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2005--12)
2023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2023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甲方:供热公司/供热单位名称乙方:用户单位/用户名称【前言】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确定供热公司和用户之间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在供热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
【第二条】供热范围1. 供热公司承诺在热供应季节(具体日期由供热公司根据当地气候和政策确定)内,向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热服务。
2. 供热范围包括用户所在建筑的供热系统维护、热水供应等。
【第三条】供暖价格和计费方式1. 供热价格以每平方米面积计费,具体价格由供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并在本合同附表中明确注明。
2. 计费周期为一个供热季度,即供热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3. 用户应按照每次计费周期内所使用的实际供热面积乘以供热价格来支付供热费用。
4. 供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供热费用 = 供热价格× 供热面积。
【第四条】供热质量和服务要求1. 供热公司应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应的保修、维护服务。
2. 供热公司应按时提供供热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的供热问题和投诉。
3. 供热公司应保证供热设备和管网的安全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使用规定1. 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供热设备和热水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损坏设备。
2. 用户不得私自对供热设备和管网进行改造或其他不当行为,如有需要应及时向供热公司申请并得到许可。
3. 用户应合理利用供热资源,节约用能,防止浪费。
【第六条】费用支付1. 供热费用的支付期限为每个计费周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
2. 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将供热费用按时支付给供热公司。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用户未按时支付供热费用,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自应付款项到期日起15天内付清。
2. 若供热公司未按时提供供热服务或供热设备出现故障,应提供相应赔偿或返还费用给用户。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市作为一座宜居城市,供热服务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为了
让市民更好地了解青岛供热收费标准,本文将对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青岛供热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实际用热收费两
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供热公司按照一定的面积计算出的基本费用,
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计费。
而实际用热收费则是指根据
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通常是按照每立方米热量进行计费。
这两部分费用的合计即为用户需要支付的供热费用。
其次,青岛供热收费标准还受到季节和气温的影响。
一般来说,供热费用在冬季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个时候市民对供热的需求量较大,供热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保障供热质量。
而在夏季,由
于供热需求量减少,供热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另外,青岛供热收费标准还与居民住房的保温性能有关。
保温
性能越好的住房,需要的供热量就会相对较少,因此供热费用也会
相对较低。
相反,保温性能较差的住房,需要的供热量较大,因此
供热费用也会相对较高。
最后,青岛供热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能源价格等因素来调整供热收费标准,以保障
市民的供热需求,并且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青岛供热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的费
用体系,旨在为市民提供舒适的供热服务的同时,也要合理利用能
源资源。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了解青岛供热收费
标准,从而更好地利用供热资源,节约能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
合同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合同编号:QF12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供热企业):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用热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合同标的:甲方提供的热能服务,乙方支付相应的热能费用。
合同价款:按照青岛市规定的热能收费标准,乙方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支付热能费用。
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履行地点:甲方提供的热能服务地点为乙方所在地址。
履行方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提供热能服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热能费用。
违约责任:1.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提供热能服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热能费用,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供热企业):__________ 乙方(用热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合同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合同编号:QF12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供热企业):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用热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合同标的:甲方提供的热能服务,乙方支付相应的热能费用。
青岛市取暖费标准
青岛市取暖费标准
导语:随着天气变冷,青岛取暖起也再临近。
那么青岛取暖费标准多少呢?下面小为大家介绍一下青岛市取暖费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20XX年青岛取暖费收取时间:xx年9月1日至11月16日供暖费价格
居民类用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4元
市内三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6元
崂山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79元
注:供热计费面积以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上标注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费。
供热费缴费方式
2.青岛能源热电、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所辖热用户可以分别建立银行、兴业银行微信进行缴费。
3.青岛能源热电所辖热用户还可通过支付宝进行缴费。
(1)暖气上水前,首先要查看一下进回水阀门是否已经翻开,供暖排气阀门是否出现松动。
上水时最好有人在家中,以免出现漏水,给家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在遇到暖气不热的时候,可以翻开排气阀来放风、排气,直到放出水再关闭。
如果暖气管还不热,就需要由物业来帮助检查,千万不要自己擅自拆卸。
(3)在供暖期间,不要随便放暖气管道里的水来用,因为很多物业会在供暖的水中参加一些火碱、苏打粉等,根本不能用来洗刷东西,何况烧一点水不会浪费多少电,占廉价心不可取。
(4)不要擅自拆卸暖气片和暖气管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整栋单元楼的供暖。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甲方:(供热公司名称)乙方:(用户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范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供热服务,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合同的供热服务范围包括(具体供热服务范围)。
第二条计费方式和费用标准1.供热费用计费方式为按照乙方使用的供热面积进行计费。
2.供热费用标准为人民币(金额)/平方米/季度。
具体费用标准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为准。
第三条供热期限供热期限为每年的(具体供热期限),具体时间以甲方发布的供热通知为准。
在供热期限内,甲方将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供热标准提供稳定的供热。
第四条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1.乙方应按照供热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供热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应保证支付的费用准确无误,甲方收到乙方的供热费用后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五条供热设备的使用和维护1.乙方应妥善保管供热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热水管道,不得私自改变供热设备设置。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定期保养供热设备;如发现供热设备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和处理。
3.乙方应按照供热标准使用供热设备,不得违反供热安全规定。
第六条合同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提前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2.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的供热服务,应提前(具体提前期限)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违约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供热的,甲方应负责解决问题,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故障或其他问题,影响供热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
