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医院发[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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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到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农场医院医师驻辖区生产队卫生所(室)、社区(农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三)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住院医师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多点执业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赵巍巍【摘要】@@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4)003【总页数】3页(P62-64)【作者】赵巍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无障碍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无障碍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无障碍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9•【字号】政办字[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无障碍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办字〔201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无障碍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九日关于开展全市无障碍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为做好迎接全省无障碍建设情况检查,了解和掌握我市无障碍建设和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无障碍建设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颁布以来的学习和执行情况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各县区无障碍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工作情况,制定出台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性文件及建设规划、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情况;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的相关材料;在开展无障碍建设过程中的特色和创新材料等。

(三)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情况。

城市符合《规范》要求的居住小区数量、公共建筑的数量及其中建设无障碍设施和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数量,主要道路中盲道的数量和长度及占道总长的比例额;进入人行道坡道口数量、无障碍人行天桥、地道数量及设有音响装置红绿灯的数量;主要道路和设施设置无障碍标识等。

(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

(五)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情况。

二、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一体化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在胰腺疾病诊疗中的实践

一体化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在胰腺疾病诊疗中的实践

现代医院2021年3月第21卷第3期Modem Hospitals Mas2021Vol21No3—体化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在胰腺疾病诊疗中的实践匡晶晶苗毅【摘要】一体化多学科协作诊疗(MuUidiscipUnary team,MDT)是以疾病为中心的多学科融合的新型医学模式,就胰腺中心而言,融合了外科、内镜、重症医学、肿瘤内科、影像学等多学科,与传统的MDT模式相比,具有有效率高、全流程、全覆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可持续改进等优点,符合未来医学发展趋势。

【关键词】多学科协作诊疗;胰腺;一体化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21.03.013Prccticc oU the"all—V—one”MDT model V the diagnosis and treytmeny V pancreytic diseysesKUANG Jingjing*,MIAO Yb[Abstracti The u alt-in-ope"MDT is disease一cevtereV and intearates multidisciplinara meVicat model1A terms of hadcmas(0x0-,which iovolves sumery,evdoscony,intexsive meVicide,odcolopy,imagine uareV with the traditiopatMDT model;it has the abvantages of high e/iciedcy,all pmcess covered,all uatients covered,and continnons imurovemext ofmedical quality and medical safety which coo re/resext the medical developmext tnxd1[Key wordsi Multidisciplinary team(MDT);Padcreas;Alt-in-one[Author's addressi*Jiangsu Providco Hospital U The first AfTiliated Hospital of Nanjina Medical University,Nanjina 710027,China多学科协作诊疗(MuViUiscipUp—y team,MDT)理念诞生于20世纪66年代前后⑴,最初应用于结直肠肿瘤的诊治,后来逐步渗透到各个专科领域,近年来成为国内临床医疗的热点话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内卫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18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转变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大农牧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

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健康权益,有效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实事求是,规范考核程序,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山东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定校教字[2010]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适应我校办学特色的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学校与基地的全方位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和双赢,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08〕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承担临床医学类专业理论及实践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其他协议性实习基地以及承担非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需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文件精神,由学校报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评审认可。

其他实践教学基地由各学院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遴选并签订相关协议,按时对其进行评估、考核。

第四条临床学院是附属医院中的优秀单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床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中医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指导等教学工作。

临床学院由学校在条件较好的附属医院中遴选。

第五条教学科研基地是教学医院中的优秀单位,是集教学与科研于一身,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作为落脚点的综合性实践教学平台。

教学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部分中医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作。

教学科研基地由学校在条件较好的教学医院中遴选。

第六条学校与各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实践教学工作。

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科学地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实践教学的各项任务,并对学生在该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生活及安全保障负责。

