年九月中旬进行。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六条学校对个人设立下列表彰项目:1.“两创”人才奖;2.三好学生标兵;3.三好学生;4.优秀学生干部;5.优秀毕业生;6.其它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校对集体设立下列表彰项目:1.先进班级;2.优良学风寝室。
第八条学校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通报表扬、寄送喜报、颁发奖章或证书、颁发奖金或纪念品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九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十条“两创”人才奖其评比条件与“两创”奖学金评选条件相同,获得“两创”人才奖的学生同时获得“两创”奖学金。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5%,无重修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全部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学校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百人名次前10名之内且无不及格成绩(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积极向上,行为文明,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及格。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落实第六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处提出我校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按本办法的申请条件落实。
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各学院在经过班级(或年级)推荐、辅导员鉴定基础上,由学院研究提出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初审后由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大学学生奖励规定
大学学生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中国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学生奖励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程序严格执行。
第二章奖励的名称和比例第五条荣誉称号的名称和比例:1.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评定;2.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评定;3.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1%评定。
第六条奖学金的名称和比例:1.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人,具体奖励名额按国家政策执行。
2.省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人,具体奖励名额按辽宁省政策执行。
3.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0元/年·人,名额为10名;校长奖学金提名奖奖励金额1000元/年·人,名额为10名。
4.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6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5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7%评定。
5.学习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1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评定。
6.社会工作奖学金奖励金额1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评定。
7.专项奖学金(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年·人,具体奖励名额按国家政策执行。
(2)民族团结奖学金奖励金额500元/年·人,按我校新疆西藏籍学生(录取两年前户口所在地为新疆或西藏)总数的10%评定。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制学制四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年限长短,学制均为四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
二、修业年限(一)提前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同时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已取得的学习成绩和余下的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处列入毕业计划。
(二)四年内未能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却未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延长学习年限。
(三)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三、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别为必修类课程、选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和教师教育类课程(师范专业),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四、学分计算四年制各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
(一)学分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
(二)实验课、上机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24学时为1学分。
五、选课学生要按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课。
(一)选课原则1.首先保证必修类课程的选课,其次是选修类课程,避免上课时间冲突;2.对同一门开出不同层次的课程,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课。
(二)选课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学院组织学生选课。
学生选课前,应详细阅读《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查阅下一学期全校课程表,按要求选课;2.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设;3.学生选课后必须上网查询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和地点;4.学生选课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退课。
大学学生奖励管理条例【最新】
大学学生奖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五条学校设置校级学生奖励。
校级奖励是指:1、本条例规定的奖励;2、学校组织或由学校委托校内某单位组织的全校性学生活动,经学校决定给予的奖励;3、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由学校职能部门委托学校某单位组织的全校性活动,经职能部门决定给予的奖励;4、其他经学校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自主设置学院级奖励,学院级学生奖励的费用由颁奖单位负责。
学院级奖励是指:l、由各学院组织的在本学院范围内的活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经学院决定给予的奖励;2、由各学院组织的跨学院活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经相关学院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章奖励项目第七条学校设立若干单项奖:2、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奖;3、科技活动奖;4、社会工作优秀奖;5、勤工助学优秀奖;6、优秀毕业生奖;7、体育活动优秀奖;8、文艺活动优秀奖;9、社会实践优秀奖;10、突出贡献奖;11、见义勇为奖;13、学习及科技竞赛奖;14、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单项奖。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集体奖:1、红旗团总支;2、先进团支部;3、先进班集体;4、文明寝室;5、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集体奖。
第九条学校向单项奖和集体奖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向品学兼优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主要包括: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的管理行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保卫处、发展研究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本科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程序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复查、做出复查决定。
第八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下列申诉材料递交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二)学生本人填写好的《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三)学生本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时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申诉材料齐备的,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视为提起申诉之日,予以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申诉期限届满之日前将申诉材料补充齐备,若申述人申诉材料无法补充齐备且未告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还有补充材料的,申诉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提起申诉之日,予以受理,已提供的材料作为其申诉的最终材料。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辽宁师范大学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1.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节特别轻微,认错态度良好;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5.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3.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4.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5.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6.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九条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东北师大本科奖励细则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励条例(2005年8月26日校长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原则。
公平合理、公正客观、公开民主。
第三条适用范围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项目第四条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
东师奖章是我校本科学生的最高荣誉奖,校长奖学金是我校设立的最高奖学金。
(一)荣誉称号东师奖章;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五四红旗团员;标兵班集体;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
(二)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2.学年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学有专长奖;教师技能奖;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成果奖;资格证书奖;美德风范奖。