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正式供热时间: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以供热公司实际情况为准。
试运行时间: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青岛供暖收费标准:?据青崂价格【20XX】1号文件,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据青崂价格【20XX】4号文件,其他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34.7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调整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使用面积30.40元/平方米;非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38.25元/平方米。
?据青岛能源集团,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40元;其他类用户市内三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6元。
青岛供暖缴费时间居民用户于 9月1日开始缴纳热费,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应于11月15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
青岛供暖缴费方式01 手机缴费微信公众号:关注“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指尖业务”——“缴费业务”——选定“供热单位”(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输入“缴费户号”,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微信:依次点击“我”——“服务”——“生活缴费”——“供暖费”——选定“供热单位”(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输入“缴费户号”,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支付宝:依次点击“生活缴费”——选择城市(青岛市)——“暖气费”——选定“供热单位”(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输入“用户编号”,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02 线下营业厅缴费青岛能源集团所属供热辖区内用户也可到集团“一站式”综合服务营业厅进行缴费,您也可在营业厅办理供气、供热、公用事业便民收费各项服务业务。
03 银行缴费您可持供热证或用户信息卡上的用户编码,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缴费,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缴纳,能源集团所属供热单位供热费代收银行:青岛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限网银、手机银行)、齐鲁银行。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合同编号: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采暖地点:。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步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此部分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方法计算)。
第二条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单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的部分,采暖计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
采暖费总计:元/采暖期。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青岛供暖合同范本
青岛供暖合同范本《青岛市供暖合同》甲方(供热单位):名称:[供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供热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用热户):姓名:[用热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用热户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供暖服务内容及标准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及标准,向乙方提供稳定、持续的供暖服务。
2. 供暖期为每年的[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计[供暖天数]天。
3. 室内温度应不低于[最低温度标准]摄氏度。
二、供暖费用及支付方式1. 供暖费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本供暖季乙方应缴纳的供暖费用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乙方应在每年的[缴费截止日期]前,将供暖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支付等]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供暖费用。
2. 应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在供暖期内,接到乙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4. 因设备检修、临时故障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暖的,应提前[通知提前时间]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暖服务,并对供暖质量进行监督。
2. 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供暖费用。
3. 不得擅自改变供暖设施的用途和结构,不得损坏供暖设施。
4. 如发现供暖设施存在故障或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暖服务,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相应的供暖费用,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违约金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逾期天数]日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暖服务。
3. 因乙方擅自改变供暖设施或损坏供暖设施导致供暖故障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5【生效日期】xx-10-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民用公共建设,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青岛供暖费收费标准
青岛供暖费收费标准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31条规定,青岛市今冬的采暖期为xx年11月16日至xx年4月5日,供热天数长达141天。
那么xx年青岛供暖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xx年青岛取暖费价格。
今年冬天青岛的供热价格依旧保持不变,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仍为30.40元。
其中,房产证上载明使用面积的,按房产证载明的使用面积计费;房产证没有载明使用面积的,统一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
据介绍,居民分户计量热价分为根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局部,根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9.00元,计量热价为41.73元/吉焦。
居民用户按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申请用热、停热,16日前办理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30日前携带房产证及户主身份证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也就是说,想要申请用热或者停热的市民,要在今年10月16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将被视为正常用热。
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实施分户控制的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5天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已发生的热费由用户承当。
xx年青岛供暖时间为11月15日至xx年3月15日,那么xx年青岛暖气费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15日从各大热企得悉,今冬供暖报停已经于10月15日24时截止。
没有办理报停的用户,将默认为今冬用热,应在11月15日前缴纳当季供暖费。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企将暂不受理报停申请。
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仍为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其他类用户市内三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6元;崂山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79元。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青价格[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8〕240号2008年10月31日)各供热企业:为规范集中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供热分类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
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二、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形式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的确定1、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
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作为供热服务的提供方,青岛市供热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居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供热服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供热市场,青岛市供热公司推出了供用热合同,通过按面积计费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供热服务。
