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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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渝建发[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实施以来,住宅工程以初装饰交工,对方便居民进行家庭二次装饰、减少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过程。

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倡住宅工程采用统一或菜单式模式实施装饰装修工程,避免出现初装饰竣工验收后,业主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施工扰民、民事纠纷等现象。

三、确需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饰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一、引言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本文档旨在标准化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技术要求,促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特别是对污染型项目的验收调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指经过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后,竣工并准备投产或使用的工程或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指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并投产或使用后,对其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污染型项目:指建设项目中存在一定程度污染可能的工程或设施。

四、技术要求4.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落实。

2.建设单位应向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调查团队,明确调查任务和工作进度。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方法1.采取现场勘察和数据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

2.调查团队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污染类型,确定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3.验收调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内容1.污染物排放现状调查:调查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途径、排放浓度等信息。

2.周边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环境保护设施检测: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环境管理措施评估: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并提出改进建议。

5.非法排放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非法排放行为,提供相关证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是指在重庆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采用多测合一技术进行验收的规程。

多测合一技术是指将各种测量技术(包括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通过集成或整合的方式,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测量和验收工作中。

通过多测合一技术,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对工程项目的测量和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多测合一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应用范围:介绍多测合一技术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应用范围。

2. 多测合一技术的仪器设备要求:规定了多测合一技术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精度等。

3. 多测合一技术的测量方法:介绍了多测合一技术的具体测量方法,包括水平测量、垂直测量、坐标测量等。

4. 多测合一技术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规定了多测合一技术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包括数据的采集、处理、整理和分析等。

5. 多测合一技术的实施要求:明确了多测合一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实施要求,包括技术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等。

通过遵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测量和验收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可靠性。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

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

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

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5)4 总则 (7)5 验收工作的准备 (10)6 编制验收方案 (18)7 实施验收方案 (28)8 编制验收报告 (30)附录A(规范性附录)验收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 (35)附录B(规范性附录)验收表格式 (35)附录C(规范性附录)验收登记卡格式 (35)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污染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检查和调查主要内容以及验收技术方案、报告编制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除输变电工程外)、黑色金属(除采选外)、有色金属(除采选外)、金属制品、非金属矿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民航机场、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城市粪便、危险废物处置及转运、仓储、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社会事业与服务(除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陵园、公墓外)以及养殖场(区)、围栏养殖、天然气净化、油库、气库等污染型行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但不包括电磁辐射和核污染型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环境保护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如下列标准被修订,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 190 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三、承办部门主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环保局四、受理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主办部门所需的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1 份(原件);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 份(原件);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份(复印件);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 份(复印件);5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 份(复印件);6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1 份(原件);7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 份(原件);8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9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10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 份(复印件);11 、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 份(原件);12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 份(原件)13 、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 份(原件);14 、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 份(复印件);1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 份(复印件)。

16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的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2 份(原件);2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 1 : 500 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含电子文档) 1 份;3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 1 份。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资料。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必须作为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内容要点,以供各位建设单位使用。

二、报告及意见书的概述竣工验收报告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从安全、质量、效益、环保、市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作出的一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的认证文件。

竣工验收意见书是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最终,是证明建设工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最终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千万不能忽视申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相关证件的提交,同时还要在检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为全面推进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另外,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报竣工备案机构,建设单位应即时予以存档并妥善保管。

三、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要点1. 基本情况介绍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信息。

2. 工程质量及监控情况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3. 安全、环保等情况评估建设工程的环保、用电、消防和安全情况,包括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4. 竣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评估建设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5. 施工许可证情况评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6. 投资情况介绍建设工程的投资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指标和成本核算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内容要点1.引言的部分对竣工验收进行和评价。

2. 评估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包括建设工程部位、结构、材料的安全可靠性、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173925_重庆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173925_重庆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201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

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置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

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设计文件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后,方可提交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要全面查验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规定的,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得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得主要内容就是:审核建设工程就是否按批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得临时建(构)筑物与应拆迁得建(构)筑物就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得,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与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得功能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与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得要求,具有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得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得建(构)筑物与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与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配套设施、公益设施与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得,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得分段规划验收与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得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得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得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得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资料汇总

重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资料汇总

重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资料汇总在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重庆市规定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程序及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也需要相应的资料来一一补充,以满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档汇总了在重庆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帮助建设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审查和准备相应资料。

一、专项验收1.1 建设项目申报表申报表是建设项目从规划到竣工验收的始末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法定文件。

