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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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概论

1商法的概念: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

3商法的基本原则:略,8页

4商主体法律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5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6商行为能力的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7商号:1)商号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直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二、商法的演进:

1、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一民法典为基本法,一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形式的理性选择。

三、民法与相关的法律关系

1、民法与商法关系:(1)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帅作用。在立法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2)在法律适用上,遵守原则: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2、民法与经济法关系;

(1)法理上互异:

1)从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

2)从两者基点和作用过程看:商法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经济法的基点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理性分配;

3)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公法。

4)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规定了商人、经营者地位、组织形式等法律制度。

四、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分类:按成立基础不同分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跨国)公司。按公司资本结构不同分国有和民营。按公司从属关系不同分母、子公司。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本(总)、分公司

2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而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3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最低数额。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4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分立和合并程序:1、召开股东会形式公司分立或合并决议2、签订分立协议和合并协议。3、编制合并或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进行合并或分立登记。

6公司盈余的分配盈余顺序:1)弥补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资本、盈余)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分配股东。

7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2)转增为公司资本 (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五、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1)设立方式: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不允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2)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订立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3)出资:其具体内容是每一个股东只能认缴一份出资,且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是都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倍数。实践中应提倡采用基本出资制。

4)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首先,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时,违约者除应缴纳出资外,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未足额缴纳出资时,违约者除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外,亦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公司股东不能缴纳出资或不能补交其出资差

额时,其他股东应补充缴纳的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特征:1)、股权的国有性。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3)、作为有限责任人公司的特殊性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模式:114页

4债权人会议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通过重整计划决议,须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5、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额:“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严格的责任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七、公司证劵:(了解)

八、破产法概述:

1、新破产法不同:1)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作用2)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3)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4)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5)注重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

2、破产的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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