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概论财名词解释
3.6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7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5.16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5.17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
5.1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5.10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5.11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道德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5.1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1.22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
1.23多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为多人之债
1.24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1.25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2.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
1.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为您整理了一篇民法,希望和您一起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实则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关系。
其中,民商合一主要是指民法统领商法,商法这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出现。
而民商分立则是指民法与商法互相依托,各自拥有自我独立的法律体系,自成职能部门。
在市场经济时代,民法与商法二者其实存在着诸多密切的联系,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
商法采用了大量民法中的制度、原则、规范,而民法也不断吸收了众多商法中的规范和制度。
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就与商法中的法律与商务的关系的法律存在诸多的联系。
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民法的局限逐渐显现出对商品经济调整的不适应,利用商法进行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成为了必然趋势。
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与商法联合性调整是商品经济时代高度发展的要求与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商法、民法的互化和商法的民法化互化主要是指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
商法民法化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广泛交易过程中,民法更多关注了交易活动,将交易活动的商事规范引入民法中;不断强化民法的交易化色彩。
商法的民法化即指在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上,商法独立性削弱,更加依赖民法,甚至更像民法方向靠拢。
民法现代化指从20世纪开始,科学技术不断更新,人们更加充分享受到了物质文明,但是发达的现在工业也带来了多种企业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民主运动、民权运动、环保运动以及消费者运动等,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明显暴露了民事立法的滞后性,也促进了民法的逐渐现代化。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民法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在我国,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3. 请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4. 什么是物权?请简述物权的特征。
5. 请解释无权处分和有权处分在物权变动中的区别。
6. 在我国,所有权有哪些权能?7. 请阐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物权法中的含义。
8. 什么是债权?请举例说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9. 请解释合同的成立要件。
10. 在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效力有何不同?11. 请分析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12. 在我国,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13. 请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4. 在我国,知识产权有哪些类型?15. 请解释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和权利内容。
16. 在物权法中,相邻关系有哪些类型?17. 请分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8.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19. 请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 在我国,自然人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21. 请分析监护人在监护职责中的权利和义务。
22. 请阐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3. 请解释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24. 在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5. 请分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26. 请解释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27. 在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28. 请分析合同解除的条件。
29. 请阐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30.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有哪些?二、解析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作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2. 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民法是基本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在特定领域内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如物、权利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3(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4. 民法是人法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jus civile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体系与结构
民法体系
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其他 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民事 习惯等构成。
民法结构
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部分。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与宪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其他法律部门必须遵循宪法 原则和精神。民法作为基本法律部门 之一,其制定和实施也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
急避险等。
特殊侵权责任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概述与重要 原则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民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 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则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兄弟姐妹、祖孙等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离婚条件、程序及后果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 解无效,或存在其他法定 情形。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 婚需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 判决。
民法总则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天津科技大学
民法总则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天津科技大学第一章测试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对2.1804年3月21日颁布的《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
()参考答案:对3.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参考答案:对4.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典,所以就不再需要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参考答案:错5.制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对6.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的任务之一。
()参考答案:对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参考答案: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8.下列纠纷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参考答案:孙某与交通队因吊销驾驶证产生的纠纷9.下列关于民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民法是权利保障法;民法是私法;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0.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我国民法对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法律效力;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第二章测试1.甲美发店对办理会员卡的顾客按照消费价格8折支付价款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参考答案:错2.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
()参考答案:对3.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参考答案:对4.公平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解释原则和适用原则。
()参考答案:对5.公序良俗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对6.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参考答案:对7.《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下列行为中不违反该条规定的是()。
商法习题(含答案)
