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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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一、定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构的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允许公民或者特定的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进行损害赔偿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目的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

三、涉及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公共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

在这些领域中,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特定的组织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提起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这些主体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需要特定的主体才能提起诉讼。

五、诉讼地位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被视为公益诉讼人。

由于原告并不是直接受害者,因此其诉讼地位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例如,在赔偿损失方面,原告通常只能请求被告赔偿其因维护公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而不能要求赔偿其个人损失。

六、法律依据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也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举证责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

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八、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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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论文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公益诉讼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之可行性及几点建议摘要:在我国。

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只是限于学术性讨论与研究之用,但如今他已经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也将会是必然的。

本文就将简要谈谈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必要性、可行性、行政公益诉讼、建议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从国外的一种诉讼活动音译过来的,国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他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诉讼活动。

在中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是从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这两方面进行不同划分的;同时,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将其划分为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则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

由于中国的立法,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公益诉讼。

所以才有探讨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可能性的价值,由于公益诉讼的广而大,所以我只单独谈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现今社会存在的必要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对于垄断企业的非法行为的熟视无睹。

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如:电信企业的套餐收费、也有铁路,航空等各部门单位的违法涨价行为等等。

那么作为公众的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有的人采取“民告官”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也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平等利益。

但结果往往都是不容乐观的。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们并没有可靠的有效地公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保护公共资源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非常严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0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 基础
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公益诉讼制 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强调政府 应当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行
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 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界定。在行 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通常指 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判决阶段
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赔偿公 共利益损失等。
04
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与判 决
审理程序
起诉受理
当发现行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收到起诉 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准备
法院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权力制约的方式
权力制约的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多种方式。其中,司法审查是
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
03
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
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理论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实施的重要手段。在行政公益 诉讼中,法律监督理论强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从单纯的司法救济向综合治理转变
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国内合作向国际合作转变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发展。
对未来的展望
1 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监督力度日益增强,要求政府更加透明、公开、负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就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它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遵守法律,并强化其监管职能。

二、研究意义
1.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
2.分析已有的行政公益诉讼法规和标准
3. 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研究内容
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践
3.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与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4.行政公益诉讼的未来走向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以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学术研究和实际案例为基础,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和研究。

五、预期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并对其法律依据、实践和未来走向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还可以提出一些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对促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监管职能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司法救济途径,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三、地方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 实践应用在地方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以环境保护为例,一些地方环保组织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成功地推动了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实施成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地方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制约和纠正;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此外,行政公益诉讼还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透明行政,提高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较窄,导致一些有能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无法参与。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态度不够积极,存在推诿、抵触等现象。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应当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或其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环境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诉讼对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侵害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和生态建设等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它自身的价值也需要加以保护,而在诉讼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的目的不止是赢得诉讼,更是必须让被告、相关单位、公众、特别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机关看到,保护环境资源行动实质上是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行使起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也比较广泛。

消费者在通过消费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时,遇到意外追求赔偿,或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他们具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比如,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但是,由于劳动者的权益有时比较难以把握和维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调解、仲裁、行政公益诉讼等。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受案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比例。

比如,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公益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同样可以有所发挥。

遇到某些侵害知识产权摧毁创造性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

01
02
03
04
保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而非个人利益。
法律监督
通过公益诉讼,对行政行为进 行法律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
救济途径
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众提 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预防功能
通过公益诉讼,预防行政机关 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公益诉讼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公益诉讼通常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发展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法 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提起代 表整个社会的诉讼。
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则起源于20世纪60 年代的美国,随后在各国得到广泛推 广和应用。
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也规定了类似 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意义
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防止 不法行为侵害社会公 共利益。
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 与度,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
公益诉讼能够促进法 治建设,推动法律制 度的完善和发展。
02
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
汇报人: 2024-01-0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
• 公益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 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的案例分
析 • 我国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的现
存问题与对策 • 未来展望
01
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的定义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的诉讼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如果当事⼈的民事⾏为侵害了公众的利益,有关社会组织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在⾏政案件中也存在⾏政公益诉讼,那么,⾏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政主体⾏使职权的⾏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民法院提起的⾏政诉讼。

