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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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6日

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完善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照明节能,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玉林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湖泊、公园、河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设施上的永久照明和临时性照明。

本规定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音乐喷泉、广场照明,开放性公园照明,绿地照明,自然山体、水体装饰照明,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节能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美观和谐”的原则;城市照明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局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市政、园林、工商、公安、文化、旅游、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纳入当年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需要维修、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照明建设范围:

功能照明建设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域。

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包括:

(一)市区范围内主要商业街区、沿江两岸及照明专项规划中要求的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

(二)重点景区、景观视廊;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山体等;

(四)其它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

不属以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建设由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还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还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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