第二章基地建设条件第七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或实际开放床位达到500张(临床学院实际开放床位应达到500张以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妇、儿、针灸、骨伤科床位数占全院总床位数的70%以上,毕业实习生均实际管理床位数不低于3张(临床学院毕业实习生均实际管理床位数不低于6张)。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2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4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因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主席令第48 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第3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 号)1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1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15.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 号)1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 第30 号)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技术规范(建设部公告第90 号)18.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 号)1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2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 号)24.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财》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 125 号)2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审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6.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6 号)27.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 号)28.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10年9 月)29.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30.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02) 11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第93 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主席令第68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3号)3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 号)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4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5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5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53.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5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5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5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57.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应急发(2007)262号)5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59.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42号)60.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61.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62.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64.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65.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66.关于印发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67.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6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6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二、医院管理类1.关于开展卫生下乡支农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4号)2.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3.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4.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2)116号)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7.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P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8.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9.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维委发(2006)11号)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12.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13.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度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卫办人发008)115号)1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16.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17.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18.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19.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20.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卫医政发(2010)12号)21.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2.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23.卫生部公布首批通过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卫生部通告(2010)23号)24.第二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生部通告(2011)1号)25.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11)3号)26.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人发(2011)15号)27.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卫办综发(2011)39号)28.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办综函(2011)350号)29.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卫办发(2011)60号)30.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32.关于发布《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等23项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5号)33.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卫办发(2012)18号)34.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35.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36.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738号)37.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 16号)38.关于发布《糖尿病筛查和诊断)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业(卫通(2012) 17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40.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85号)41.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4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4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4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4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4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48.电离福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公告2011年版)50.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999)第164号)51.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5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5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54.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55.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56.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57.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宋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5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59.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60.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0)26号)6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62.关于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11)94号)6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64.预约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卫医管综信便函(2012)68号)65.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66.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67.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68.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1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69.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70.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7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73.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7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7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76.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77.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卫2科教发(2007)17号)78.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0909号)7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80.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8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4号)8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8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8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86.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87.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88.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89.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114号)90.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5号)91.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92.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9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智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9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13号)95.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三、医疗管理类l.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3.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4.临床肠内及肠外营养操作指南(草案)(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5.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6.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T20470-2006)7.危重病人营养支持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8.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9.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手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10.患者安全目标手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11.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学分册(2008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S-CL02:2008)13.关于发布和实施《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的通知(医协会发(2009)7号)14.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15.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16.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7.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8.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19.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20.《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1.发布《胃癌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卫通(2010)13号)22.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6号)2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24.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通(2011)2号)25.关于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号)26.卫生部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11)4号)27.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28.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29.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30.关于印发畅出血性大肠杆010: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2011)87号)31.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32.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33.关于印发《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2011-2015年)》的通知(卫办应急函(2011)1057号)34.关于发布《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等3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0号)35.关于发布《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等8项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2号)36.关于发布《旋毛虫病的诊断》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3号)37.关于发布《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4号)38.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39.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40.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41.关于发布《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第6部分:肿瘤病例管理等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01号)43.关于发布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的通告(卫通(2012)13号)44.关于发布《肺炎诊断》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4号)45.关于发布《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2部分:催吐、洗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5号)46.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1号)47.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 151号)48.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的通告(卫通(2012)22号)49.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50.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5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1S015189:2007)52.组织病理学技术(周庚寅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53.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全集(43册)(人民军医出版社)5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5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5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59.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60.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WS/T393-2012)6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37号)6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6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6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65.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51号)66.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6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6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69.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70.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 号)7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7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 号)73.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74.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5)7号)75.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76.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号)77.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7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79.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8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随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 号)81.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 号)82.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8)557号)8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8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 18 号)85.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86.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 号)87.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88.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 号)8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9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91.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区政发(2009)90号)92.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管发(2009)99 号)93.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9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 123号)95.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 126号)96.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97.血被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98.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9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94号)100.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办医管发(2011)14 号) 101.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10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利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03.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3号)10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 105.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 14 号)106.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1)47号) 107.关于推广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683号)108.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109.关于印发《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6号)110.关于印发《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和《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手术技术培训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5号)111.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112.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6号)113.关于印发人工微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11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号)115.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116.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117.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3号11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119.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120.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 100号121.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55号)122.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123.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124.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 166号)四、护理管理类1.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 55号)2.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3.关于印发《传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90号)4.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6.关于印发《医护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 108号)7.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8.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9.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0.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11.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2.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13.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五、医院感染管理类1.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133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血被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330号)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09)6.医院消南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老及灭菌效果监测(WS310.3-2009)8.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7-2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8-2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T27949-20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20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1-20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B27952-20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的决定(试行)各科室:随着医院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张和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护理服务正在不断细化和延伸,同时,二级医院建设对护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为了加快护理人才培养和管理,尽快打造一支优秀的护理团队,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新型的选人用人机制。

