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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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条 为近、远期结合的有关规定
· 1.0.7条 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 的规定: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 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 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 · 1.0.9条 为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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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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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97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局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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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修编过程
· 2002年 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 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 2002年8月规范组组织专家复审
· 2002年10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 排水委员会会议(昆明)形成复审报告 · 2003年 月建设部批复同意对《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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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条 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 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 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 3.0.3条 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 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 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 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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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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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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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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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条 关于重力输水的规定: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 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 较,择优选用。”
· 3.0.5条 关于区域供水的规定: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 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 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 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3.0.6条 关于多水源系统间相互调剂的规定: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 能相互调度。”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 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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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
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
第2章“术语”(共123条)
新增章节。
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 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新增章节。 · 3.0.1条 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 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 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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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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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 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增加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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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修编结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 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
•·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
•·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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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改内容
第1章 总则(共9条) · 1.0.1条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 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 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 业区”的永久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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