⾏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前还未被⽴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公益诉讼与⼀般⾏政诉讼适⽤相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但也存在如下区别:1、⼀般⾏政诉讼要求起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

2、⼀般⾏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或者第三⼈来承担。

但⾏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

3、⼀般⾏政诉讼是为了⾃⼰的利益诉讼,⽽⾏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

4、⼀般⾏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的诉讼权利,⾏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不能申请撤回起诉。

5、⼀般⾏政诉讼中诉讼是⾏政⾏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般理性⼈的判断,某⾏政⾏为在经过⼀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就可对该不法⾏为提起⾏政公益诉讼。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政机关作出的⾏政⾏为危害了⼤多数⼈,⼈民检察院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公益诉讼的,需要有⾜够的证据⽀撑诉讼请求。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其权利或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法律程序。

而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行政诉讼方式。

相比于个人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事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1. 主体广泛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受到损害的具体利益相关人,也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等。

2. 内容广泛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能有效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 程序灵活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置更加灵活,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4. 维权意识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发起需要具备高度的维权意识和公益意识,通常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1. 具备材料证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或潜在威胁。

2. 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由合法的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提起,并具有相应的代表性,能够代表一定范围内的受损利益人。

3. 效益达到一定规模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方面,需要具备一定的效益,具体标准和规模由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环境、资源、文化等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

2. 增强治理的合法性行政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增强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法治建设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有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通常涵盖以下五大类:
1. 环境污染类: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各类环境污染案件。

2. 资源保护类:包括自然资源的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

3. 城市管理类:包括涉及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案件。

4.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包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欺诈销售等。

5. 社会公共利益类: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而有所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在不同领域设定特定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因此,具体的范围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此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请在具体案件中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
和最新的信息。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1)6140 10 . 9 ( 00-6 .1 0 0
公益诉讼 可 以分为 民事公益 诉讼 、 刑事 公益诉讼 和行政 公益 不 公平地 对待 多数 受益 人 , 民可 以主 张权 利 , 求政 府履 行受 公 请
诉讼 。 尤其 是进 入二 十世 纪 以来行政 权 力不 断膨胀 , 行政 公益 诉 托 人的义 务, 为全 体公 民保护公 共财产 。诉讼信 托理论 以公 共信 ” 讼保护 公共利 益的 作用更 是 日益 凸显 , 但我 国还 未正 式确立行 政 托 为基础 。 国家是 由许 多机关 组成 的, 不可 能亲 自出庭 应诉 , 为 公益诉 讼制度 , 因此个 人提起 维护 公共利 益 的行政诉讼 时往往 会 以原 告不适 格 , 具有利 害 关系而 被驳 回 , 告资格 问题 己成 为 不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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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0年 6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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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行政公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摘 要

近几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日益广泛和深入, 学界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 高, 但行
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的范围明显过窄 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发展 的需要。因此本文拟在探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 论 基础 上提 出一 些确 立行 政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制度 的设 想以期 顺应行 政 法治 的发 展趋 势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原告资格 权利
格也应 有一个 变化 的过程 , 而形式 意义 上的原 告资格 内涵 的界定 起 。
对于 是否 贼予 公民个人 行政公益 诉讼原 告资格 问题 , 学者 有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及设立必要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及设立必要
关键 词 : 政 济
行政 公益 诉讼 的概 念 般认为, 行政 公益 诉讼 , 称行 政 公 简 诉, 是指长期 居住在 一 国行政 管辖 范围 内的 自 人、 然 法人 或其他组 织认 为行政主 体行使 职权 的行为违 法 , 害 了公共 利益或有 侵害 侵 之虞 时 , 与 自己无 直接 利害关 系 , 为维 虽 但 护公 益 , 向特 定机 关提 出起诉 请求 , 由 而 并 特定 机关 依法 向法 院提 起 的行政 诉讼 ① 二、 行政 公益诉 讼 的法理 基础 ( ) 一 社会 公共 性权 利 的司法 保护 法律 的制定和 实施 , 际上是法律 使公 实 民权 利从 应然 权利 , 变 为法定 权利 , 演 再发 展成 为现 实 权利 的过 程 。法律 要保 障 公 民 权利 , 首先要 为公 民权 利设立 相应 的权 利制 度, 为保 障 公 民权利提 供制 度根 据 , 包括 宪 法和 普通 法律 两个 层面 的根据 。 同时 ,形 ” 成 中的权利 ” 司法救 是在没有 相应 的实体 的 法规 范的情形 下进行 的 , 时正当利益 享有 此 者需要 运用诉 讼来判 断其利益 的有无 , 应 但 当承 认其 具有 诉 的利益 。 社会公共 性权利 是公 民权 利的延伸② 。 公 民权利 以及 社会 公 共性 权利 受到 尊重 和 保护 的程度 , 一国法 治状况 和人权发展 水 是