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以条件进人、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护士聘用管理机制;同时按照我院人才建设发展规划,在保证现有护理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用1-2年的时间,通过严把入门关,按岗设定工资标准、保障福利待遇、人员动态管理等手段,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技能、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等,使护理人员素质发生质的飞跃,为医院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护理人才管理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的准入条件,严把入门关。

坚持严格选才、用才的原则,以护理大专以上学历和有护士执业证、品质优秀、身体健康、爱岗敬业为准入条件,严格把好入门关口,为人才的进一步优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建立新型的选人用人机制。

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以条件进人、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护士聘用管理机制,稳定临聘护士队伍;重新调整一线护理人员调动年龄,充分发挥高年资护理人员的技术和经验优势,做好传、帮、带,加强护理队伍人才梯队建设。

3、坚持技术考核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强化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及技能考核,不断提高护理队伍整体技术水平;加强护士长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护理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护士长查房制度,加强班后、节假日薄弱环节护理质量管理;加强缺陷追溯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4、加强继续教育。

加大护士长及护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积极倡导多层次、多渠道、多规格的成人教育,不断提升护理人员的知识层次。

并将继续教育的学分与晋升职称、护士执业注册、年度考核相挂钩。

尽量选拔护理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来院,在现有编制情况下,灵活引进高素质的护理人才,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升护理队伍整体水平。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浙卫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现将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0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一、二级论文,以《2010年修订稿》为准。

三级论文仍按我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2010年修订稿》,而曾列入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的一、二级论文,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表,在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中暂按一、二级论文对待。

三、以往我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0年修订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0年修订稿)。

医院基本药物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介绍

医院基本药物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介绍
2014年2月,为确保基层临床必需药品
的供应,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台《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 物短缺药品采购方案》,启动了21个短缺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同时,建立短缺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 调整机制,不断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 制,确保供应。
采购工作相关政策
2014年5月,《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机构
2014年5月,《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 通知》(卫药政发〔2014〕7号)
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 使用基本药物
√ 省、市、县综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 物的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35%,中医院等其他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10%
药品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药政发 〔2014〕5号)。
2014年5月,《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
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采购工作相关政策
2014年6月,省卫生厅、省招标采购局
《关于印发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新增基本药物过渡期采购工作方案>的通 知》。
采购政策:对2012年版目录中新增基 本药物品种采取过渡措施,从我省现行非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中标结果中将相应药品 调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供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
▪ 《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省基本药物集
中采购药款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卫 发〔2011〕274号)
▪ 《省卫生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 通知》(卫发〔2011〕482号)
▪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实施基本药
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 通知 》(财社〔2013〕211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渝卫规财[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57号)各区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和保障水源安全,配合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处理整治工作。

随着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开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2011年创模目标任务工作中。

根据目标任务分解,我局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组织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或本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污水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要求完成污水处理整治任务。

主城各区卫生局及主城区内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医疗废物及医疗废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0〕79号)要求,积极开展122家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达标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创模工作任务。