供用热合同是供热公司与居民之间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供热服务的顺利进行。
按面积计费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计费方式,它基于居民住房的实际面积来确定供热费用,避免了按人头计费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这种计费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反映居民的实际供热需求,还能够激励居民节约能源,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
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对于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明确了供热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供热公司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温度提供供热服务,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合同规定了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居民有权要求供热公司按时提供供热服务,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供热费用。
这种双方的权益保护机制,有效地维护了供热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按面积计费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供热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过去,供热费用往往是按人头计费,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比如,家庭成员较多的居民,每人支付的供热费用就会相对较低;而家庭成员较少的居民,则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供热费用。
这种不公平现象在按面积计费的方式下得到了有效避免,每个居民按照住房的实际面积来支付供热费用,确保了供热费用的公平合理性。
除了公平合理的计费方式,供热公司还通过不断提升供热系统的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加高效的供热服务。
青岛市供热公司采用先进的供热设备和技术,不断改进供热系统的运行方式,提高供热效率。
通过优化供热管网的布局和维护,减少能源的损耗和浪费,使供热系统的运行更加高效稳定。
这不仅能够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还能够降低居民的供热费用,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标。
(集团发布)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意见
青热电〔2010〕121号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意见各单位、处室:为全面贯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青热办【2010】25号文件要求,自2010年开始,新供热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做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经研究确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计划(一)对已经改造完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明细如下:第一热力海信慧谷、丰华园、弘信花园、都市名家小区;第二热力公司天宝苑小区;金河热力公司荣馨苑小区。
(二)对新竣工非居住建筑全面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实施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位。
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集团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的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开发处、生安处、财务处、服务处各司其职,全力做好供热计量收费实施工作。
各所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宣传、收费、数据公示、政策答疑等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有专门的供热计量工作负责人。
(二)措施到位,计划周密。
责任部门要全力做好实施热计量收费工作的计划安排,配合相关科室做好用户协调、宣传、合同签订、数据公示以及收、退费工作。
(三)做好新建、竣工项目供热计量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新建、在建、新竣工项目供热计量设施的审核、把关、验收和问题汇总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
在张贴用户通知进行宣传的同时,相关人员要明确供热计量工作实施相关要求规定,收费方式以及供热调节方式等,做好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用户明白调节方式和收退费方式、时间等。
(二)做好用户结算工作。
用户的供热计量数据要真实、准确,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用户仪表底数(正式供热时间和停止供热时间)确认工作,并定时张贴通知公开热量数据。
(三)做好数据分析和总结。
对供热数据按周期进行定期分析,全面对生产经营、耗损情况进行评价上报。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供热企业对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供热费用,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同时也要考虑供热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供暖费用的合理化、透明化。
一、供暖收费项目。
1. 供热费,供热费是指用户使用供热服务所需支付的基本费用,包括供热能源费、供热设备费用等。
2. 热力费,热力费是指用户使用热力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热力输送费、热力换热费等。
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供热设备维护费、保温管道费等。
二、供暖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既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保障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
2. 公平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保障各类用户的供热权益。
3. 透明度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供热费用的构成和计费方式。
4. 可行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具有操作性,能够便于供热企业实施和用户理解。
三、供暖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1. 政府相关规定,供暖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如《供热管理条例》等。
2. 经济成本,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用户需求,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
四、供暖收费标准的调整。
供暖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合理平衡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利益,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公平、透明。
五、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
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用户也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缴纳。
六、供暖收费标准的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是由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并执行的,旨在合理确定供热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青岛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青岛市对居民集中供热实行计量供热和固定供热两种方式,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供热方式的收费标准。
一、计量供热收费标准。
计量供热是指按照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和收费。
青岛市计量供热收费标准按照《居民集中供热计量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根据用户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收费单位为元/千瓦时。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固定收费,除了按热量计量收费外,还包括一定的固定收费项目,如基本热力费、管网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不随用户热量使用量的增减而改变。
3. 缴费方式,用户可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二、固定供热收费标准。
固定供热是指按照固定的面积或套数进行收费,不考虑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
青岛市固定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居民集中供热固定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单位面积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单位套数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套数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套。
具体收费标准同样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相关渠道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3. 缴费方式,固定供热同样可以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总结。
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户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