程序 来审查 行政行 为, 实质 上其意 义在于动 用私 权 的力量 来制 约行政权 之行使 , 来保护 各种 私 益和 公益 。 三 、 国设立行 政公益 诉讼制度 的可行 我 性基 础 ( ) - 设立 行政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法 律依 -


行政 诉讼 制度 本 身就 是 民主政 治 在某 诉 讼领 域 的具 体反 映 。赋予 什 么样 的人 可 以提 起行政 诉讼 的权 利 , 仅仅是一 个诉 不 讼程序 问题 , 是通过行 政诉 讼这一特 定 的 而 诉讼 制度 体现 一 个 国家对 公 民权利 保护 的 程度 。而从 行政诉 讼制 度 监督 行政 职权 的 依法行 使这一特 定角度 来说 , 原告起诉 资格 的赋 予就 是 民主 权 利的 一个 表现 。 中华 人 《 民共 和国宪法 》 第二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 的一切 权 力属 于人 民 。人 民依照 法律 规 定, 通过 各种途 径和形 式 , 管理 国家事 务, 管 理经 济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务 。” 由此 我们可 以看 出:1人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 () 国家 的一 切权 力来源 于 人 民。 2 人 民可 以在 法 () 律允 许 的范 围 内通 过一 切 正 当的途 径和 形 式参 与管 理 国家事 务 。第 一百 二十 九条 规 平 的反映 。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对行 政 仅有制度 根据没有 制度保 障是不 够的 , 诉讼 实行法 律监 督 。” 予 了公 民、 赋 检察 机 社会 公共 性权 利 必须 以切 实有 效 的诉讼 手 关对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 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段为 依托 。我 国宪法 和法 律对 公 民的社 会 进行监 督 的权利 ④ 。 因此 , 者认 为行政 公 笔 公共性 权利设 置 了初步 的实体 权利体 系, 这 益诉 讼从 司法 程序 上 为人 民参 加 国家事 务 些权利 往往 由多数人共 同享有 , 民个 人一 的管理 提供 了有效 的途 径 , 于公益诉讼 的 公 基 般不被 认为具 有直接 的诉 的利 益 , 其原 告资 需要 提起 行政 诉讼 符合 我 国宪法 的基本 精 格不 被认 可 。须知 , 无救济 即无 权利 , 利 神 。 权 受侵 害者都应 享有 申请 救济 的资格 ; 司法 救 ( ) 二 设立行 政 公益诉 讼制 度 的社会 基 济是保 护公 民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何一种 法 础 任 律权利 要获得 实在性 , 就必须赋 予权利 人获 我 国出现 了 多个具 有 行政 公益 诉讼 性 得 司法 上救 济的权 利 。这 是行 政 公益诉 讼 质的案 例 , 从我 国的 《 行政 诉讼法 》 生效 以来 确立 的法 理基础 之 一 。 不断 的 出现 公 民为 了维 护 自己的权 益不 冉 ( ) 二 私人 力量 对行 政权 的制约 被侵 犯而 提起 诉讼 。通 过 向上 级有 民法 院 依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之规 定 , 民、 人 上诉 、 信访 部 门、 公 法 到 向中 央上访 等等 方式 来 或其 他组 织 认为 具体 行政 行 为侵 犯其 自身 维护 自己的权 益, 明我 国公 民有 法律 意识 表 合法 权益 时 , 有提请 司法 审查 的权 利 ; 的提 高 。 而, 阶段 行 政诉讼 过程 中 出现 方 当 然 现 政府 行 为侵 害 了社会 公共 利益 。这 种侵 害 的不 想告 、 敢 告、 不 了的现 象仍 一定 程 不 告 与私 人没有直 接利害 关系 , 人无权 为公益 度 的存在 。 私 因此 , 必要在 我 国尽快 建立 行 有 提起 诉 讼 。当法 院认 定 公民个 人 与案件 不 政公益 诉讼制 度 , 允许那 些没有 利害关 系的 存在 直接利 害关系 , 不认可 其具有诉 的利 人能 够代 表 公益 或者没 有 能力起 诉 的弱 势 则 益 , 即不认 可其 原告 资格③ 。 也 群体 对 行政行 为提起 诉讼 。 按照这 样的传 统理论 , 公权的行使 如侵 四 、 立行 政公 益诉 讼 的现实 必要 性 建 害 了公共 利益 , 由另… 种公权 来纠 正 , 是 以 在我 国建立行政 公益诉讼 , 不仅具有 可 公权 控 制公 权 。行政 权 在其 固有 范围 内运 行性 , 且具有 紧迫 的现 实必 要性 。 而 主要 体 作, 即使 其 行为 危及 或害及 社会 公益 , 只要 现在 三个 方面 : 没有 直接损害 私人利 益公 民就 无权干 预 , 无 第一 , 保护 环境 公益 的 需要 。 境公 益 环 权借助 司法手 段对之进 行 审查; 能以分权 主要 包括 各种 自然环 境 、 境资源 、 只 环 人文 环 和制 衡 的机 制加 以解 决 。这 不得 不得 引起 境 、 费环境 等 公益 , 消 该类 公 益受到 侵害 的 我们 对该 理论 的 思考 ! 事件 已屡见 不鲜 。关 于市场 环境 利 益 的案 笔者对 上述认 识的意 旨在于 , 我们 需要 件更是 层 出不 穷, 有不服 电信局 纵容 电信 企 从权 力 和权 利资 源 的整 体配置 和 互动上 进 业乱 收 费不作 为 的 ,也有 不服铁 路 主管 部 民航主 管部 门违 法提 高票 价 的等 。 些 这 行深 刻 反省 , 用公 权 以外 的力量一 人力 门、 运 私 量 , 过司 法审 查 的手段 , 行政权 力进 行 争议 有 的提起 行政 诉讼 ,有 的提 起 民事 诉 通 对 结果 几乎都 是” 无果 而终 ” 其根 本原 因 。 制 约 。我们 不应 只看 到这 是法 院通 过 司法 讼 ,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该制度允许公民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赔偿。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受损。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防线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经常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通过该制度,公众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共资源和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该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已取得显著成果,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诉讼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得到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裁判,为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和支持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模糊之处。

如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不同,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1. 制度背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2. 制度特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原告范围广泛,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审理程序严格,确保公正;四是具有强制性,对违法行政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起诉难: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不足,以及担心被告报复等原因,导致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审理难: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法律适用困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3. 监督不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时存在不当行为。

四、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2. 完善起诉机制:简化起诉程序,降低起诉门槛,为原告提供便利。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加强审理保障:完善审理程序,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加强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指导,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4. 强化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张硕【摘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虽已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其证明标准问题尚未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各项相关因素,通过格次划分技术和情境化处理技术,对各类待证事实分别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存在行政违法事实的证明、公共利益受损事实的证明、已履行监督职责事实的证明宜分别适用"合理的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和"确信无疑"标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这一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争议事实的证明宜适用"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对一般程序法请求事实宜适用"合理的可能性"标准.全案定案标准宜适用"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0)004【总页数】7页(P42-48)【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作者】张硕【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一、问题与路径“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如何使证据确信而必须达到的状态。