二、医疗污水严格达标排放。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甘卫农卫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甘卫农卫发[2010]79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根据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评优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09485号)要求,经各县考评,各市、州卫生局审核推荐,省卫生厅决定,对在2009年度全省实施第五周期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中评选出的深圳第二批赴甘医疗队等31支先进医疗队,甘肃省人民医院等28个先进支援单位,榆中县和平中心卫生院等49个先进受援单位,熊东亮等10名优秀医疗队长,杨继良等10名优秀卫生局局长,余勤等10名优秀支援医院院长,李鑫等265名优秀医疗队员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希望2010年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支农医疗队员向他们学习,以努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和建立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为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为促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2009年度甘肃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甘肃省卫生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附件:2009年度全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张宁第一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简介一、基本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essential drugs or medicines)是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的概念,是指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得起的药品。

我国对基本药物的定义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基本药物的制定对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满足广大消费者基本用药需求、引导公众合理用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保障基本药物的充分提供也是基本卫生保健的要素之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其成员国倡议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药物,以降低医疗费用,并促进合理用药。

按照我国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整体设计,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应包括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遴选调整、政府招标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采购和配送以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逐步规范同种药品的名称并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和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7个基本政策框架。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仅是出台一项药品目录,而是通过定点生产、统一价格、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一系列政策,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二、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其意义1.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情况中国政府从1979年开始参加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药物行动计划,80年代初出版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大规模遴选基本药物,到2004年为止,基本药物目录共进行了五次调整,但由于以往重目录轻制度的原因,使得基本药物目录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直至2008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在政策方面明确了方向。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原经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46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原经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46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原经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原经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46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关于申报保留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院医字〔2010〕108号)、《关于医疗收费执行问题的请示》(眼科函字〔2010〕1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因此,你院申报的“层流洁净病房全环境监测”、“自体游离颌下腺移植术”等项目属经备案执行的项目,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和增订的意见,可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的规定申报,我们将根据临床需要和上述文件精神,及时开展项目修订和增订工作。

大处方规章制度

大处方规章制度

大处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16年全市卫生系统治理过度医疗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要求,现将医院处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加强管理医院质控科、医务科和药械科必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将规范处方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对处方审核,做好“四查十对”工作与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二、大处方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大处方不包括中药饮片处方:1.门急诊处方口服药费用超过300元的;2.门急诊处方注射剂费用超过300元的;3.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并再次签名的;4.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5.单一疾病使用同类药物超过两种的特殊疾病除外,如:结核、肿瘤、消化道溃疡、真菌性疾病等;6.出院带药处方超过7日用量和或费用超过300元慢性、老年性疾病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7.病情不需要或随意根据患者要求,超疗程、超剂量用药或开药,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药物的;8.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确需长期用药或特殊药品,未经质控科、医务科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的;三、处方的开具、调剂规定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的开具;2.药房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对涉嫌大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定为大处方的,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及时记录,定期向质控科反馈;四、处方点评规定1.处方点评小组通过随机抽取门急诊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并进行点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以住院病历为依据;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2.对开具大处方的医师及出现大处方的科室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不再出现大处方行为;3.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五、处罚规定1、对无正当理由开具大处方的医师,发现一次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发现两次扣除20%的当月奖金;发现三次扣除50%的当月奖金;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大处方限制其处方权;2、对处方监管不力的药剂人员,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发现两次扣除20%的当月奖金;发现三次扣除50%的当月奖金;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监管不力的,医院将对其解聘;3、对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发现一次全院通报批评,对屡次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在2个月内无任何改进措施的,在科室绩效考核上进行处理;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医院大处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医管发20102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医院相关规定特此制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医疗机构病区出院带药单、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规定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由院长、医务副院长、医务办主任、药械科主任成立“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医院内处方的管理;第五条各科室主任组成“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应履行职责,开展处方规范的教育,每月定期与不定期对处方进行检查;第六条医务办、药械科相关人员组成“监察与点评小组”,负责处方的监察与点评工作;第七条医务办和药械科必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并将规范处方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对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第三章大处方规定第八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大处方:(一)门急诊处方口服药费用超过300元的;(二)门急诊处方注射剂费用超过300元的;(三)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四)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的;(五)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的;(六)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的;(七)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八)单一疾病使用同类药物超过两种的特殊疾病除外,如:结核、肿瘤、消化道溃疡、真菌性疾病等;(九)中医处方药物费用超过300元和或用量超过7日用量的;(十)出院带药处方超过7日用量和或费用超过300元的慢性、老年性疾病可视情况适当延长;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确需长期用药,由药械科主任或为药械科主任指定的药械科人员审核并签字同意后为患者开具取药单据,患者凭单据至收费处缴费后由药库进行发放;第十条对于某些慢性病如慢性肝炎、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患者门急诊处方超过规定金额的,不视为大处方,但需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第十一条未在本规定中出现的情况,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药师处方调剂规定第十二条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执业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十四条药师应加强管理,做好“四查十对”工作;第十五条药师经审核后,认为处方不合理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十六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十七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个人签章;第五章处方监察与点评规定第十八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小组”应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第十九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第二十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小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上报处方“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对出现大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两次扣除当月奖金30%,三次立即取消其处方权直至解聘;对出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大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奖金30%,两次扣除当月奖金70%,三次立即取消其处方权直至解聘;第二十三条对大处方监管不力的药师,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两次扣除当月奖金30%,三次立即取消其处方调剂权直至解聘;第二十四条对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发现一次全院通报批评,两次取消科室年终先进评选资格,对屡次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在2个月内无任何改进追究其科室主任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试行;医院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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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院发[2010]7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学院2010届毕业生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学院2010届毕业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实施方案》已经院长办公会6月29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学院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毕业生 2010届毕业典礼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院长助理,丹田物业公司。

