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1)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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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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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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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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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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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
商法导论商法概念与特征1.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及其复杂,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分。
2.商法的特征: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
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性质;2.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3.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技术性:1.商行为本身的的专门性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8规范,从而与民、刑法偏重于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2.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规定)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法律)中;3.不仅体现于其规范的内容,而且表现于其不同系统规则之间的协调。
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而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发展性:商法较其他部门法表现出更为明显的能够顺应实践的发展及其需要而适时、及时地作出相应变化调整国际性: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商事关系多了涉外因素,而商法的技术性和同源性又便于商法的国际化。
3.商法的基本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法定化)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地位)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目的: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以及保障商事交易公平、迅捷、效率和安全商主体1.商主体的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学(学习理解)
商法学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商法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另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根据商事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传统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的公共管
理关系,私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区分商事财产关系与非商事财产关系的根本标准在于这种财产关系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根本特征。
3、商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是对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再调整或再分工。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商事具有优先的效力,但民法也起到一般和补充的作用。
也就是说,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尤其是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2)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性
民法是权利法,是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而商法是财富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关系。
第一,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分离
第二,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第三,。
商法的概念
商法的概念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各种相关的经济法律。
商业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如购买、销售、租赁等。
一、商法的历史渊源商法起源于古代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罗马人在经济交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们将这些经验总结出来并加以规范,形成了最早的商业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各个国家都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法律体系。
在中国,商业活动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唐朝时期就出现了《唐六典》等有关商业活动规范性文件。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公司法是对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项重要立法。
2. 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活动的基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商标法:商标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专利法:专利是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专利法主要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5. 网络安全法: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网络安全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立法。
三、商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1.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商业活动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活动之一,商法对各种市场交易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障了市场秩序稳定和公平竞争。
2. 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受到商法保护,鼓励创新和发明。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商法规定了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推动企业发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环境。
5.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商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和交流。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指规范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业性: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商业合同、商标、公司等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
2. 私法性: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重视民间经济行为的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3. 专门性:商法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需求和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细节性,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4. 国际化:商法内容涉及国内和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商法制定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相衔接,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5. 动态性: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6. 综合性:商法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分支领域的法律规定,综合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
总体而言,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私法性、
专门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征。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民商分⽴⽴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且还⼤量地存在于民法、⾏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活发⽣作⽤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为的实施⽽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的名义从事商⾏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包括个⼈和组织。
8. 固定商⼈,指以营利为⽬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种或多种商事⾏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为适⽤商法的商⼈。
9.拟制商⼈,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商⼈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为的⼈,法律将其视为商⼈。
;10.表见商⼈,是指虽⾮完全商⼈,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的表象从事了商⾏为,⽽应被视为商⼈的⼈。
11. .商法⼈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的,拥有法⼈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由国家投资设⽴的从事⽣产经营的,具有独⽴权利能⼒和⾏为能⼒,并获得法⼈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成、从事⽣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权利能⼒和⾏为能⼒,能够独⽴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商法的概念
(四)、鼓励交易原则: 商行为应该是自由旳,但是为了最大化旳利用和消化资源,商法在尊重交 易双方自愿旳基础上,进行了最大化旳鼓励交易。此原则最大程度旳增进 经济旳往来。主要体现在下列几种方面:
1、其他原则来鼓励交易。 2、最大程度旳维护交易旳有限性。 3、对当事人有过失旳行为,最大程度旳给当事人不久旳机会。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进一步了解商法旳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
当代商法旳起点是商人法。在《不列颠 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law merchant 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 商业事务旳习惯法规和原则旳总称。是商人 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旳交往而采用旳。
(一)、商法调整行为旳营利性特征: (三)、商法规范较强旳技术性和易变性:
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经过商行 为获得经济利益旳特征。商法 旳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旳拟 定,商行为旳拟定,商事活动 旳目旳,甚至涉及上行为旳具 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 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旳具 体表现。
因为商法是一种实践性很强旳法律,他 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旳要 求。另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应社会实 践中旳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 所以商法旳修订也愈加频繁。
后来:商被引用到了营利性活动中。这是伴伴随商品贸易旳发展,互换规 模旳扩大,尤其是在货币出现后来,一种以从事交易活动为职业,并从中 获取一定旳经济利益旳阶层出现后来。
至此:“商”便丰富了原有旳内涵,非营利性活动与营利性活动都能够用商 来表述。
值得一提旳是,“商”不但仅指代一种交易行为,还指称从事这 一行业旳人。如“客商”、“布商”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基本概念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法基本概念是商法的基础知识,了解这些概念对于商业从业者和法律专业人士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商法基本概念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商法的定义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也称为商业法。
它是为了调整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存在的一整套法律规定。
商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商业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二、商法的特点商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主要调整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法有所区别。
2. 法律规制:商法是通过法律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包括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3. 调整商业主体关系:商法主要关注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商业合同、公司组织、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灵活性和变动性:商法需要适应商业发展的需求,因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运行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保障商业活动的公平和合法性。
以下是商法的几个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基于自由意愿,并遵循契约精神。