”[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以极大的灵活性和延展性著称,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2]。

2017年6月《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形态。

显然,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客观诉讼,其证明标准理应与“民告官”式的主观诉讼有所差异。

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如何分担证明责任并适用怎样的证明标准,立法、司法解释与法学理论均尚未作出合理阐释[3]79。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尚未确定,检察机关证明负担畸重的问题日益凸显[4]。

证明标准作为“法官裁判事实的法律和客观的基础”[5],已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良性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所以,探索并建立科学的证明标准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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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4 255 15 267 17 288 18 29 391011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构建1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公益诉讼在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是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引起西方的重视,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现阶段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公益诉讼都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

但是中国的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涉及较少,而且在公益诉讼体系中,民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更少。

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名词为中国学者首创,和英美的“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是一致的。

行政公益诉讼理论是上个世纪末期代传入中国,最初只是在学术界进行大规模的讨论,并未引起广泛影响。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日益升高,权利意识普遍增强,近年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首先,在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上升。

虽然案件数量上仍不够多,但是处于逐渐上升的趋势,对于这些案件的思考也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内容,这些案件已经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走进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其次,在立法上,自2005年以来,很多学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稿中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新的修改稿中还承认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且对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有望在学者和社会的推动下上升到具体的法律规定。

2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走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然而实践中公益诉讼的操作却出现很多困难。

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频繁发生,有些行政机关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这些现象无不牵扯这国人的神经。

本文试图在在分析国内外行政公益受损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未来构建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一些借鉴。

1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中国理论界对行政公益诉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中国法律对行政公益这一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公共利益常成为一些组织滥用从而维护自身私利的一个借口,一些组织经常会以公益借口去干涉私人的权利,也成为政府等机构干涉私人利益的借口,进而使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私人权利受到以公共利益为名义的干涉之后,现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一套完整的救济机制,故而中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界定公共利益,这不仅对行政诉讼的价值定位至关重要,也影响到行政诉讼整体的体系的建构。

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传统的法理学中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很多中国学者也认为这种说法具有合理性,从而也被国内学者广泛接受。

按照《牛津高级英汉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在法理理论中,公共利益和“公平”、“法治”、“人权”等概念一样,都是具有很大模糊性的概念,要想给出一个能够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都认可的定义是很难的。

但是要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要对公共利益做一个定义,本文采用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其表述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公共道路交通、灾害防御、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公共水源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利益形式。

本文的论述主要就是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的。

既然公共利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那么单纯的采用某一个概念不能完全反映当前学术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特征进行综合论述,以求更加完整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而使其区别于其它利益类型,本文认为,一种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必须具备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是公共利益的内容要具有广泛性,二是主体和地域辐射广泛性,三是公共利益必须是在较大的范围内收到很多人所认可、承认的利益。

只有具备上述几点特征,我们才称之为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因为公共利益定义的模糊性,导致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也不统一,我国学着提出了很多观点,本文认为要概括行政公益诉讼内涵必须注意以下四点内容,一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必须十分广泛,既包括私主体,也包括公主体,二是起诉人和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关联性上,即使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国内外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者其它公权性质的机构的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或者侵害危险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允许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社会团体或者特定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①。

2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具有自身的特点,其诉讼目的、诉讼参与的主体都有特殊性。

第一,目的的公益性。

行政诉讼的公益色彩明显,其诉讼目的的公共性是公益色彩的重要表现,一般而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但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具有超越性,其主要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特定,并不局限于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的个人;另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具有优惠性,因而各国的法律均对行政公益诉讼给予了一定的支持。

