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6条 为近、远期结合的有关规定
· 1.0.7条 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 的规定: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 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 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 · 1.0.9条 为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97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局部修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Biblioteka Baidu
2、本次修编过程
· 2002年 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 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 2002年8月规范组组织专家复审
· 2002年10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 排水委员会会议(昆明)形成复审报告 · 2003年 月建设部批复同意对《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3.0.2条 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 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 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 3.0.3条 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 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 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 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3.0.4条 关于重力输水的规定: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 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 较,择优选用。”
· 3.0.5条 关于区域供水的规定: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 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 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 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3.0.6条 关于多水源系统间相互调剂的规定: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 能相互调度。”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 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
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
第2章“术语”(共123条)
新增章节。
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 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新增章节。 · 3.0.1条 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 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 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 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增加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5、主要修编结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 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
•·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
•·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二、主要修改内容
第1章 总则(共9条) · 1.0.1条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 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 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 业区”的永久性工程。
· 1.0.6条 为近、远期结合的有关规定
· 1.0.7条 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 的规定: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 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 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 · 1.0.9条 为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97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局部修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Biblioteka Baidu
2、本次修编过程
· 2002年 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 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 2002年8月规范组组织专家复审
· 2002年10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 排水委员会会议(昆明)形成复审报告 · 2003年 月建设部批复同意对《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3.0.2条 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 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 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 3.0.3条 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 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 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 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3.0.4条 关于重力输水的规定: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 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 较,择优选用。”
· 3.0.5条 关于区域供水的规定: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 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 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 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3.0.6条 关于多水源系统间相互调剂的规定: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 能相互调度。”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 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
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
第2章“术语”(共123条)
新增章节。
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 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新增章节。 · 3.0.1条 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 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 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 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增加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5、主要修编结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 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
•·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
•·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二、主要修改内容
第1章 总则(共9条) · 1.0.1条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 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 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 业区”的永久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