2. 平等原则:商业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限制特定商业主体的权益。
3. 公平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保护原则:商法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5.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精神,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四、商法相关法律制度商法的基本概念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规定了公司组织、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商法
(1)简述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商法。
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其特点是: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事主体是私法上的主体,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中。
2.商事关系是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任何一种商事关系都反映着商事主体的营利动机。
商事关系只可能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之中建立。
3.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大多发生在企业的经营中。
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对外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包括:绝对的商行为(买进卖出)、营业的商行为(生产经营)、附属/辅助的商行为(广告等)。
当然,这种分法,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0、股票上市条件。
P150页答:依《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法学复习资料
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商法
1商法含义:商法又可称之为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商法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商法的概念:(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
这样的商法,它独立存在、自成体系,主要内容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基本制度。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论该法律规范是否以商法命名,其规范的性质、构成、作用为商事关系的均为商法。
1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定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特征:1.具有独立的人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组织4独立的责任)1商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A古代商法:代表作:《汉莫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特点:a形式上是诸法合一、诸法合体b内容上以祭祀管理为主c由于商法活动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易受君权、神权、教权影响,交易并不完全自由B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是现代意义上商法的真正起源,仅限于欧洲范围内。
随着海上贸易的推动,使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商业城市,形成了商业阶层。
这一时期,受文艺复兴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其次,受意大利法律的影响,其商业发展带有一定的地缘性;商人团体、商人法院出现。
特点:a以商人利益为中心b以大城市、行会规约、海商法为主要法律渊源c理论上已经涉及到最主要的商事活动,不具有成文性C近代商法:典型代表:德国、法国D现代商法: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相继成功,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法工作开始,商法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开始出现。
形式意义上商法典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典代表国家:英国、美国1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是在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的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最为著名的一部“标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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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概论1商法的概念: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3商法的基本原则:略,8页4商主体法律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5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6商行为能力的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7商号:1)商号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直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二、商法的演进:1、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一民法典为基本法,一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形式的理性选择。
三、民法与相关的法律关系1、民法与商法关系:(1)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在立法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
(2)在法律适用上,遵守原则: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2、民法与经济法关系;(1)法理上互异:1)从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2)从两者基点和作用过程看:商法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
经济法的基点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理性分配;3)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公法。
4)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规定了商人、经营者地位、组织形式等法律制度。
四、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分类:按成立基础不同分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跨国)公司。
按公司资本结构不同分国有和民营。
按公司从属关系不同分母、子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本(总)、分公司2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而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3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最低数额。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4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分立和合并程序:1、召开股东会形式公司分立或合并决议2、签订分立协议和合并协议。
3、编制合并或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进行合并或分立登记。
6公司盈余的分配盈余顺序:1)弥补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资本、盈余)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分配股东。
7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2)转增为公司资本 (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1)设立方式: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不允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2)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订立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3)出资:其具体内容是每一个股东只能认缴一份出资,且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是都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倍数。
实践中应提倡采用基本出资制。
4)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首先,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时,违约者除应缴纳出资外,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未足额缴纳出资时,违约者除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外,亦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公司股东不能缴纳出资或不能补交其出资差额时,其他股东应补充缴纳的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特征:1)、股权的国有性。
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3)、作为有限责任人公司的特殊性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模式:114页4债权人会议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通过重整计划决议,须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5、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额:“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严格的责任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七、公司证劵:(了解)八、破产法概述:1、新破产法不同:1)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作用2)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3)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4)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5)注重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2、破产的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力的决议机构九、重整P217(看课本详细了解)1重整计划1)、重整计划制备(制备人、内容——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企业营业振兴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方案)2)、重整计划通过和批准(人数过半、且占债权总额2⁄3,与和解协议比较)通过后审核批准与未通过后强行批准。
3)、重整计划执行十、破产清算(课本详细了解)1、破产债权的范围: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P208)2)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a、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够的利息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c对破产人科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d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权e其他(如破产抵消权、别除权)2请求权的顺序(担保先还)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十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1票据概念: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票据,仅指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指由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联系(同一当事人中,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相当对价,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原因债权后于票据债权。
)3票据权利的内容1)请求权;(1)提示承兑权(指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2)提示付款权(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3)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2)受领权:指票据权利人接受票据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权利4票据的抗辩:(详细了解课本P299,案例分析)可以进行抗辩的事由有两大类:1.)票据权利不存在之抗辩:(1)票据应记载事项的欠缺(2)票据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3)变更应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4)票据能力欠缺(5)票据的签章被伪装(6)票据到期日未届至(7)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8)票据权利因法院除权判决而消灭(9)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10)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11)违反记载2).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1)票据债务人基于与自己有直接票据关系的持票人之间的某种关系而进行的抗辩。
(2)无对价抗辩(3)明知有抗辩事由,仍为票据的受让(4)其他十二、汇票(详细了解背书、承兑、保证)1背书: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他人的票据行为。
2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3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人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
十三、本票与支票(了解课本328)十四、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出险通知义务4)出险通知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a受损的必须是保险标的b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c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必须在承担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2)及时签单的义务3)保密义务3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人。
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