4.社会赞助奖学金华为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金叶西部希望之星大学生奖学金;美术学院高殿才奖学金;数学与统计学院展虹奖学金;计算机学院东师理想奖学金;计算机学院东师理想创新奖学金;物理学院展虹奖学金;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奖学金;梁佩怡生命科学人才培养奖学金;体育学院唐恩江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各奖励项目:(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业优良。
第六条各奖励项目的具体评审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详细规定。
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七条评审(一)申报具备获奖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向所在学院申报。
(二)审核根据获奖条件,学院对申报奖励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的获奖资格进行审核。
(三)评选学生个人奖励项目由学生所在集体(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民主评选产生。
参评班集体、团支部由班长、团支书向学院做工作总结,由学院评选。
(四)争议各学院须将各项奖励的初评结果向全院学生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争议。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暂行管理办法.doc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对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提前毕业(一)提前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第六学期3月末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已取得的学习成绩、相关成绩证明材料及余下的学习计划,填写《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的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提前毕业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毕业手续,按80 % 缴纳第四年的学费,持缴费收据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提前毕业申请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者,取消其提前毕业资格。
第二条延长学习年限(一)学生未能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或虽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却未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分者,须在第八学期5月20日至5月30日期间由本人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计财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名单转至学生处。
(三)学生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一律视为自愿放弃延长学习年限,按学校结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重修课程,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五)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获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六)学生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为一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第三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管理(一)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籍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按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主动与辅导员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毕业生的信息核对、照相等相关事宜,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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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奖励学生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平等、公正、公开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
(四)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奖励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先进集体奖学金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良学风班标兵班”、“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两类:(一)单项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评。
特等奖学金评选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0人。
获奖学生将奖励特等奖学金1000元,同时授予“校大学生标兵”称号。
参评却未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一等奖学金,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评审办法:经学院推荐,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
)
2、一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一等奖学金800元,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3、二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或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二等奖学金500元,同时授予“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七条优秀学生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以上(含寝室长)学生干部,且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学生工作奖学金”。
(二)校优秀学生: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道德风尚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上述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与办法
第九条先进集体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院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学习优秀奖学金按所在年级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自然产生;其他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学院评选制,由各学院公开评选,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成绩居年级前列。
2、班级干部成绩优良、凝聚力强,积极开展工作,班集体建设和管理目标明确。
3、全班学生积极进取,团结一心,遵纪守法,全班学生本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4、班级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本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时缴纳学费。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
评选办法:在本年级本专业内按照第一次考试的平均成绩排序(参与排名的科目由各学院确定并负责解释),专业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排名前10%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道德风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团队协作、日常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1.无偿献血。
2.在校内外做好事或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并被校外媒体刊载。
3.长年为孤寡老人、军人家属、老革命家庭服务。
4.经常为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服务。
5.长年参加社会义工服务或公益活动。
6.自立自强的特困学生。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团体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或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辽宁省《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大连市《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北三市计划的通知》,经过学院、校团委推荐参加支援祖国西部、辽西北、大连北三市建设被录用的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及参与表现的学生。
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
比: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担任一定学生工作,且工作主动,热情高,能力强,工作踏实,有开拓创新精神。
3.心理素质好,团结同学,模范带头作用好,集体观念强。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上有突出成就的各专业学生,具备一下条件的学生优先评选: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2.科研发明成果在省级以上展示评选中获得奖励。
3.成果在上述级别的其它各类鉴定会、发布会等活动中获得奖励。
4.作品获得国家级专利。
第十七条突出贡献奖学金
突出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项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竞赛、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在就业等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以及在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为其他同学做出表率的学生。
该项奖励名额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文体活动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下列情况优先推荐:
1.在国家、省、市、校等重大比赛获奖者。
2.参加重大文体活动为学校争光者。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如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大合唱比赛、舞蹈大赛、校运动
会等。
4.一个学年内,无无故旷操、旷体育课情况,且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优良的。
第十九条考研奖学金。
用于奖励应届毕业生中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
评定条件:
被普通高等学校等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第二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中的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附则:本管理规定从2010年9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