同时,供热公司也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在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
具体细节和条款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合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内容:
1. 合同双方:热供应单位(一般是供热公司)和热用户(例如住户或企事业单位)。
2. 热供应范围:明确供热公司负责提供供热服务的范围,包括具体的区域或建筑物。
3. 计费方式:根据供热面积来计算供热费用。
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来计算,例如每平方米X元的价格。
4. 合同期限:规定供热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一般是以年为单位。
5. 使用要求:规定热用户在使用热能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合理使用、不浪费等。
6. 费用支付:规定热用户需要按时支付供热费用的方式和期限。
7. 协议解除: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8. 违约责任:明确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追究法律责任、索赔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内容,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
供用热合同一般是由供热公司提供,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沟通。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供用热力合同-范本
供用热力合同供热方:用热方: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三政发《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1、一次网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2、二次网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3、直供式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供热的供热形式。
二、合同条款:第一条用热地点及面积(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算):(1)居民平方米。
(2)行政事业性质平方米。
(3)企业及商业性质平方米。
(4)用热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时间:供热方依照《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户供热。
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止。
(二)供热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点设置和检测方式:1.供热方采用直供式供热的,检测点设置在终端用户前的最后一个观测井。
检测证明供热方在此井内管网水温和压力符合国家、政府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如供热方温度和压力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于用热户内部管网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
2.供热方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或有特殊要求进行继续换热的,检测点设置在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处。
检测证明供热方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温度和压力达到国家、政府规定,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如供热方出口温度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二次网系统设计安装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管网建设配套费1.计算标准: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合计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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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QF--2005--1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1.1 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生产地点为_______ 。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功。
1.3 乙方用热地点、面积A .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用热面积为_______ 平方米。
1. 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卜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用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 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B. 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2.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2. 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 2 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3. 1 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
采暖期为每年的11 月16 日至次年 4 月 5 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2 供热质量及服务。
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 1 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C±2、但不低于16C,厨房不低于10C。
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 1 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 供热质量的检测4. 1 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 2 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 2 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 3 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 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
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确认。
5.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5. 1 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6. 1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 1 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 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 2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 3 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 4 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 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 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7.7 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 3 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
7.8 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
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
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 个小时不足24 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 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 甲方每年月日7 点至次日7 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 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 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 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
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 天内复核。
8.3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 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 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 1 0日。
8.6 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 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乙方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9.1 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形式。
9.2 送达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9.3 存档和备案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 2 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
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合同生效、期限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签字后生效。
11.2 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其他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其他约定:12.3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