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址、性质、投资估算、建筑主体结构、土建外造、安装工程、施工条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

其中,建筑主体结构、土建外造、安装工程等施工资料的验收与专项验收密切相关。

1.2 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最为重要的资料之一,是建设项目施工实现、运营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

在专项验收中,重点核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1.3 施工合同及施工日志施工合同和施工日志是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正确施工的手段。

在专项验收过程中,需要结合施工合同和施工日志中的内容,比对工程实际情况,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等情况。

1.4 技术监督报告技术监督报告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则”中规定的专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管理情况、技术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1.5 竣工图审批文件竣工图审批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审查批准文件,内容包括批准意见、会签意见及竣工图等资料,是工程设计依据之一。

二、竣工验收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是指建设单位的一份主动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建设项目的影响等级及环保措施等。

2.2 工程总平面图工程总平面图是建筑工程中的一种总图,包括场地、建筑轮廓、主要分布情况的平面图、电缆桥架、管道、隔墙、净空等详图。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建消防〔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重庆市建设工程七大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准备资料清单

重庆市建设工程七大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准备资料清单

4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
5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级著录单》
6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7 《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纸版 + 电子版
一式 几份
2
2
2
责任单位
备注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附件1 建设单位 附件2
5
建设单位
1
建设单位
5
建设单位
建设、
1
附件3
施工单位
三、 防雷验收
序号
名称
《重庆市新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 1
(须由中方主体签字/盖章)
节能材料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
1
节能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使用保温浆料
外墙 时需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1
、屋 )
面、
楼地 对于面砖饰面,提供抗拔试验检测报告
1
面(
采取
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节能
(包括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后
1
措施
置锚固件的锚固力)
时)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1
2.5 节能工程设 计算报告书
计变更文件 相应的审查文件
1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有变更时,必要 有变更时,必要
2.6 重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1


竣工图
1



节能施工变更
2.7 能 (有节能部分的施工变更必需,包括设计单位的

1
变更确认手续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及认可手

续)

程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 分别包括门、窗、
申报表》 2 《防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 (35)2 规范性援用文件 (35)3 术语和定义 (40)4 总那么 (42)5 验出任务的预备 (45)6 编制验收方案 (54)7 实施验收方案 (66)8 编制验收报告 (68)附录A〔规范性附录〕验收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 (74)附录B〔规范性附录〕验收表格式 (74)附录C〔规范性附录〕验收注销卡格式 (74)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则了污染型树立项目完工环境维护验收技术任务范围确定、执行规范选择的原那么;工程及污染管理、污染物排放剖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剖析方法、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反省和调查主要内容以及验收技术方案、报告编制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除输变电工程外〕、黑色金属〔除采选外〕、有色金属〔除采选外〕、金属制品、非金属矿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民航机场、城市基础设备及房地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生活渣滓、城市粪便、风险废物处置及转运、仓储、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社会事业与效劳〔除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树立、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陵园、公墓外〕以及养殖场〔区〕、围栏养殖、自然气污染、油库、气库等污染型行业树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环境维护验收。

但不包括电磁辐射和核污染型树立项目环保完工验收。

树立项目完工后的日常环境维护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援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如以下规范被修订,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规范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4915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16171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规范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规范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规范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2 分解革与天然革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4 化学分解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19430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火炸药GB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火工药剂GB14470.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弹药装药GB18918 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GB13458 分解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558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规范GB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规范GB12523 修建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6889 生活渣滓填埋场污染控制规范GB18484 风险废物燃烧污染控制规范GB18485 生活渣滓燃烧污染控制规范GB18597 风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规范GB18598 风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规范GB18599 普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规范GB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规范GB5085.1~7 风险废物鉴别规范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规范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GB11607 渔业水质规范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规范GB/T14848 地下水质量规范GB3096 声环境质量规范GB966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规范GB10070 城郊区域环境振动规范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规范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延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延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DB50/251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50/252 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50/247 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关于树立项目环境维护设备完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效果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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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齐备下列文件: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二)经批准或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
(三)建设工程合同;
(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
(五)勘察、设计负责人签署的质量认可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一次进行;工程性质特殊和建设规模较大,确需分期或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须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分期或分阶段实施建设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重建委[1998]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贡。

(一)国家在渝重点工程项目、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
(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
(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环保、消防等各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备案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后,对文件齐全、有效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七条备案机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涂改或伪造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井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可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叽刊叽的同款;造成使用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明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或无效的建设工程,给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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