内蒙古医学院党政办公室、学生处2010年7月1日印
共印20份
内蒙古医学院2010届毕业生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实施方案
2010届学生即将毕业离校,为了切实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给毕业生大学生活划上一个圆满句号,结合学院今年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2010年7月6日上午10:00
二、地点:金山校区文体馆
三、参加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2010届毕业硕士生、研究生、本专科生;在校大学生。

3、各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4、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成立毕业典礼大会筹备工作组
组长:赵云山
副组长:张立东张振涛
成员:王进文高乐辛兰侯涛宝
赵玉清张东宇陈鹏吴爱民
阿古拉范艳存李存保刘景昱
崔东祥巴图(研究生学院)
筹备工作组下设5个工作小组:
(一)会务组
组长:高乐辛兰
成员:师建平阿拉木苏田丰仲玉霞
张伟(团委)徐松美苏雅拉图闫立志
文雅洪汀
工作职责:负责拟定参会人员名单;负责会场布置及座位安排;负责会场礼仪服务的安排及学位服发放工作;负责准备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证书;负责确定发言的教师代表和毕业生代表。

(二)宣传组
组长:王进文
组员:齐国良珊丹冯晓莉赛音
微丽丝王金祥张锡民包文德工作职责:负责会场内外宣传、报道;负责录像、照像及毕业生合影工作。

(三)文秘组
组长:王凤德
组员:安志新王建允朝鲁武向炜
王彦雪婧
工作职责:负责邀请参会领导;负责撰写毕业典礼领导讲话稿、主持词、表彰决定等;负责审核教师代表、毕业生代表发言稿。

(四)保卫组
组长:侯涛宝
组员:任文龙李岑刘浩胜张喜在
吴广志郑小拼(丹田物业)及金山校区保卫人员工作职责:负责毕业典礼期间校内及会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护会场秩序,确保参会人员及广大毕业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刘群
组员:李小灵李维有闫瑞娟杨养军(丹田物业)工作职责:负责毕业典礼期间用车、就餐安排及相关后勤服务工作。

五、要求:
1、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毕业典礼工作有序进行。

2、各工作小组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做好毕业典礼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本单位毕业生及在校生代表准时参会并按指定座位就坐。

4、保卫组工作人员要于7月6日上午9:00点前到达会场,引导毕业生和在校生代表有序入场,确保会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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