第二,主体的广泛性。

在对国内外的研究资料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行政诉讼必须要不断放开对于原告的限制,进而给予相对人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也是世界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公益诉讼更是如此,或者说公益诉讼本身就是放开原告资格制度的产物,扩大行政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使很多间接受到损害的人甚至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必然结果,现阶段各国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做的,各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起诉的主体不局限于合法权利收到损害的直接当事人,其它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些规定基本上取消了原来执行严格的切身利害关系的要求,允许非切身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起诉,这就构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前提。

第三,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诉讼原有理论的重大突破,使原来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

但是,法律总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如果允许司法审查的范围无限扩大,则可能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力,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而行政本身又有其需要达到的效率要求,如果司法权过度膨胀,那么行政目标就会受损,引发其它的社会问题。

为了兼顾行政的效率要求,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就要求行政公益诉讼的只能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这种限制是多方面的,一是只有当公共利益确实因为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受到损害,二是只有公民个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起诉资格时,才允许其它组织和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诉讼结果影响较广。

普通的行政诉讼的影响结果只局限于特定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最终的诉讼结果也只由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承担,故而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基本没有影响。

然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保护的公共利益,故而权利义务主体是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最终的诉讼结果也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承担。

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并不是偶然产生的,主要是因为当代社会根基基础发生变化,政治法律思想取得进步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具有深刻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

1一个国家法制状态和人权保护水平,常反映一个国家的公民受到尊重的程度,反应的是公民的权利从应然状态到法定状态再到现实权利的整个过程。

公民权利实际上是要通过法律规范来确认的,这也是权利获得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是提供法律依据,即要设立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但是,只有法律依据还不够,公民的实体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保证,进而实体权利才能落到实处,然而很多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方面的关注过多,对法律规范自身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完整性方面的要求太严,而对法律实施的问题关注过少。

西方的谚语:无救济则无权利。

权利侵害者必须根据相应的诉讼制度去申请救济,让司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最后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成为现实的权利,必须要借助司法的保护,获得法律最终的救济。

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具体的存在,而不应该成为空泛的东西,从行政公益诉讼的角度而言,扩大起诉的原告的范围,是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使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增强。

2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的历史意义就是突破了进来以来的政治法律伦理的限制。

在行政公益诉讼产生之前,当遇到政府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时,如果直接受害人没有能力起诉,其他利益没有遭受现实损失的个体就无法代替受害人起诉,很多行政违法和不作为就无法受到司法审查,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传统的政治伦理认为,行政权力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很难受到司法审查,而如今,很多学者认为司法是公民的权利,司法不是为了国家设置的,司法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如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取得突破,使行政权由原来的原则上不受司法权的干涉得到改变,进而让群众参与到保护公益中来,那么公众就可以拿起司法的武器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广大大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素质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公共利益时,越来越多的公民主动向法院起诉,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虽然近年来很多学者都主张中国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但是很多学者之间意见不能统一,众说纷纭,至今仍然未来形成统一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很多关系社会公益的诉讼请求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如果行政公益诉讼长期不能建立起来,那么将会损害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将变得更加艰难。

具体而言,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要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益,就必须承认个人、团体甚至检察院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如果只是承认某一部分群体的原告资格,就会限制行政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全方位的公益保护机制。

但是在不同的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中原告的资格也有一定差异。

其中分散利益型行政公益诉讼最为常见,这类诉讼是指保护的利益关系广泛,主要有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两大类型,在集团诉讼中,原告主要是指社会公益团体,如消费者团体、妇女团体、专业团体等,这些团体不仅具备参与行政20046公益诉讼的能力,也具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团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逐渐突出,它们充当行政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利于公益纠纷解决,不仅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实体利益,还可以减少诉讼环节的浪费,是具有一定共同利益的团体的整合,这种机制在现阶段是非常合理的;在集团的拟制和代表人适格方面,代表人制度主要是针对大规模的受害人而设立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要求代表人的适格必须取得其他当事人的授权,这就就避免了强制他人取得诉权的情形的发生,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集团诉讼常涉及两种法律纠纷,一类是受害于同一不法行为的人请求采取法律措施,另一类是因为诉讼请求的较小,采用集团诉讼的方法更为经济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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