[标签:标题]篇一:商法习题(含答案) 第一编商法总论—、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B )A.商法基本原则统领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意义B.商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优先于商法规范适用C.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D.交易形态定型化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要求2.以下关于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否构成商人概念基础的是(B)A.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C.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D.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3.下列不属于商行为特征的是(C)A.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B.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C.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D.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4.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B )A.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B.商个人和商法人C.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D.大商人和小商人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D )A.法院B.法院和行政机关C.行政机关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6.商法属于(A )A.技术性的法B.伦理性的法C.判例法D.习惯法7.商业主体的商业登记活动是(B )A.合意的法律行为B.企业和经营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格的必要条件C.企业和经营组织在设立时的登记D.公法上的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8.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D )A.WTO B.总统总统C.民主D.梅花9.商法属于( D) A.公法B.私法C.公法,但兼具私法性D.私法,但兼具公法性10.下列选项中,不是商事中间人的是(C )A. 代理商B.居间商C.经销商D.行纪商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D)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分公司的设立登记12.下列哪些不是我国商法渊源(D )A. 海商法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D.哈尔滨市工商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6条意见13.商号具有严格的(A )A.地域性B.时间性C.不可转让性D.不可继承性14.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C )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15.以下商事主体哪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A )A.个人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D.集体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1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 D.企业法人.企业法人17.商事主体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以及(商事主体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以及( D)A.销售商.商事法人.制造商 D.商事法人.代理商 C.制造商.销售商 B.代理商18.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的是(.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的是( A )...A.国家机关.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国家机关 B.有限责任公司19.下列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下列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D )...A.合伙企业胜诉获赔人民币50万元万元C.企业获赠的厂房2间及设备1台二、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1.商法中的交易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商法中的交易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 ABD )A.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B.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C.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D.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B.企业申请获得注册的商标.他人委托企业保管的物.企业申请获得注册的商标 D.他人委托企业保管的物A.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B.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法领域主要采用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法领域主要采用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D.商法和经济法已经融合,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商法和经济法已经融合,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3.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主体和民事主体区别的是(BC)A.商主体只能是法人,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主体只能是法人,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B.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则不一定.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则不一定C.商主体一般需要登记,民事主体一般不需要豋记.商主体一般需要登记,民事主体一般不需要豋记D.商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的范围比民事主体广.商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的范围比民事主体广4.下列各项中,商事登记不可能采用准则制的是(.下列各项中,商事登记不可能采用准则制的是( CD )A.零售业.烟草业.证券业 D.烟草业.零售业 B.餐饮业.餐饮业 C.证券业5.下列属于商号权特点的是(ABC)A.商号权具有区域性.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C.商号权具有公开性D.商号权具有保.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B.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密性密性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为( AC)A.证券公司清算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 C.分公司.证券公司清算机构 B.企业集团7.西方国家三大公司资本制度是(ABC)A.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实缴资本制授权资本制 C.折衷资本制D.实缴资本制8.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包括的公司机关有(ABCD )A. 股东会监事会股东会 B. 董事会董事会 C. 经理D. 监事会9.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有.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有 (BD )A. 英国法国美国 D.法国德国 C. 美国英国 B. 德国10.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商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企业维持原则企业维持原则 1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 BC)A.法国.日本.台湾 D.日本.瑞士 C.台湾.法国 B.瑞士12.商业登记的种类包括(商业登记的种类包括( ABC)A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B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C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D .营业登记E .法人登记.法人登记13.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 ABCD ) A .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联系体现在基本原则、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方面。
其区别体现在立法价值取向、调整对象、主体范围、法律责任制度、性质与特征等方面,具体规定也多有不同。
商法具有营利性、契约自由、崇尚简易迅速、个性的丧失、定型化、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责任的加重、技术性、二元性、稳定性等特性。
和民法比较,商法具有进步的倾向、世界化的倾向、由习惯演化为法律的倾向。
关于民商法立法,大陆法系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
基于对商法的特性的分析和对国外代表性的民商合一法典的考察,以及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和原则,民商分立更符合法理,也更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立法模式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就实质含义而言,民法是指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就形式含义而言,民法是指命名为民法典的特定制定法。
商法是西欧中世纪的商人在处理商人之间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独特的法律制度。
是指调整商品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的商法包括规定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基本制度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狭义的商法则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在国内外法学界、通常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民法是私法领域的一般法或“基本法”,商法是就私法领域的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的特别法。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私法行为,民法为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提供一般规则。
日本学者指出:有关企业运作之事,商事特别法无规定的适用商法典,商法典无规定时适用商习惯法,无商习惯法时以民法的一般规则补充。
[2]商法调整传统民法没有涉及的具有特殊性的商行为,对民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特殊化,并创造出传统民法没有的特殊制度,例如商业帐簿、共同海损、保险等制度。
教学课件:《民法学》(第六版)王利明
三、民法与经济法
➢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 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 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 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
➢ 民法与宪法的区别:
➢ 第一,性质不同。宪法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 第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
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三,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能直接规制公民
的行为。 ➢ 第四,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 内在体系)两方面。
➢ 形式体系: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 价值体系: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
➢ 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 ➢ 罗马式 ➢ 德国式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 内在体系)两方面。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 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 民事法律。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典”命名的法律,其分为七编,共1260条, 10万多字,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 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民 法 总 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
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
本的民 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总论》笔记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其管理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
产关系,但民法与行政法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
现为: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
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
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民法调整的
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法律的类推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
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 文规定,可通过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
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 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PPT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概念
1.7 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指法律的来源或法律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私有财产所有权、婚姻自主权、受教育权等) 2、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 继承法、收养法等)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房屋拆迁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合同 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1.8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三、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1、文意解释: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2、关联解释:按照内在逻辑和体系进行解释,包 括体系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 3、历史解释:立法的社会环境,立法的动机 4、目的解释:符合法的客观目的 5、合宪解释:宪法的效力优先
1.9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1. 4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法律凭籍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以实现法律所 预期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 事前调整 确定 《民通》10 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范导 《民通》20 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修补 《民通》88 条 1 款: (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
1.2 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 —— 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 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 致罗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 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 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 (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 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律》)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 (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 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 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 不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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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发 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占据着统治地位。然而,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 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 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第五节
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 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 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 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 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 源自论一、民法与商法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 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 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在当时,商人是一个 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 易的权利。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商事惯例被长期 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总的说来,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 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 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 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 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 见长。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立法相应得到了 重视和加强,但这些法律规范大多都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商品关系,因而可以视为我国民法的 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 千千万万种商品关系的抽象化的法律现象,而调 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 体领域中的表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 的具体化。
另外,国际性是商法的天然属性,也是其调整的市 场交易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商法纳 入国内法后,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 殊性,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 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不明显, 但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其不合 理性就暴露出来了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如下两种学说:
民法 总论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合一
“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 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 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特别 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 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 法等均属特别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 门,沦为调整家庭关系的附庸。”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法国学者费尔南· 布罗代尔
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简 单商品经济形象地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 “低级齿轮”。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二者在调整商 品经济关系的范围上各有侧重。民法反映了简单商 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而商法则反映了高度发达的 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本就 不存在民法吸收商法或商法吸收民法的问题。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个体极度扩张的积累打破了经济运行的平衡,进而 威胁到社会整体利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制约了 个体效益的实现,以至于再也不能无视社会整体 利益的存在与重要性。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民法 总论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与经济法
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 为了满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需要。 这样的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种内在的生 长性。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正因为菜市场里的讨价还价和证券市场里的股票交 易是同时并存的,民法和商法就有其各自发挥作 用的空间。 私利既是导致时常高效率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 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少不了商法和经济法的 平衡。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保护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 无非是以更复杂、更特殊的规则来实现其保护目 的。因此,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认为商法系 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均以个人利益为保护重心,在 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处。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商分立
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认为“商法是 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 落后的模式。在简单商品经济下产生完善的立 法模式是不能适应当今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 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 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 内在价值的经济法在一战后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在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社会对交易主体自 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 而商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商事主体自 身力量,最终还是为了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排 除政府公权力的任意介入。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商法与经济法
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发展的序列性: 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罗马法 应运而生。 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突飞猛 进地发展,民法不适应需要,于是便产生了商法。 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于是又 产生了经济法。
民法 总论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源自私法,又超越私法,其产生就是为了弥 补私法的缺陷,解决私法所带来了社会问题。 劳动法其社会法属性其本身就是管制和自治的融合, 其超越了 “私法自治、公法管制”原则,究其 内容而言,劳动合同中较多的体现了自治的内容, 而劳动基准中则更多的是国家的干预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